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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行政行为监督机制讲话稿

廉政建设范文 发布时间:2015/8/15

推行行政行为监督机制讲话稿


同志们:
1月22日在云南省第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省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着重在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以行政绩效管理、行政成本控制、行政行为监督、行政能力提升为主要内容的效能政府四项制度。为此,省政府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40号,以下简称《决定》)、《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决定从3月1日起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
下面,我就如何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确保行政行为监督制度落到实处,讲几点意见。
一、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意义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坚持从源头预防腐败、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省在新形势下深刻认识和把握权力运行特点与规律、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证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探索,对构建为民、务实、高效、透明、廉洁政府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
胡锦涛同志在讲话中指出,要突出抓好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工作,我省推行的行政行为监督制度与其中两项关系极为密切:一是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逐步完善监督体制,明确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二是要进一步加强预防制度建设,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省委书记白恩培同志在省委八届八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行政审批,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强化行政权力监督,提高运用市场配置资源和统筹协调、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能力,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
因此,我省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从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入手,排查廉政风险,健全内控机制,构筑制度防线,形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科学防控机制。二是加大监督力度,突出监督重点,前移监督关口,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加强对****、关键岗位、重点环节、重要职能、重要事项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清正廉洁,规范行政行为,自觉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促进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是依法行政的原则,防止行政行为失控,促使行政权力依法合理行使,规范有序运行。二是突出重点的原则,以人、财、物的审批、管理和使用等行政行为为重点,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行为监督机制。三是实事求是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认真查找问题,完善监督机制。四是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网上审批、信息公开等功能,拓展网络监督等方式,强化监督,切实增强行政行为运行的透明度。
(三)实施范围。根据《决定》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监督制度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
三、实施的基本方法和主要内容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要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具体方法和步骤如下:
(一)抓好学习教育。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机关干部认真学习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两个重要讲话,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二是四个会议精神,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省纪委八届五次全会、省政府2月25日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三是四个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原文,以及省监察厅出台的《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工作方案》(云监〔〕6号)、《关于加强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意见》(云监〔〕5号)两个文件。通过学习,达到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掌握方法的目的,要深入领会和把握上述三个方面内容的精神实质,并把学习教育工作贯彻于整个实施工作的全过程,准确掌握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具体事项、方式方法和组织实施等内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制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级行政机关务于3月底前,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开展工作的总体要求、实施范围、时间安排、方法措施及组织领导等内容。
(三)严格组织实施。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省政府《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的规定,严格组织实施,确保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有序推进。监督重点及方式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认真实施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行为监督。
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李汉柏同志在省纪委八届五次全会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认真组织实施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加大预防力度。
如何理解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构成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要素主要是: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或者在行政行为运行过程中,是否容易发生不廉洁行为,是否容易滋生腐败或产生违纪违法行为,是否容易发生使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行为的岗位和环节等。符合这个要素的岗位一般应当确定为关键岗位,比如:以人、财、物管理使用等为主的岗位,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岗位,从事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岗位等等。符合这个要素的运作环节一般应当确定为重点环节,比如: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工作环节、重要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环节,等等。
关于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实施监督管理,在《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已作了相应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着重围绕以下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科学配置权力,健全运行机制,完善监督措施。
(一)涉及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中,投资规模大、建设项目多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管理的岗位。
(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等审批权力的岗位和环节。
(三)涉及食品药品质量、教育收费、医疗卫生服务、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征地拆迁以及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使用和管理的岗位。
(四)涉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举报、案件查处等岗位。
(五)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群众极为关注、反映较为强烈且问题易发多发的环节。
(六)各级行政机关确定的其他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
实施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行为监督的具体推进措施:
(1)各级行政机关以人、财、物的管理使用等为关键岗位,以行政审批权力运行为重点环节,认真查找、分析、确定各级各部门3个以上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并填写表二。
(2)在本单位本部门范围内公示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征求意见。
(3)及时上报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并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开(可选一种媒体或多个媒体),接受社会监督。需要说明的是:这个要求主要是针对表二中的内容,表三和表四的内容只需在本单位内通报、张贴,可不必在媒体上公开,也不需报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为如何查找、分析、确定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并实施监督管理,我们做了三个模拟表格(附后)供大家参考。需要强调的是,表内涉及的所有内容和单位名称均为假设,不针对任何部门和个人。
以上三项工作应在4月1日前完成。此后,每年4月1日前,各级行政机关在总结上一个年度实施行政行为监督工作基础上,结合本年度工作重点,确定本年度行政行为监督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提出监督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把这项工作定在每年4月1日前来完成,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按照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第五条执行;二是年末岁初是各级行政机关进行工作总结和有关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较集中的时间,同时,每年一、二月份,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召开各种会议(全会、“两会”等)部署工作较为集中的时间,而某些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可能会随着本机关、本部门的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发生变化。
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确定后,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二)、(三)、(四)款实施。
第二,进一步规范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党中央、国务院对规范重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和交易行为这项工作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3月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出了很多要求,其中他强调,“要充分发挥监察、审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各项制度,特别要健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的管理制度,增强制度约束力。”贺国强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深入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做好治本抓源头工作。他强调,“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深化国有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完善公共资源领域统一规范的交易市场,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1、对重要公共资源的理解。
重要公共资源主要是指:国有土地、矿产资源、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商品等。
重要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指: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矿业权交易、政府采购、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方面。
2、规范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推进措施。
(1)省直相关部门应认真梳理现有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完成时限:4月份)。
(2)认真分析、查找实施现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有的放矢地提出完善制度的办法措施(完成时限:4月份)。
(3)认真总结、评估重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主要做法、有益经验,并不断完善提高(完成时限:5月份)。
(4)按照高效、廉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重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完成时限:6月份)。
(5)按照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重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措施(完成时限:7月份)。
汉柏同志在省纪委八届五次全会上提出,“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物资采购以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制度。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有行贿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贷款审批、投标资格等方面加以严格限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务必抓好,做好重要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工作。
一是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招标采购局、省水利厅等相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当前我省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和矿业权交易、政府采购、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于7月1日以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重要公共资源市场交易行为。
二是各州(市)、县(市、区)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和矿业权交易等场所和政务服务中心,实现重要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与交易分离、受理与经办分离、监督与服务分离,并将重要公共资源交易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10月底前,各州(市)和有条件县(区)应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和矿业权交易等市场交易平台和政务服务中心。今年7月份,省监察厅将按照省政府的决定要求,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重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推进会,在总结交流的基础上研究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关于对重要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监督检查。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业主管部门,应向本级政府上报监督检查情况,主要包括相关制度是否健全、交易场所是否健全、交易行为是否规范有序,并抄送行政监察和审计机关备案。在规范和完善重要公共资源的交易制度以及交易平台的同时,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业主管部门,还要积极探索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等手段,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
第三,积极推进电子化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关于推进电子化审批工作,要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执行。第七条规定,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各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程序和条件;对具备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条件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或者在本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办理。整治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实现行政审批透明、便捷、公正,促进行政审批高效运行。此项工作应当于7月1日前完成,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三条规定,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率和为民服务水平。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7月1日前,云南省电子政务外网实现省、州(市)、县(市、区)行政机关网络的互联互通,并在省级机关和部分州(市)开展联网办公试点,逐步实现行政审批项目上网办理。同时,健全和完善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推进政务服务中心的信息化建设,整合网络、电话和政务服务中心,推进一个窗口办理的一站式服务。
关于推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规定,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政务监察,严格对行政审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实施有效监督。底前,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地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全面建成电子政务监察系统;7月1日前,行政审批多、经济发达的县(市、区)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政务监察系统,实现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的网上监察和动态监管。第十五条规定,建立健全“重要公共资源交易、政务服务和群众诉求”三位一体的电子政务网络监察。7月1日前,对具备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面进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并通过视频监察、网络监察和统计监察等方法,实行电子监察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及违纪违法的行政行为。第十六条规定,推进电子政务监察系统建设,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省监察厅负责监督检查。
推进电子化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主要有三个工作内容和时间段的要求:
一是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工作的有关要求,于7月1日前,督促具有行政许可事项的省直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并同步启用网络监察系统;督促各州(市)及所在县(市、区)对具备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条件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集中办理。二是底前,州(市)人民政府及所在地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全面建成电子监察系统,实现电子化审批与电子监察的有效联接,采取视频监察、网络监察和统计监察等方式,通过电子预警、电子纠错,实现对行政审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有效监督。三是6月底前,行政审批多、经济发达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对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的网上监察和动态监管。
为了保证推进和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要求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每半年向省政府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管中心负责平台建设和业务指导。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各级各部门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有序推进。
四、要强化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具有内容的丰富性、实施的广泛性、推进的实效性和任务的艰巨性等特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李江副省长2月25日在全省省实施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要求,准确把握好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推进的时序、尺度和进程,既要加大政府与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力度,也要加强牵头部门与具体工作责任部门的协调,使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统筹有序地推进。同时,及时做好总结提高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总结实施行政行为监督的好经验好做法,严格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完善工作方式方法,健全体制机制,切实提高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加强监督检查作为推进行政行为监督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行政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工作实效。
(一)严格自查自纠。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紧紧围绕省政府《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确定的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严格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自查中要做到“四看”:一看广大公务人员是否普遍受到了教育,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意识是否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是否提高;二看是否找准了工作中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是否采取了“一岗双责”等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三看各类重要公共资源管理、交易等制度是否完善,重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政务服务中心是否及时建立健全;四看电子政务监察系统建设是否有效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实现有效监督。
(二)抓好整改落实。各级行政机关应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要马上进行整改,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级行政机关应适时向社会通报整改落实情况。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把贯彻执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各级行政监察机关(部门)应把责任追究作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的重要措施,通过明查暗访、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全年实施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行为监督、规范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政务监察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并及时向社会通报监督检查情况。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搞形式主义、不积极推进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要坚决纠正;对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要督促其采取措施,及时推进;对欺上瞒下、有令不行、超工作要求时限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直至追究纪律责任。
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如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首先要把认识统一到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抓好制度执行,既是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检验制度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一是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抓制度执行力度不够问题,把制度执行摆在突出位置。二是要切实加强制度宣传教育。增强全党制度意识,筑牢遵纪守法思想基础,把制度转化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自觉行动。三是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执行的责任部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建立健全制度执行问责机制,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对执行制度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把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要健全领导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行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要明确监督部门。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处理好实施行政行为监督与推进业务工作的关系,精心部署,抓好结合,做到相互促进。
三要按时上报情况。一是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推进情况实行双月报告制度:逢双月底前,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推进情况(含自查自纠、整改落实等情况),报送本级行政监察机关。二是认真做好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每年6月和11月底前,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贯彻落实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情况(含自查自纠、整改落实等情况),报送本级行政监察机关。三是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及时将本地区各级行政机关报送的双月报告、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情况进行汇总,于次月5日前,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和报道本地区、本部门好的做法和经验。
六、几点注意事项
(一)防止形式主义。各级行政机关要用限时办结和工作目标倒逼法等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坚决反对一般性的宣传、号召和布置工作。
(二)防止效率低下。一是要注意工作的计划性、连续性、前瞻性,要把短期工作安排与长期计划相结合,做到每月有安排、一年有计划。二是要掌握工作的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工作结果,不允许出现瞒报、虚报、误报尤其是不报的情况发生,努力为上级行政机关提供准确的工作进展情况。
(三)防止无人负责。领导小组成立后,要及时召开工作协调会,结合地区和部门实际,制定务实可行的工作线路图、时间进度表和目标责任制,并将工作职能、工作职责明确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四)防止不作记录。做好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痕迹管理和档案管理,一是注意收集、汇总有关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文件、领导讲话等学习材料;二是在实施过程中,注意收集、整理相关制度、档案材料,并发挥其应有作用。
以上辅导若有不妥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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