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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风评议监督员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工作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3/10/30

县行风评议监督员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县行风评议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纠风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切实纠正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为县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现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健全行风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风监督员在廉政勤政建设中的行风监督作用,根据《县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和《县民主评议日常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从政府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聘请若干名行风监督员。
第三条行风监督员聘任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民族团结。
(二)立场坚定,公道正派,廉洁务实,联系群众。
(三)热心行风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与行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关心反腐倡廉建设,具备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按时完成县纠风办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聘请行风监督员,要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或者经由群众推选,征得被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意,经县纠风办选定后,颁发聘书。
第五条行风监督员每届聘期二年。期满根据工作表现,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行风监督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时,由县纠风办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可提前解聘。
第六条行风监督员职责
(一)对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和公用事业部门以及群众关注的窗口行业实施有效监督。
(二)经常深入各行业和有关部门,了解政风、行风建设情况;“三乱”(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情况;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依纪,乱扣滥罚和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报、收“红包”、拿回扣等问题,并及时反馈县纠风办。
(三)反映人民群众对县纠风办和纠风工作当前的形势、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四)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县纠风办报一份工作情况信息。
(五)根据工作需要,参与纠风办组织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调查研究等有关工作。
(六)办理县纠风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行风监督员权力
(一)监督权。有权对执法、经济管理和公用事业部门以及群众关注的窗口行业的政风、行风建设现状和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和了解;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反馈权。有权对部门和行业的违纪、违规等不正之风问题向纠风部门反馈;出席或列席县纠风办召开的有关会议,了解纠风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听取纠风办关于工作情况的通报,参加纠风工作业务知识的学习、研讨。
(三)建议权。有权对部门和行业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向纠风部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所反映和传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对本县各级行风的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五)行风监督员参与县纠风办组织的检查或调研时,持县纠风办颁发的《行风监督员证》,享有与纠风办工作人员同样的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第八条行风监督员工作纪律
(一)积极参加纠风办组织的有关活动,行风监督员要持证工作,亮证监督。
(二)行风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法实施监督。
(三)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办事,反映的问题和有关资料要真实可靠,妥善保管,及时上报县纠风办。
(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得接受部门和行业的馈赠和宴请。
(五)遵守县纠风办的有关规定和纪律,禁止其它有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行为。
(六)自觉维护纠风部门的形象,不得持《行风监督员证》从事与纠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九条行风监督员工作制度
(一)行风监督员管理制度。行风监督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行政管理和待遇等仍由所在单位或个人负责。行风监督员参与县纠风办组织的活动,由县纠风办与行风监督员所在单位协调关系,统一组织安排。
(二)行风监督员持证上岗制度。《行风监督员证》是行风监督员的身份证明和工作依据,行风监督员在参与县纠风组织的各项工作、活动时,必须持证上岗。
(三)行风监督员例会制度。不定期召开行风监督员座谈会,通报本县纠风工作动态和纠违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听取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建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行风监督员出席或列席有关会议。
(四)行风监督员参与纠风工作制度。每年组织行风监督员参与县行风座谈会、行风评议、行风热线等活动每人不少于一次,参与纠正不正之风调研、纠风专项检查工作等不少于一项。
(五)加强沟通联系制度。采取个别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向行风监督员征求意见、建议及有关情况,及时向行风监督员所在单位通报行风监督员参与行风工作的情况。
(六)行风监督员学习及组织制度。定期组织行风监督员学习有关政纪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工作需要将行风监督员分为若干个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分工负责,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七)行风监督员奖惩制度。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行风监督员予以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不履行行风监督员职责或无特殊原因一年不参加一次活动的,建议自动解聘;对违反纪律的行风监督员给予解聘,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八)行风监督员保障制度。因履行行风监督员工作职责遭遇打击报复的,县纠风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依法依纪追究打击报复者法纪责任。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县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政府纠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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