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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行政处罚依据、种类、程序

经验交流范文 发布时间:2012/11/8

水务局行政处罚依据、种类、程序第7页

理条例》的规定处以损失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六十四、 违法行为:未经批准开凿机井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开凿机井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封井。”

六十五、 违法行为: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开凿机井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开凿机井的地区开凿机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井,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六、 违法行为:在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地区开凿机井。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开凿机井的地区开凿机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井,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七、 违法行为:未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开凿机井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在严格限制开凿机井的地区开凿机井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井,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八、 违法行为:未经批准在水厂核心区以外的水源保护区开凿机井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在严格限制开凿机井的地区开凿机井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井,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九、 违法行为:未经批准在水工程保护区开凿机井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在严格限制开凿机井的地区开凿机井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井,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 违法行为:未经批准在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开凿机井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在严格限制开凿机井的地区开凿机井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井,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一、 违法行为:未经批准开采基岩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开采基岩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二、 违法行为: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外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回收水量较大的建设项目未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未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节水设施的,或者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不予核定用水指标;已建成的设施不正常使用的,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七十三、 违法行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建设节水设施的,或者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未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节水设施的,或者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不予核定用水指标;已建成的设施不正常使用的,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七十四、 违法行为:已经实现截污的原有入河排污口,排污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封堵排污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封堵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五、 违法行为:耗水量大的服务业用水单位未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未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洗车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

七十六、 违法行为: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洗车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未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洗车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

七十七、违法行为:(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用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用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八、 违法行为:用水实行包费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水实行包费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并按照每包费一户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七十九、违法行为:供水单位和其他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项、供水单位和其他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1000元罚款;”

八十、违法行为:间接冷却水直接排放或者循环使用率低于95%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第二项、间接冷却水直接排放或者循环使用率低于95%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八十一、违法行为:农业用水不计量或者农田灌溉大水漫灌造成浪费用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第三项、农业用水不计量或者农田灌溉大水漫灌造成浪费用水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二、违法行为:擅自改变农业用井用途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第四项、擅自改变农业用井用途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三、违法行为:住宅小区和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使用自来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第五项、住宅小区和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使用自来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四、违法行为: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失修、失养或者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用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第六项、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失修、失养或者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用水的,每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五、违法行为:用水单位使用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第七项、用水单位使用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每件处100元罚款。”

八十六、违法行为: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取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第八项、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取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七、违法行为:用水单位不按时缴纳累进加价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水单位不按时缴纳累进加价费用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八十八、违法行为: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未与供水单位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要求擅自施工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与供水单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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