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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经验交流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22

税收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税收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从我国目前的税收实践来看,税收执法过程中还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税收法规的贯彻实施和依法治税的进程。

一、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计划管理与推进“依法治税”之间的矛盾:

目前制定税收计划任务的主要依据是上年税收任务完成数和计划年度预计的经济增长速度。税收计划指标的确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与客观经济发展和税源变化很难保持协调、一致。税收计划的指令性使各级税务机关把完成收入任务作为至高无上的奋斗目标。出现任务“紧张”时,政策服从于任务;任务“宽松”时,藏富于地方;任务“适中”时,区别对待。更为严重的是在一些经济发展速度较慢,税源不充足的地区,大量存在“收过头税”、“寅吃卯粮”、“税收附征”、变相包税的现象。这种“任务治税”的指导思想,已完全偏离了“计划指导税收”的宗旨,背离了依法治税的基本原则,成为我国税收执法中“人治”现象不能得到根治的主要原因。

(二)税务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

1、重人治,轻法治。越权、滥用权力与随意处置的现象同时存在,有的收“人情税”、“关系税”,把个人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一个人说了算,致使该征的不征,该免的不免,该罚的不罚;有的权限范围掌握不准确,越权处罚等等。归根到底,还是执法人高高在上的思想观念问题,是一个根深蒂固的“人治”问题。

2、重实体法,轻程序法。许多税务人员对各税种的税收政策法规掌握得很熟练,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运用却相对生疏,特别是《行政处罚法》实施以后,对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进一步进行了规范,许多税务干部因怕引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在执法中畏首畏尾,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税法的刚性。在执法过程中有重口头告知,轻执法文书现象,现行的税收法律对每一个执法环节都规定有相应的执法文书,这些文书不仅是检验税务人员是否正确执法的凭证,更是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最直接、最有力的执法证据,我们常说“口说无凭”,但在执法中却仍然存在口头告知现象。

(三)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偷逃税普遍:

由于历史的原因、现实制度设计的缺陷和管理上的问题等诸多因素影响,我国税源流失非常严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差,偷逃税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现象一旦在社会范围内形成示范效应,必然会使税务执法失去公平和公正。

二、税务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根源分析:

依法治税中暴露出的问题,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税收执法依据不完备,主要表现在:

1、税收实体法中很多要素不确定,难以操作。我国的税法除了立法滞后外,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统一协调性差,税收条例、规章还存在概念模糊、可操作性不强,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过大等问题,为了弥补税收条例和细则实用性差的弊端,又制定了大量的具体补充规定、办法,造成税法表面简单,实际复杂、繁琐、稳定性差,给实际执行带来很大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效力。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容易出现有失公平的现象。

2、税收程序法中有关规定不严密,《税收征管法》一方面表现出法律条文的弹性大,可操作性差,另一方面漏洞多,税收执法中许多主要问题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

3、税收法律与其它法律不衔接,影响了税收法律的实施效力。近几年我国相继出台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都与税务执法有一定的联系,而现行的《税收征管法》中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有许多与上述各法律不相衔接之处,致使法律执行中出现许多矛盾的地方。

(二)税务司法保障体系不健全,难以为税务执法提供强有力的后盾:

税务司法保障体系是发挥国家司法力量的强制、威慑作用,严厉制裁破坏国家税收秩序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证税务执法严肃性的重要方面。我国现行税务司法保障体系并没有表现出其保障税务执法的基本功能。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个体私营业主税法意识相对薄弱,偷骗抗税行为发生频繁,税务执法的难度相应增大。税务司法保障体系的功能发挥尚未到位。在税收犯罪案件处理中,由于以罚代刑的问题普遍存在,致使打击力度不够,造成税务违法犯罪活动猖獗,降低了税务执法的水平和质量。

(三)征收管理力度不够:

依法治税的载体是税收征管,对什么征税,按什么标准征税,在什么环节征税,怎样征税等都是法定的,必须依法进行。但制约征管质量的内在因素也很多,包括征管手段、征管方式、征管模式、考核标准及税务人员素质等。

1、征管手段。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刑法》对保护依法征税作了不少规定,但是,确保税务机关强制征税的手段仍显不足。税务机关的征管条件也明显落后,一些纳税人在交通、通讯设备方面明显优于税务机关。。

2、征管方式。随着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原国有企业的市场份额被改制后的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形式所取代,但其税收份额却被吞食,原因就在于税务机关仍在沿袭过去查账征收、双定征收的老方式,“账外经营”、“额外收入”大量存在,缺乏相应的控管措施。

3、征管模式。对现行的申报纳税、优化服务、集中征收、重点稽查、计算机监控模式的理解存在许多偏差,直接影响实际征管。申报纳税在纳税人缺乏自觉纳税意识的情况下,容易形成漏征漏管;优化服务体现在税务代理上被扭曲为创收谋利,安置富余人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在一些地方仅仅是将开票征收职能集中到办税服务厅了,与过去相比,反而造成了征与管的脱节;企业信息是由税务机关凭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录入计算机的,信息来源的单一性和非可靠性,使计算机监控的力度大打折扣。在这种模式下推行依法治税,其结果不言而喻。

4、考核标准不完善。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因而从上到下的考核标准主要就是收入计划完成得如何。全国工商税收连年超经济增长,这种考核方式功不可没。但它也必然导致税务机关以任务为中心,税源好的地方怕计划递增,完成计划后搞“藏富于企业”,有税不收;税源差的地方为保计划,寅吃卯粮,借税入库。依率计征、照章纳税只能是纸上谈兵。

5、税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一是部分人员责任意识差,缺乏爱岗敬业精神,工作懒懒散散,不求上进。二是部分人员适应能力差,缺乏勤奋好学的精神,不愿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难以适应新形势。三是少数人员法纪观念淡薄,执法违法,知法犯法,经不起诱惑,为偷抗骗税开绿灯,甚至直接参与涉税犯罪。

(四)税收环境不够理想:

1、文化渊源。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使人们对苛捐杂税深恶痛绝。新中国成立后,又走向另一极端,片面追求税制简化,严重淡化了人们对税收的认识,不少人对税收的含义产生了曲解,这是当今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历史渊源。

2、法治环境。涉税犯罪得不到应有的追究,许多偷骗税案件都是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重案轻判或不判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法治环境难以维护依法治税,有时甚至削弱了依法治税。

三、解决税收执法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税收法制机构:

加强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是推进依法治税、治理税收流失的基础。基本思路是: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母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相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并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一是要严格立法权限,要按照《立法法》确定的立法权限制定处于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彻底消除越权立法,越权解释的现象;二是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框架,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形成以税收基本法、实体法、程序法为内容的完整的税法体系;三是提升现有税法的法律级次,增强税法刚性;四是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同时建立健全的税收法制机构,不断将既懂税收、又懂法律,对征收、管理、稽查等各环节的业务都较为熟悉的税务人员充实到法制人员的队伍中来。注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实务、计算机应用、调查研究等内容的培训,不断提高法制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和护税观念:

1、将税收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及其对各部门的考核体系中。对地方行政领导在任期内自立章法,变通税收政策,截留税款,混淆级次的,应依法追究。对说情包庇纳税人的,实行登记制度,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于干扰税收执法的,既要承担行政责任,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2、惩治司法腐败,对在税收上徇私枉法的司法人员予以严惩;对涉税案件该办不办,久拖不决,造成税收流失的,应追查相关人员责任;对银行等部门该协助扣款不履行义务的,除由其负责赔偿流失的税收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税法宣传,优化依法治税环境。在新的历史时期,税收宣传工作任重而道远。实践证明,税收宣传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实现依法治税,决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全体税务人员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充分发挥宣传部门、教育部门、法制部门、新闻媒体的职能作用,使税法宣传收到更好的效果。只有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提高了,偷抗骗税心理和行为减少了,人们真正从内心认同了纳税光荣、偷税可耻,依法治税才会有坚实可靠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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