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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和查阅办法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3

市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和查阅办法

市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和查阅办法
第一条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公众监督,方便公众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包括市交通局和法规授权的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市公路稽征所(以下统一简称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市交通局所属的市公管所、航管所、公路段等具体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公布和查阅工作。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于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后十日内在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上墙公布。
负责具体承办行政许可的业务科室和单位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行政许可决定的整理和公布工作。
第五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市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于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后十日内在市交通信息网(筹)、市运管稽征网等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相关网站上公布。
第六条各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配备必要的查阅设备,为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提供条件。
第七条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档案资料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决定查阅单》(附表),持查阅单到保管行政许可决定的工作部门查阅。
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许可工作人员应当指导查阅人填写行政许可决定查阅单,并告知查阅地点。
第八条保管行政许可决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审查并留存查阅单,为查阅人提供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第九条查阅人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在指定的地点查阅。
查阅人查阅完毕后,保管工作人员应当在查阅单上注明查阅地点、查阅时间等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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