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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2

集团公司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实现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经常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组发[1990]3号)和《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涪区委组[]401号)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实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入党条件,坚持党员标准,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各级党组织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集体发展或成批发展,发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有计划发展的原则。各级党组织要把入党过程作为党员必须经历的一个思想政治上转变成熟的过程,要根据这个规律实施对申请入党人员的培养、教育、发展计划,既不搞临时动议,也不能无故的长期停止发展党员。

第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应当注意吸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班组长和有一定文化、技术水平的生产骨干及优秀青年职工入党,努力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为党员,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

第六条 坚持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与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相结合。把推荐生产经营骨干和关键岗位上的优秀团员作为“推优”工作重点,遵循“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当首先入团,35周岁以下青年入党应当征求团组织意见”原则。

第二章 受理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支部应经常、及时掌握积极要求上进职工的思想情况,主动帮助并鼓励他们向党组织靠拢。

第八条 入党申请人必须由本人自愿主动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或党小组提出书面入党申请,党小组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及时转交党支部。

第九条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及时由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或其他党支部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思想情况和对党的认识,指导其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从政治上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进步。

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建立入党申请人档案,把有入党愿望,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入党申请人造册登记,建立档案并由组织委员负责管理,并将入党申请人入党过程中的各种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入党申请人调离原单位,党支部要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连同其他有关资料一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新调入单位未收到入党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和其他有关资料,入党申请人要向新单位党组织重新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创造条件让入党申请人参加一些党的活动,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学习、教育。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入党申请人经过一定时间的初步观察,经党小组或团组织推荐,党支部委员会应当认真讨论审议,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如无不同意见或意见不影响入党的,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后报集团公司党委备案。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党委接到党支部上报备案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后,如无不同意见,应及时向党支部下发《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由党支部按表内规定的项目负责填写和保管。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派人同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人员谈话,告诉他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向其提出要求,指出今后努力方向。同时,应向支部全体党员宣布。经研究认为入党申请人尚不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党支部也应与其谈话,指出不足,做好教育引导工作,鼓励其进步。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认真为每个入党积极分子建立档案,由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进行规范管理,并随时完善其材料。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经常与联系对象接触和谈心,及时指出其主要优缺点,督促其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并至少每季度填写一次培养教育情况及鉴定意见,向党小组和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党支部应对培养联系人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并通过交任务,压担子等途径,使入党积极分子在实践中锻炼提高。

第十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除定期向培养联系人口头汇报思想外,应至少每季度一次向党支部书面汇报思想。

第二十条 党支部应当每季度通过党小组、培养联系人了解、分析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况,将入党积极分子分为一般培养对象、重点培养对象和当年发展对象,进行不同层次的培养工作。

第四章 确定发展对象的手续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的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二条 对因调动尚未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负责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对新调入积极分子的考察、培养、教育方面,应与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一视同仁。在原单位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不宜在调入后即列为发展对象。要对其进行全面考察,确认已经具备党员条件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三条 凡是团员准备列入发展对象的,要听取团组织的意见,并由团组织推荐,向党支部汇报。在党支部原则同意的情况下,召开团支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意见填入《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并一式三份报集团公司团委审查。集团公司团委召开团委会进行审议后,在推荐表上签署意见,分别送给党委和被推荐对象的党支部。

第二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

政审的主要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表现;本人的政治历史及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立场、态度和表现;日常的政治思想表现;对党的认识过程和入党动机;本人对自身存在的主要缺点的认识和改正情况及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本人直系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现实表现。

政审的方式: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及人员了解等,必要时可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统一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和考试。时间一般为5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时,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没有经过培训的或经过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要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公示方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其中,公示期不得短于一周。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的情况上报给党委进行预审。预审上报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不同时期的思想和工作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证明材料、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材料、党的基本知识考核(考试)成绩证明、团组织的推荐材料和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报告等;对历史上和重大政治斗争中有过问题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应事先向党总支汇报,党总支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请示。集团公司党委经过预审后,应及时将结果通知党支部,认为可以履行入党手续的,党支部应适时到党委组织部门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五章 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经预审同意发展的,由本支部正式党员二人作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负责培养的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本支部的其他正式党员担任,还可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指导申请入党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填写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三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两人以上入党的,必须逐个讨论、逐个表决,大会的主要程序是:

1. 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召开。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人(票)数内。

2. 申请入党人或组织委员宣读申请入党人的《入党志愿书》、对党的认识、动机、履历,申请入党人向大会汇报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 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入党人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 支部组织委员汇报申请入党人的培养过程、政审情况及对其入党的意见。

5. 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入党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6. 申请入党人对大家所提意见表示看法及今后的决心。

7. 全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申请入党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8. 支部书记总结,并写好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由集团公司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及时将入党材料报送党委,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党委审批前,应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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