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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汇编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1/1/3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汇编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汇编

一、矫正工作者培训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以会带训,参观考核等多种形式。

3、培训工作由各级社区矫正培训组织分级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二、社会志愿者聘用制度

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应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2、热心社区矫正工作;3、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社会志愿者应主要从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村(居)委会人员、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所在单位人员中聘用。

社区志愿者主要从事以下工作:1、参与制定矫正对象矫正方案;2、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及心理咨询;3、与矫正对象结成对子,帮助教育矫正对象;4、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5、承办社区矫正组织指派的其他工作。

三、矫正个案制度

1、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2、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矫正个案。

3、司法所、派出所和村(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学习教育制度

1、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活动资料。

2、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案矫正;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五、公益劳动制度

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2、公益劳动内容为无偿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社会(社区)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由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地司法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设置原则为: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

3、司法所应当与公益劳动基地签订公益劳动协议,并在每个基地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情况进行记载考核。

4、公益劳动可以由司法所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社区服刑人员自行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

六、外出请销假制度

1、矫正对象外出的,本人必须向司法所写出书面申请,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址、联系电话。

2、经司法所和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司法所应发给外出证明。矫正对象返回时,必须立即报告并销假,同时将证明交回司法所。

3、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区域的,按矫正对象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

七、考核制度

1、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范围。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登记的,自规定期限届满第二日起司法所即开始对其考核。

2、矫正对象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日常主要考核:遵守基本制度(如迁居、外出请假销假等制度)、报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及学习等内容。

3、司法所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小结,结合矫正对象各方面的综合表现,按一定比例择优评出表扬和积极分子。

4、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考核奖惩的批准权限为: 表扬、授予积极分子称号、记功、物质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派出所考核、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身审核,报县司法局、公安分局批准。减刑、收监、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由司法所、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审查,报县司法局、公安分局审核。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报请相关人民法院或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审核裁定。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批准。

八、 解矫制度

1、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司法所要在矫正期满前15日,根据矫正对象的实际表现,写出书面鉴定材料,报区社区矫正办审议批准后,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当日,以一定的形式宣布对矫正对象解除矫正。

2、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司法所应在其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30日,写出书面鉴定材料(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需附省政府指定医院的病情证明),经区社区矫正办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原批准机关在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7日前,将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通知送达司法所。做出收监决定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收监当日,在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内以一定的形式公布对其解除矫正。

3、矫正对象死亡的,由相关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司法所填写《矫正对象死亡情况登记表》,与医院死亡证明一同存档;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死亡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死亡后7日内,将矫正对象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矫正对象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收监当日,在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内以一定的形式公布对其解除矫正。

九、生活安置救济制度

矫正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农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村、居委会要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检举申诉制度

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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