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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企“小金库”专项治理方案

工作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6/10/8

县国企“小金库”专项治理方案

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8号)和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治金发[]10号)要求,特制定《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包括:
(一)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由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三)由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实质控制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以来各项“小金库”收支金额,以及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3.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4.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1.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2.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3.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1.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2.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3.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步骤
(一)自查自纠(截至8月底)
各企业要抓紧制定具体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自查自纠。自查工作要全面细致,确保质量。自查面必须达到100%,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动纠正和处理。各企业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为保证自查自纠效果,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并将遇到的难点、疑点问题及时报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企业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企业要认真总结自查自纠情况,撰写总结报告,并按照要求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于8月31日前报送县国资局。
(二)重点检查(截至11月底)
重点检查选择的企业应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一定的覆盖面,重点检查比例不低于企业户数的20%。在选择检查单位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有群众举报的;
2.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
3.内部控制尤其是财务内控较为薄弱的;
4.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较多的;
5.根据日常监管记录,需要重点检查的;
6.牵头部门认为其它有必要开展重点检查的。
为确保重点检查的综合效果,重点检查要与行业监管、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形成监督合力。
(三)整改落实(截至12月底)
对于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在统一政策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职能分工,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下发处理处罚决定。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紧密结合企业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发展,制订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扎实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做到责任明确、整改及时、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制度,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四、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部门对所属企业,企业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增列县国资局为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按照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要求,统一部署实施。
(二)加强统筹协调
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治理工作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组织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及时做出组织处理;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好所监管企业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并依法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宣传、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既定分工履行各自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加强综合治理
专项治理要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相结合;要与强化企业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发展相结合;要与落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管理调控、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职务消费有关规定相结合;要与开展国有企业效能监察、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相结合;要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监督检查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相结合;要与出资人监管、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协调推进,综合实施,增强治理实效。要注意方式方法,妥善处理专项治理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2、填表说明。
县治理“小金库”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举报地址:县纪委监察综合室(政府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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