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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水产品增值税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经验交流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22

码头水产品增值税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码头水产品增值税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硇洲分局是我局下属的税务管理分局,码头水产品增值税收入是该分局的一个重点税源,在该分局的收入结构中占着重要的比例。一直以来,纳税人、社会各方面以及政府部门围绕码头水产品征收增值税是否合法的问题争议不断,纳税人的投诉也时有发生,为此,我局对硇洲分局码头水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重点围绕征税的合法性、征收方式及管理方式的创新等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实际探索新的征管模式,以全面规范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水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一、码头水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现状

硇洲镇四面环海,水产品丰富。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硇洲码头成为过往商品的必经之地,也是硇洲水产品的集散地,部份水产品在该码头即时进行交易,部份途经该码头运送到其他地方去。硇洲水产品经营者按身份或经营方式可以分为四大类:一是从事水产品收购、加工及销售的固定业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且工商、税务登记手续齐全);二是临时从事水产品收购、加工及销售的临商户(有临时经营场所但无工商、税务登记手续);三是在硇洲临时从事水产品收购业务的个人或客商(无经营场所并且所收购水产品直接运到外地);四是本地水产品养殖户或渔民。从国地税机构分设以来,硇洲国税部门一直在该码头对上述第一、二类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水产品增值税,而对上述第三、四类水产品经营者实行免征增值税。以前是设征收点征收,期间,针对码头水产品征收增值税曾多次发生过税收争议或纳税人投诉的问题,焦点主要集中在征税的合法性上。对此,我局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下半年起依法撤销了征收点,改变码头水产品增值税的征管方式,并对不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和不规范的征税行为进行整顿和纠正,规范了码头水产品的征税行为和执法行为。

起,硇洲国税部门根据上级的指导意见,结合水产品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征收管理方式,主要是区别纳税人采取如下两种管理模式:一是上门申报的征收方式。主要是对部分纳税意识好、手续齐备的固定业户(第一类纳税人)采取由其自主上门申报纳税的办法;二是检查和监控征收的方式。主要是对部分纳税意识差、流动频繁的临商户(第二类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在码头采取临时征收或巡查征收的方式。上述水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在堵塞水产品税源流失、防止纳税人偷逃水产品增值税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人员素质与税收管理方式的脱节、执法监督与税源管理的不到位等原因的影响,码头水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码头水产品增值税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税务人员执法不规范,出现执法随意及征税“不合法”的问题。这也是引起纳税争议和纳税人投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征税“不合法”主要表现在如下两方面:一是对客商在硇洲收购运经码头但未发生销售行为的水产品征收增值税(也就是上述第三类水产品经营者);二是对农户养殖或渔民捕捞的水产品征收增值税(也就是上述第四类水产品经营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和第十六条:“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上述的征税行为都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也就是“不合法”的征税行为。这主要是由于个别税务人员不熟悉税收政策及规定,在码头临时征收或进行纳税检查的时候,既不区分应税与免税的水产品销售行为,也不管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否已发生,都一律征收增值税,违反了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从而引起了纳税人的投诉。对此,我局已多次制止和纠正此类“不合法”的征税行为。

(二)征管方式落后,现金征税容易出现违法违纪问题。

由于水产品经营季节性强、经营业户流动性大,而且很多水产品经营户在销售上呈现灵活性、隐蔽性的特点,税收管理难度大。因此,为防止纳税人偷逃水产品增值税,硇洲国税部门一直采取在码头对上述第一、二类纳税人实行临时征收或监控征收的税收管理办法。采取在码头征税的管理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水产品税源的流失,强化了水产品增值税的管理工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征管方式落后。由于水产品增值税在码头实行临时征收的办法,税款由税收管理员采取现金征收的方式,这种征管方式不仅与现时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而且现金征税方式在缺乏监督和监控的情况下,税收管理漏洞大,容易引起滞留税款、贪污税款或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二是未能落实“双人上岗”税收管理制度。由于基层分局征管力量不足的缘故,在码头临时征收税款往往采取单人上岗的方式,这不仅违反了“双人上岗”的下户管理制度,而且难免会引发人情税、关系税和执法随意性、任意性的一系列税收管理问题。

(三)税源管理不到位,税款流失严重。

由于在码头不能设点征收水产品增值税,采取临时征收或监控征收的征管方式往往出现人员不到位的情况,导致税收管理缺位、税源流失问题的发生,而且,个别税收管理员借口不会区分应征与免征的界限,对应税水产品采取放任自流,应征不征,也导致了部份税源的流失。另外,一些水产品经营者利用税收管理的漏洞采取“跑、避、逃”办法偷逃水产品增值税,“跑”就是利用快艇、渔船等运输工具不经码头直接销售水产品;“避”就是利用税收管理员不在码头的时候销售水产品;“逃”就是采取晚间出货的形式销售水产品。以上种种偷逃水产品增值税的违法行为,也直接造成了部份水产品增值税的流失。

三、完善和加强码头水产品增值税税收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水产品经营者税务登记的户籍管理,强化水产品增值税的源头管理。税收管理员应加强水产品户籍动态的管理,定期开展检查清理并造册登记,重点摸清临时经营户的经营场地、规模、资金、人数等情况,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健全账册。通过源头管理,摸清水产品税源底数,强化水产品增值税的监控和监管。

(二)分类管理,集中征收,创新征管方式。改变在码头进行征收管理的方式,取消现金征税,在加强户籍管理的基础上,引导纳税人健全账册自行申报纳税,储税划缴,集中征收。对水产品经营者按固定业户和临时业户进行分类,实行分类管理,除了继续加强固定业户的税收管理外,重点做好临时户的税收监控工作,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通过加强管理力度,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使水产品行业的税收管理走向规范化。

(三)建立护税协税体系,齐抓共管,强化水产品增值税税源管理工作。加强与工商、地税、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建立水产品税源管理情况沟通和通报制度,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大“跑、避、逃”等偷逃水产品增值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改善税收执法环境,整肃水产品税收管理秩序,通过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强化水产品税源管理工作。

(四)强化队伍建设,规范水产品税收管理的执法行为。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业务水平及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能力,强化税收管理员法制意识、廉政意识、责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杜绝在水产品税收管理过程中执法随意及“不合法”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落实“一人管户,双人上岗”的下户制度,进一步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导税收管理员正确、全面履行管理职责,既做到管理到位、正确执法,又防止出现职权越位的现象。通过教育培训、责任追究、奖惩并举,提高水产品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全面提高我局水产品增值税的税收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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