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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2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权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通用物资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物资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未达到标准的物品均作为非固定资产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处室、单位另行制定。

第二章 管理任务与职责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系,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四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房产设备处负责产权属本局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行政中心有关部门、单位及局本级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配备固定资产管理员1名,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并开展核对工作,使之账物相符;
(三)做好固定资产增加(采购)、转移、调配、处置(报废)等登记办理工作;
(四)牵头承办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
(五)其它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丢失、推负责”的原则,行政中心有关单位(部门)和本局各处室(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所使用固定资产的日常登记及保管工作。其中:
(一)行政中心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产权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所有而由本单位(部门)使用的办公家具、电器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负责本局办公使用的计算机、打印机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房产设备处负责行政中心建筑物、房产设备及本局使用的办公家具、电器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保卫处负责行政中心安保器材、消防器材、警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市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医务室、食堂、保洁设备器材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市车辆服务中心(机关车队)负责车队车辆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制订并明确具体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指导保管使用人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养护等工作;
(二)负责提出所需固定资产的采购、调配、借用等申请工作,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定期组织对所使用固定资产清查、核对和统计汇总等工作;
(四)配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员做好本单位账目登记和卡片悬贴工作,做到物卡相符;
(五)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协助或参与对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章资产增加
第六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通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及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一般情况下,应由本局基建房产设备处指定专人或委托相关处室(单位)办理相关事宜。其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级使用的固定资产的采购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或委托相关处室(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单位或部门因工作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的,应提交采购申请,注明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用途等。行政中心有关单位(部门)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送本局基建房产设备处办理;本局所属处室(单位)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并由局办公室统一汇总登记,报经局长审批同意后,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施。500元以上报请局长批准;10000元以上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固定资产增加后,应由办公室或其委托的相关处室(单位)按照计划分配到相关处室、单位,并按财产规格、数量、金额、使用(保管人)等内容进行登记后,向固定资产管理员移交清单。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建立固定资产的实物明细账,以记录本局财产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各部门或单位固定资产负责人及保管使用人应切实用好管好,做到物卡相符。

第四章 领用、调配与转移
第九条对库存固定资产的领用和调配,行政中心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送基建房产设备处审核,逐级报局长批准后办理;局本级内部固定资产的领用和调配,根据工作需要或局有关处室(单位)申请,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局长批准后,由承办处室向基建房产设备处出具《资产领用(调配)审批单》,固定资产管理员据单办理登记手续,并进行调配。
第十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经办人逐级报请局长批准后,向基建房产设备处提交“固定资产出借(租)审批单”,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有关手续。对内部借用的固定资产,用后应及时归还。对外借的固定资产,由借出经办人负责及时收回。

第五章 资产处置与报废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出现下列情况,经核查认定属实的可以申请报废:
1、固定资产已超过使用寿命,确实不能再使用的;
2、设备配件出现故障后无法修复的;
3、因设备技术水平落后,不能与相关配套设备配套,不能再使用的。
第十二条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或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并办理处置手续。
(二)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本局基建房产设备处进行审核;
(四)局领导签署意见;
(五)按规定上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各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交接清楚,并及时变更固定资产账目和实物登记。
第十三条处置固定资产应按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凡处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本局基建房产设备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局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固定资产进行投资的,应按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处置固定资产所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固定资产清查
第十八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建立实物明细账,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并定期与财务处核对财产增减、结存情况。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清查,每年底或年初开展一次固定资产清查核对。清查工作由本局办公室、财务处、基建房产设备处等相关部门组成,基建房产设备处牵头负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本局基建房产设备处会同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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