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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行政处罚依据、种类、程序

经验交流范文 发布时间:2012/11/8

水务局行政处罚依据、种类、程序第14页

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费用纳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

[行政指导类]

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推广节水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五十一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4、《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六、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七、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工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八、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城市河湖的规划、整治、建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条例》第三条:“本市城市河湖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城市河湖的规划、整治、建设应当维护古都风貌,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

九、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开发、利用雨水资源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雨水收集、入渗、储存等措施开发、利用雨水资源。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十、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再生水输配水管线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鼓励投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再生水输配水管线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二十六条:“鼓励使用再生水;使用再生水的,享受优惠价格。”

[行政奖励类]

十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成绩显著的奖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一条“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利局给予表彰和奖励:(一)认真贯彻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在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二)长期坚持治理水土流失,取得显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在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教育、宣传和技术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四)热心水土保持事业,积极支持和推动水土保持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3、《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第七条“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4、《北京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水土保持监测监督人员在执法期间的差旅补助及有功人员的奖励。”

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法律依据:

1、《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六条:“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创建节水型社会、单位、社区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节水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推广使用和单位节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节水管理部门或者节水执法部门举报浪费用水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浪费用水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再生水输配水管线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3、《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认真执行本办法,中水设施管理和节约用水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由节水办公室依照《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给以奖励。”

十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保护市政排水设施有突出贡献的奖励

法律依据:

《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对保护市政排水设施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八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十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在防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困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2、《北京市实施<防洪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在防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积极参加防洪抢险,保护管理水利工程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区、县水利局给予奖励。”

十六、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保护城市河湖水资源、水环境和设施做出贡献的奖励

法律依据:

《北京市河湖保护条例》第九条:“对保护城市河湖水资源、水环境和设施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监管类]

十七、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用水计量

法律依据: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二条:“无水计量设施的,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自取水之日起,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取水量,直至安装水计量设施为止。”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三条:“对有两类以上用水性质类别需要执行不同用水价格计价的,应当根据不同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

未按照不同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单独计价交费的,按照该单位用水性质类别中水价最高的标准计算收费。”

十八、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年度用水指标

法律依据: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用水

超出的用水量,除据实交纳水费外,由节水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用水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按照相应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

十九、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地下水取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六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2、《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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