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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1/1/4

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1、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流动党员越来越多,流动范围越来越广的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2、流动党员系指因辞职、辞退、离退、停薪留职、定岗落聘、外出务工、单位委派等原因,使工作(行政)单位或居住地脱离学校或校内原工作单位时间较长的党员。

3、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党组织设置

4、党员分散外出从事务工、科研、科技开发、实习、讲学等活动,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从业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时间在2至6个月的,或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所在党总支出具证明到组织部换取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时间在1个月内,以书信或电话向支部汇报情况,保持联系。

5、周口店、北戴河、崇阳实习站,每年师生进站实习期间,分别成立临时党支部,由组织部指派临时党支部书记,负责领导进站实习的师生党员的组织生活和政治教育。各院、系参加实习的师生党员由所在党总支向临时党支部出具党员证明信。

6、党员3人集体外出的,应设立党小组或建立党支部,其领导和管理仍由所在党总支负责。若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在征得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

7、驻外办事处或委派外出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当地所去单位党组织。

8、因定编定岗落聘,人事关系交至校人才交流中心和复退转业军人来校待安置期间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机关工委人才交流中心党支部,待工作安排后再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9、离退休党员属干部编制的要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离退休干部党总支所属党支部,属工人编制的转至居委会党支部。异地安家或居住地离学校较远,不便参加离退休党员组织活动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居住地或有关单位党组织。返聘的离退休党员,返聘期间其党员组织关系可转至(留在)返聘单位党组织。

10、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调入、调出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党员证明信的出具,校内组织关系的转移,《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发放,均须由党员本人持所在党总支的有关证明到组织部办理。

11、凡来我校学习、进修和从事其他工作的党员,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出具基层党委组织部门的党员证明信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及时向党委组织部备案,否则,不承认其党员身份。

三、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

12、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以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但在职党员无论集体或分散外出,只要行政关系未脱离原单位,不论其党员组织关系是否转出,原单位党组织仍应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

13、党员外出时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或口头报告,内容包括所去地点、外出时间及主要事项等。经支部、总支批准后,由总支出具手续到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或党员身份证明证件。外出后要及时将组织关系或党员身份证明证件,交给所去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其教育和管理。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外出返校后,应主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转回的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及其他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查验。

14、流动党员外出前,所在党组织要对其进行登记,并进行行前教育。外出后,要通过适当的方式与外出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其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党员返校后,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记载的内容和鉴定材料,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情况。

15、经组织接转的外来党员,有关总支应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收缴其党费,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等证件的有关内容,离校时应如实写出鉴定材料。

16、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月交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或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17、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中流动的,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考察。凡正式组织关系转来我校的预备党员,到期转正时,所在党组织必须征求对方党组织的意见后,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在我校发展并考察三个月以上的预备党员,调离学校时,所在党支部应作出鉴定,并将材料寄送所去单位党组织。

18、流动党员的统计,半年、年报,由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统计上报。

19、党员在流动中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的,应根据党章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20、校内兼职(即双肩挑)党员的组织关系,应随主要任职单位一同转移,自觉接受主要任职单位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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