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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邮政局职工待岗管理实施细则

工作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6/1/31

市邮政局职工待岗管理实施细则

市邮政局职工待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优化和调整人力资源结构,把竞争机制引入劳动人事管理之中,科学、规范地加强待岗职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教育部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待岗职工的管理工作。职能包括:接收各单位上交的待岗人员,对局内待岗人员进行管理、培训。为培训合格者进行双向选择、再就业安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内部合同制职工。
第二章待岗人员范围
第四条待岗人员是指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因不符合上岗条件而落岗的富余人员以及达不到上岗要求的下列人员:
1、不遵守劳动纪律,完不成生产经营任务的。
2、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无效的。
3、竞争考核不合格,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4、因违反规章制度经责令整改无效或不配合检查指导的。
5、服务态度恶劣、顶撞、漫骂用户造成不良影响而又屡教不改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
6、因非正当理由而影响工作的。
第五条各单位对需列为待岗的人员必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待岗的原因、理由,上报人事教育部,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定为待岗人员。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待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待岗职工在半个月内不到再就业中心报到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待岗人员,必须遵守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遵纪守法,维护集体利益。为保证给企业提供合格的劳动者,再就业服务中心有权对违纪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以延长学习时间或建议下岗处理。
第八条再就服务中心根据邮政发展需要及工作任务将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章待岗人员的培训
第九条培训原则。待岗人员的培训由再就业服务中心采取集中培训、在岗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
实施。具体培训形式根据培训人数的多少而定。
第十条培训内容。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培训内容,主要是邮政通信企业技术、业务知识,邮政职工职业道德、邮政企业常识以及有关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等。
第十一条培训时间。待岗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培训后经考试合格,通过双向选择可转到相应的岗位工作。在重新上岗前必须经过试岗期,试岗期为一至二个月。如不能上岗,可再进行培训、选择一次,经两次双向选择仍不能上岗的,按下岗处理。
第十二条下岗人员是指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过程中,已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未满的职工,因企业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离开本人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不在企业从事其它工作,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它工作的下列人员:
1、待岗培训三个月后经考核不合格者或合格后双向选失败,经再次培训、双向选择仍不能上岗者。
2、经省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考核不合格者(含一次补考)。
3、工作期间造成用户有理由申告,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者。
4、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营损失者。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
第十三条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并按程序在企业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的基础上,至少提前15天向工会或职工代表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通过后方可定为下岗人员。
第十四条下岗人员在服务中心的培训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下岗一年后,仍达不到重新上岗标准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待岗人员的安置和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经再就业服务中心培训考试合格后,转到相应的岗位工作,在同等的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因受岗位定员限制而未能上岗的富余人员。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提出调离邮政企业或自谋职业的,企业应予以支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待岗培训期间发待岗工资,标准为550元/月;下岗人员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本人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待岗及下岗期间不享受月生产奖金,效益工资可根据在岗工作的实际时间按月折算。
第十九条试岗期间工资标准为550元/月,不享受月生产奖,享受效益奖。试岗期满正式上岗后,易岗易薪,执行相应等级的岗位工资。
第六章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再就业服务中心公室设在市局人教部。
联系电话: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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