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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基层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实施方案

工作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7/10/24

乡镇基层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县委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安排,各基层党组织要组织开展组织生活会,在组织生活会上要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为确保全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民主评议时间:8月中旬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上进行。
二、民主评议范围:全乡各村党支部。
三、民主评议步骤:
(一)调查摸底
在开展民主评议党员之前,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全面摸查摸底,开展组织找党员、党员找组织活动,摸清党员组织关系,摸清党员日常表现,摸清党员参加组织活动、缴纳党费等情况,摸清党员遵纪守法情况,并进行汇总造册,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依据。
(二)界定标准
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的基本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差”党员是指《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除违纪外,“差”党员其行为主要表现在政治意识淡薄、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工作消极懈怠、组织纪律涣散、道德行为失范等方面。“差”党员的具体标准,由基层党组织结合实际制定,报上级党(工)委审批,在召开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三)民主评议
对党员的民主评议工作,一般以党(总)支部为单位,采取召开支部大会的形式,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基层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评议重点看党员日常表现、关键时刻和危机关头。评议结果为好、一般和差三个格次。
1、开展“三评”。结合党员先锋创绩、设岗定责等工作,采取自评、互评和测评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格次对党员进行评议,形成初步评议结果。评议过程要注重群众参与,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建议。
2、调查核实。对被初步评为“一般”和“差”的党员的,党(总)支部要逐一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提出初步处置意见。上级党(工)委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3、党委预审。党(总)支部将初步评议结果和对“一般”、“差”党员的初步处置意见及其调查核实材料等报上级党(工)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和党员自行脱党的,还需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工)委组织部门预审。预审意见应以书面形成反馈。
对去年民主评议为基本合格、“差”的党员做好复评复议工作,复评复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连同这次评为“差”的党员基本情况上报县委“活动办”。
(四)支部决议
经预审同意后,党(总)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民主评议党员有关情况,将民主评议结果和对“一般”、“差”党员的初步处置意见提交大会讨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对“一般”和“差”党员的处置决议,需报上级党(工)委审批。支部大会讨论时,到会表决权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会前要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会上本人有权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不能到会的可提供申辩材料。处置决议原则上要由本人签字,对拒不签字或其他原因不能签字的,党(总)支部要在有关材料中予以说明。
(五)审批公示
党(总)支部将“一般”和“差”党员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上级党(工)委审批。上级党(工)委集体调研后提出审批意见,在一个月内书面回复。党(总)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通过支部大会或其他方式予以宣布、公示。本人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有权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六)教育帮扶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总)支部要帮助查摆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通过分类施教、结对帮扶、实践锻炼等方式,促其在实践中加强党性锻炼、增强党员意识,赢得党员群众认可。教育帮扶实践一般不超过一年,限期改正期满,党(总)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根据其表现作出相应的决议并报上级党(工)委审批。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的,要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对作出劝退、劝而不退除名处置的和自行脱党的,党(总)支部要定期回访,采取谈心谈话、关心帮扶等方式,做好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内的相关工作;他们以后提出入党要求并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七)立卷归档
处置工作结束后,党(总)支部要做好上级党(工)委批复、支部大会处置决议、调查材料、测评和表决票等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对做出劝退、劝而不退除名处置和自行脱党的,要将其相关材料报上级党(工)委保存。
四、民主评议标准
(一)农村党员评议标准
1、“好”党员评议标准
符合《党章》规定,并能根据农村党员的特点和要求,能模范履行好党员八项义务的,在工作生活中能主动联系服务群众,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一般”党员评议标准
基本能够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基本能够完成党组织交办的任务,但主动性、自觉性较差,组织观念不强,不能坚持经常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在工作、生活中不能自觉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差”党员评议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差”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2)思想观念落后。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3)党性意识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的;或者在转移党组织关系过程中,超过6个月不把党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的。
(4)原则立场不强。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不坚定,对坏人坏事不制止、不揭发,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水灾、火灾、车祸和犯罪分子侵害等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的。
(5)组织纪律松弛。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反映情况和问题,煽动或参与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组织群众闹事、非法集会等;在选举、发展党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6)道德品质败坏。参与黄、赌、毒活动,或为他人赌博等非法活动提供场所;不遵守社会公德,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的。
(7)廉洁自律松懈。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群众反映强烈的。
(8)宗族观念浓厚。利用宗族势力,挑拨是非,制造事端,影响稳定和团结的。
(9)封建思想严重。信仰**,参加非法组织,或经常参加**和封建迷信活动,或以封建迷信为业骗取钱财,经教育不改的。
(10)法制观念淡化。妨碍国家公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私占宅基地,违章建房;违反村规民约,影响恶劣的。
(二)机关(事业)、社区、企业党员评议标准
1、“好”党员评议标准
符合《党章》规定,并能根据本行业、本岗位的特点和要求,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政治素质优秀、道德品质高尚、工作成绩突出,在遵纪守法、弘扬新风、服务群众等方面带头作用发挥明显,群众评价较高。
2、“一般”党员评议标准
基本能够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有一定的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比较安心本职工作,基本能够完成党组织交办的任务。机关(事业)单位党员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社区党员不能坚持经常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能主动、自觉地交纳党费,在支持服务中心工作中消极被动的;企业党员不主动亮明身份,不积极在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发挥作用的。
3、“差”党员评议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差”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2)思想观念落后。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3)党性意识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的;或者在转移党组织关系过程中,超过6个月不把党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的。
(4)原则立场不强。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不坚定,对坏人坏事不制止、不揭发,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水灾、火灾、车祸和犯罪分子侵害等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的。
(5)组织纪律松弛。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反映情况和问题,煽动或参与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组织群众闹事、非法集会等;在选举、人事任免、发展党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6)道德品质败坏。参与黄、赌、毒活动,或为他人赌博等非法活动提供场所;不遵守社会公德,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的。
(7)廉洁自律松懈。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群众反映强烈的。
(8)其他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但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的;或其他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
除上述外,机关(事业)单位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差”党员:
(1)工作业绩较差。工作中不思进取,业绩平庸,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2)工作责任缺乏。不按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办事,给国家和集体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胜任不了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产生重大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
(3)工作作风漂浮。对上级决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顶着不办,致使某一方面工作遭受一定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服务态度恶劣。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拖拉推诿,刁难群众,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有索、拿、卡、要行为,或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个人主义严重。不执行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作出的决定,不服从组织安排;利用职权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6)存在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旅游、为家庭成员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社区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差”党员:
(1)思想品德不好。社会公德意识差,不爱护小区环境卫生;不遵守社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2)封建思想严重。信仰**,参加非法组织,或经常参加**和封建迷信活动,或以封建迷信为业骗取钱财,经教育不改的。
(3)法制观念淡化。妨碍国家公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
企业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差”党员:
(1)工作责任缺乏。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2)法制意识淡薄。弄虚作假,偷税抗税,拒交规费,拖欠国家、集体资金或农民工工资,有偿还能力却拒不归还;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造成恶劣影响的。
(3)组织观念淡薄。组织企业职工聚众闹事,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4)封建思想严重。参与**组织,参加**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有关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处置“差”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评议过程中,要打开情面,不包庇、不护短,要克服和纠正畏难情绪,坚决抵制“领导不重视、支部不认真、党员无所谓”马虎了事的状况,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用整风精神认真开展评议工作。各基层党(工)委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活动。县委“活动办”要加强对各基层党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督导,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党组织进行通报、处置。
2、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评议重点。各级党组织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本单位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合理组织民主评议工作,确保工作稳妥推进。各级党组织要努力在提高评议质量、增强评议效果上下功夫,要把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作为这次评议工作的重点。通过评议,着力解决一些党员在理想信念、根本宗旨、组织纪律、发挥作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3、严格坚持标准,把握政策界限。一方面,在民主评议工作中,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评议标准,对党员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另一方面,在评议处置“差”党员时,要把握好五个政策界限:一是把腐败分子、违纪党员同“差”党员区别开来,对“差”党员不能用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置,对违犯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要按程序移交纪检机关处理,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纪律处分;二是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同反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区别开来;三是把由于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地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不愿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四是把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有限,在工作中发生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行不好,以权谋私,损害人民利益区别开来;五是把因有实际困难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同组织观念淡薄、革命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4、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出口”力度。各级党组织要把处置“差”党员工作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建立健全“差”党员即评即处、帮教转化、考核督查等长效机制。对“一般”、“差”限改党员,要建立帮教目标责任制,采取专人帮教、集中教育帮教、领导谈心帮教、亲友情帮教等措施,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帮教期满后要及时进行复评复议重新定格;对“差”劝退、除名处置的党员,要做好结对帮扶和思想稳定工作;对腐败分子更要坚决地清除出去;对“三不”党员,在严格区分五种界限后,该限改的限改,该劝退的劝退,该除名的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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