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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闻舆论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博弈

法律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4/9/7

浅论新闻舆论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博弈

【摘要】在现代社会中,新闻监督和独立审判作为法治社会的价值追求,已经越来越成为文明的象征。新闻舆论监督有利加强和保证司法的公正性、民主性,然而独立审判是法治的基本原则,要求审判人员处理案件时只能服从法律,不受包括新闻舆论在内的其他外部因素干涉,这就产生了新闻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之间的冲突。探讨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媒体监督审判的正当性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包括新闻记者在内的社会公众通过新闻媒介对公共权力的行使及各种权力关系发表意见和看法,从而对其进行民主监督的一种监督方式,舆论监督的主体是社会公众,监督的客体是公共权力。实质上是人民群众的监督。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监督权利。新闻媒体作为公众的代言人,代表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意见,是公民的集体声音,新闻舆论监督给予公民提供了参政权与知情权的渠道。由于社会舆论代表着广泛的民意,所以,舆论监督并不是来自于舆论本身,而是来自舆论背后表达的民意。

二、新闻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关系考察:对立统一

独立审判是当代社会宪政的首要原则,也是现代法治成熟的重要标志。马克思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独立审判与新闻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属于矛盾中的统一。

第一,价值追求的一致性。两者都以实现社会公正作为自己的终结目标。独立审判的目的是为了公正的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公正。而新闻舆论监督是通过媒体的关注的方式将审判活动的内容、过程予以披露,以达到督促审判人员公正审判,最终实现社会的公正。

第二,具有良性互动性。

英国哲学家罗素提出:"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监督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作为有效力量的法律,它依赖舆论甚至要比依赖警察的权力要多。" 二者良性互动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新闻舆论监督促进审判权的正当行使。

贝卡利亚最早提出,"审判应当是公开的","以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 。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审判进行报道,使民众能够清晰判断哪些程序是合法的,哪些程序是违法的,以及结果是否公正,可以对审判人员行使审判权形成牵制,使其真正依照法律的公正观念来办案,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2.新闻舆论监督抑制司法腐败。

朱镕基同志曾痛心疾首地指出:"司法不公,而国危矣"。 20 世纪70 年代,随着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斯特瓦特提出充分反映言论自由的"第四权力理论",从而崛起于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并行的第四种权力,即舆论监督。它被普遍认为是公民社会唯一能够与公共权力相抗衡的民间力量,从而成为公民监督制约国家公权力、消除权力腐败现象的"利剑",同时又称为保障公民权利不受非法限制和侵犯的"盾牌"。

二者冲突表现在以下方面:

对案件的切入视角不同。媒体常在情感的角度上来评判案件,注重的是道德上的公平正义。而法官对待案件时需保持高度理性的,注重的是法律上的公平正义。因而采用的标准不同,所以出现的结果是不一样的。

冲突带有一定的必然性。公民对自己让渡给公共机构的权利要行使所有人的监督权。审判机关若要真正公正的保护公民权利,就要排除任何可能的干涉,包括媒体的影响。因此新闻监督与独立审判的矛盾就出现了,这是一种权利配置与运行上的矛盾。

媒体的即时性与审判的程序性冲突。对于舆论而言,信息具有一定的即时性,所以快速就成为新闻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不需要受到法律程序的限制,甚至不需要经过专业的判断就可以根据民众的感受或媒体的感受、认识做出判断、定论。在审判活动中,任何证据不经过法庭质证、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媒体对新闻时事真实性的要求不同于法官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要求,也是二者冲突的重要原因。

三、从司法实践上看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冲突。

反思近年来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与实践,二者运行的现实问题是,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容易"越位",形成"媒体审判"的局面,影响公正审判,而审判机关容易"错位",对新闻舆论监督存有误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媒体"越位"导致"媒体审判",影响审判独立。

"媒体审判"一词来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1965 年,美国法院推翻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其理由是,在庭审过程中所做的电视录像,对被告有偏见的宣传,损害他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此人们就把这种凌驾于司法之外,干预和影响司法的新闻报道,称为"媒体审判" 。最近几年媒体报道与司法的冲突已成为一个越来越热门的论题。重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尊重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和司法尊严。在媒体审判中,媒体往往透过集中的、暴风骤雨式的倾向性的报道和评论,形成或褒或贬的舆论,将具有思辨色彩的法律和程序问题变成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即使在理性的法官也难免受到舆论的干扰和舆论以道德的名义向审判机关施加压力,这些严重干涉了审判机关独立的行使审判权。

第二、新闻舆论监督的后续效果,导致某些国家机关的权力加入。媒体报道经常引起各级领导的关注。正如贺卫方所言:"目前我国的传媒以'机关报'类型为主流,因此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不仅如此,传媒的报道又经常导致高层次领导人的批示,批示下来,党政部门便紧急动员,'高度重视,限期解决',"

第三、不尊重审判的程序性特点,对应当赋予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表示怀疑,比如当事人申请鉴定、上诉、申诉就认为属于拖延时间,并给予相应的报道和评论。

(二)审判机关的"错位",导致对新闻舆论监督误解。

审判机关对新闻舆论的监督存有抵触情绪,认为媒体的介入是多事,会添乱,进而回避媒体采访。面对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法官们兢兢业业的工作,依法办案,媒体却视为当然,不赞一词,然而一旦发现审判机关和工作人员有一些问题,媒体便兴致勃勃、连篇报导。因而审判机关躲避媒体的监督往往是来自于保护审判机关和工作人员形象为动机,对新闻媒体具有戒心,一般不希望媒体对案件进行报道。

(三)当前公众的社会心里也是导致新闻舆论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冲突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指数偏低时,易受到暗示、冲动、偏狭等情感因素的作用,从而扩大社会舆论的负面问题,加剧新闻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冲突。

四、新闻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契合----两者之间矛盾关系救济途径探析

美国学者司得门提出"法律与新闻自由两者之间冲突得到解决,绝不能认为某一方面得到胜利,或某一方面被击败,而应看作整个社会受益。"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一方面,司法公信力下降引人注目,需要借助新闻舆论的监督进行提高;另一方面,独立审判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而新闻舆论监督对独立审判的副作用也尤为突出。因此,如何正确处理新闻舆论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探索二者的最终平衡,不仅是我国政治和法制建设中迫切解决的问题,也是新闻机构与人民法院共同面对的挑战。

(一)"保护与限制"原则:新闻舆论监督"度"之解决。

1.适度保障新闻媒体的舆论秩序,切实保护新闻自由。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新闻媒体开放度不够高,经常以各种形式限制媒体记者采访,媒体一旦抓住报道的机会就大肆渲染,夸大报道,与此还是有一定关系。如果对媒体的权利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障,不仅有利于媒体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其自觉的履行义务,更能通过媒体,使民众对法律有更加形象的认识,有利于将正义曝光于阳光之下,成为法院与群众沟通、实现公正、独立审判的一个窗口。故要对媒体的权利保障,特别是对媒体的知情权保护。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说过:"观点得以流通、基于知情权而做出选择,以及善于接纳批评的能力------所有这些民主政治所必须的前提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基于沟通与传播而得以实现的",故应建立和普及新闻发言人制度,法院专门接待媒体的人员即熟悉法院的审判工作,又了解媒体的特点和规律,能够较好地把握媒体监督与法庭审判之间的"度",能够在二者之间建立起联系协作的桥梁,即使媒体得其所需,又不至于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2.完善媒体立法,制定新闻法。

至今我国没有独立的新闻法。对于新闻立法,笔者认为,应重点放在对新闻媒体的规制上,使独立审判与媒体监督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应当规定媒体报道的时间、范围。媒体从法院立案开始至结案期间、结案后,都可以进行采访报道,但应以程序性事项作为报道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的报道不会影响对审判人员对案件的理解和审理,能够保证法官对案件的独立审判。但在下列情况下,媒体报道的案件的范围应疏导限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等案件不公开开庭审理时,记者不能到庭报道。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案件时,记者不能到场采访,也不能要求查阅评议、讨论记录,要求查阅或复制有关容许公开部分的案件材料时,应经法院同意。 要区分实时报道和评论之间的界限。在正当审判活动完结之前,不能对案件的结果进行预测性报道。仅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判,才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评论。

3.建立有效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

美国斯坦福大学著名大众传播学学者韦尔伯o施拉姆指出:"如同国家发展的其他方面一样,大众传播媒介发展只有在适当的法律和制度范围内才会最合理、最有秩地进行" 目前,我国对新闻的监督主要有各级宣传部门承担,但是他们的审查仅仅停留在"****"的问题上,一般很少对新闻的真伪或内部操作进行细致的审查。宣传部门的监督越来越成为一种形式的监督。所以应建立一个全新的媒体监督机制,对媒体各个层面的运转进行全方位的规范和监督。首先,加强新闻主管部门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其次,目前我国所执行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与守则行业自律性约束,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效力,所以必须将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治化轨道,国家必须进行立法。最后,应当给予广大人民群众以充分的发言权,新闻媒体应接受大众的监督,保证新闻传播事业走势健康发展轨道。

(二)媒体、法院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构建媒体、司法、和公众和谐的社会。

构建一个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的社会,需要媒体、法院和社会大众三方的同时努力。

1.从法院角度。(1)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方面,法官必须依法享有独立的审判权,法官只对法律负责,而不受任何外来的以及法院内部的其他法官的干预,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只应当接受监督,而不应接受任何指示和命令,指挥方式在裁判中必须绝对避免。 另外,加快体制创新,逐步改变人民法院现行地方化、行政化管理体制,调整法官管理权限,由地方向中央集中,提高法官审案时抗干扰能力。同时,要把法院经费列入国家预算,为法院独立审判提供物质保障,把法院人、财、物从受制于地方的尴尬境地中解脱出来。 (2)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官自身素质。在实践中,无论媒体的宣传力量多么强大,群众的反应多么强烈,证据的证明力始终是法官审判的标准和依据,要始终忠于法律、保持独立和中立的地位。(3)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的监督,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

2.媒体角度。要加强媒体行业自律,一边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另一边不能影响审判独立,无论任何时候都保持中立的立场。形成司法报道的专门化、专业化的新闻从业人员队伍。新闻媒体要设立专门的法律专家,对报道的内容进行审查,以把好法律关。

3.从社会大众方面看,就要培养成熟的公民心态,不要认为媒体的报道就是代表官方的表态,最大限度的避免公众的怜悯心、猎奇心等被部分追求利益的媒体利用。

(三)追究制度的建立:监督权不当行使之解决。

媒体可以监督审判活动,然而,当前在我国缺乏对传媒不当监督的有效处罚机制。由于媒体报道失误而损害司法公正的,轻者令其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如对相关人员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予以适当的罚款或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对法院案件的相关采访权等。重者则承担刑事责任,如诽谤罪或增设藐视法庭罪等。同时新闻行政主管机关还可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规定侵犯独立审判原则者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在立法中作出相应的补充,使那些干扰独立审判的违法行为都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结语

媒体审判现象是媒体监督与独立审判冲突的折射。新闻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是当今社会实现公正的两大手段,我们目前急需做的是找准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平衡点,在司法与传媒从冲突逐步走向平衡的过程中,从相互排斥逐步走向相互促进的过程中,在二者博弈的过程中,使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得到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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