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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测设计院《员工手册》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12/30

勘测设计院《员工手册》第3页

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勘测设计院财务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本院财务管理工作,发挥财务在经营管理方面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局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2财务室是本院的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科学合理地组织本院的各项财务活动,包括本院日常财务收支、资金的筹集和调配、业务效益分析等。
2.财务收支管理
2.1日常性财务收支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工资标准、福利发放、业务招待费、办公费用等经常性支出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大额开支采取集体采购和公示。
2.2报销的各类原始凭证,必须是正规税务发票,且字迹清晰,用途清楚,日期签章齐全,数量、金额一致。否则,财务室不予报销。
2.3本院日常所有支出业务,必须由经办人签明事由、会计审核,1000元以内的开支由协管财务的副院长领导签字报销;1000元以上的开支由院长签字报销。
2.4当月末发生的经济业务,次月上旬以前须报财务室,特殊情况须说明事由;拖欠达二个月以上的,财务室不予报销。
3.员工借支管理
3.1员工私事借支,原则上不予办理;如特殊原因,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3.2员工因公借支,须经院长审批。
3.3借支员工应严格按还款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借款,(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单上注明还款日期,一般情况,出差以1月为限,特殊情况需跨月的请院长审批)否则,财务室有权扣发其工资、奖金和补助等,并加收1%的月息。
3.4严禁外单位人员在本院借款,并严禁职工在外以本院名义借款。
3.5无论公事或私事借款,上次借款未还清的,下次借款一律不再办理。
4.现金、印鉴、票证管理
4.1本院现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工资、福利、零星采购、差旅费等。财务人员不得滥开现金支票提取大额现金。对大宗材料、设备仪器、固定资产的采购等必须采用银行转帐结算方式。
4.2本院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印章应由专人分管,不得由出纳同时保管。对外提供财务资料加盖财务专用章时须经院长批准。
4.3财务人员应严格按国家银行、税务等部门的管理有关规定管理票证,不得随意向外提供本院收据、发票,不得借出本院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银行帐号。
5.医药费管理
5.1公费医疗享受对象:本院在岗员工(含退休)。借调人员、待岗、下岗员工均不享受。
5.2员工门诊医药费:采取“每人每月基数60元+每年工龄2元包干使用”的办法,每月随同工资发放。
5.3员工因病住院:须持国家医疗机构住院诊断证明,经分管机关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医药费报销实行“确定基数,比例负担”的办法,具体标准为:
5.3.1因公负伤或职业病(如血吸虫病),凭住院收费收据和出院证明据实报销。但对不遵守操作规程发生安全事故的工伤医药费只能报销70%。
5.3.2因身体发病或意外原因住院的,凭住院收据和出院证明报销90%。
5.3.3因打架斗殴、酗酒肇事等个人原因致伤致残住院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5.3.4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住院医药费据实报销90%。
5.3.5凡报销住院医药费的员工,住院期间不得享受门诊医药费包干发放待遇。
5.4已婚育龄妇女分娩费据实报销。
5.5育龄妇女定期妇检费按有关部门的通知标准据实报销。
5.6本院正式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后,职工停止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6、差旅费管理
6.1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员工出差期间的住宿费、车船费(含飞机票和标准保险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等。
6.2在潜江城区范围开会、办公事不得填报出差补助和住宿费。
6.3符合探亲政策规定的员工探亲或因病经批准赴外地就诊,只报往返车船费,不得填报住宿费等。
6.4食宿、交通补助的报销标准:
6.4.1食宿补助:每人每天伙食补助15元,住宿费60—80元;特殊地区每人每天伙食补助20元,住宿费80--120元,野外地质勘探、测量每人每天伙食补助30元,不得另报生活费用。
6.4.2交通费:在流域外城市出差(不含司机)每人每天补助市内交通费3元。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享受交通补助。
6.4.3经本院批准到各级党校、干校、高等院校和其他长期工作并集中食宿的人员,学习期间伙食补助每人每天标准为:1个月以内10元;3个月以内5元;3个月以上3元(寒暑假期间不补)并报每学期往返车船费一次。
6.5包车费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酌情处理。
7、办公费管理
7.1办公用纸张、笔记本等文具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购置和发放,由各部门负责人统一领发。
7.2部室需到外打印文件或材料,须经办公室审稿批准,月末由办公室统一审核结算。不经批准,擅自到外打印费用自负。
7.3公费订阅报刊、杂志、书籍。由各部室根据需要列出计划、经办公室汇总、报院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征订并收发。
7.4各部室因工作需要对外发送信函、邮件、传真等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7.5本院水电费由办公室按月计数向有关部门交纳。
8、邮电费管理
8.1座机话费:宅话费实行“按月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具体标准为:院长、书记、副院长(含正科级调研员)70元;其他干部员工50元,每月随同工资发放。
8.2手机话费:因工作需要,院领导及部室正职干部的手机话费实行“按月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院长500元/月;书记、副院长300元/月;副总工、部室正职干部150元/月;司机100元/月。每月随同工资发放。
9、招待费管理
9.1本院来客统一由办公室接待。进餐标准:流域外单位来客每桌200—400元;流域内单位来客每桌100—200元;零餐按10元/人安排,早餐不分级别人均5元。
9.2因业务需要提高招待标准或在外地招待客人的,事先须经院长批准。
9.3不经办公室安排或院长同意自行招待客人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9.4招待用烟、水果、茶叶等物资,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和分发,有关负责人领用时应办好领用登记手续。
9.5招待费结算时,先由办公室审核登记,方可到财务室报销。
10、职工教育培训费管理
10.1本院每月按应付职工工资总额1.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供职工教育培训用。
10.2为培养本院所需后备干部和专业人才,由院办公会研究选送学习、培训的员工,其培训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
10.3对未经本院批准参加学习的员工,其所有学习费用一切自理。
10.4员工自费培训期间未经院长批准占用工作时间的,作旷工处理。
11、职工福利费管理
11.1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标准的14%计提(含职工门诊医药费)。
12、财产管理
12.1凡购置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元或一次性超过1000元的,由部室书面申请报院长批准。
12.2凡购置大宗物品,在洽谈、签约、购买、验收等环节,应由财务室会同有关部室参加(其中一人应为院或部门负责人),并在文书和发票上签名后方可签字报销。
12.3本院所有财产,由财务室统一登记造册。各部室具体管理所属财产(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小车、房屋等大型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具体管理;测量仪器等由财务室具体管理。
12.4因使用人或保管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善,致使财物损坏、被盗或遗失的,保管人或使用人照价赔偿。
12.5对使用年限已到或磨损相当严重的固定资产,各部室应及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报废或处理。
12.6财产押金、租金及残值变价收入统一交由财务室管理。
13、工会经费
财务室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计提后转工会使用。此外根据国家财税政策每年按应纳所得税额3%提取特别困难职工补助基金,由工会统一掌握使用,年终接受院财务室检查。
14、财务报表和资料的管理
院财务报表和资料属于本院机密,未经院长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财务报表和资料。
15、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按当年利润的5-10%提,主要用于增加积累或弥补亏损,如本院当年发生亏损,不得提取。
16、法定公益金:提取法定公益金一般按当年利润的5-10%提,主要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17、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局《会计工作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局《关于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规定》和本规定。如不严格执行以工作失职论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活工资,发现两次扣发一个季度的效益工资,累记违规达到三次,调离工作岗位。
18、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从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勘测设计院员工工资分配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时代发展的要求,勘测设计院必须按照企业化管理的模式开展工作,变“单位人”为“社会人”,使原有的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以岗位决定工资,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其员工工资分配原则为按劳取酬。充分考虑员工的岗位职责、技能素质和贡献因素,拉开工资分配档次,鼓励员工岗位竞争。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二章分配办法
第二条员工工资分配办法:在现行档案工资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岗位效益工资制。具体采取岗变薪变、绩优薪优,适当拉开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之间的收入差距。对本院急需的技术人才,实行高薪聘请的办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实现勘测设计院的经济目标。
第三条在岗员工工资
(一)岗位工资暂按职工本人原档案工资总额减去38%活工资之差,每月底由勘测设计院或实体单位按考勤发放(勘测设计院人员由院财务室发放,其它人员由所在单位发放)。
(二)在岗员工因职务、职称和岗位调整,以及档案工资发生变化,相应增加或减少岗位工资。
(三)在岗的中层以上干部在发放工资的同时,按下列标准且按考勤发给职务津贴:法人代表400元/月,书记、副院长、三总师200元/月,部室主任、三副总师100元/月,部室副主任50元/月。
第四条在岗员工活工资
活工资暂按每个职工档案工资38%的部分,由勘测设计院或实体单位在年底根据效益和员工在岗工作月数考评发放。
第五条待岗员工工资
因违反勘测设计院规章制度而被待岗的员工,待岗期间只发给月基本生活费350元。
第六条下岗员工工资
因严重违反勘测设计院规章制度而被下岗的员工,下岗期间只发给国家政策规定的月最低生活保障费300元,不享受其它一切福利待遇。
第七条在岗员工的效益工资
(一)效益工资的提取比例:勘测设计院实现利润在50万元以内按30%计提,51-100万元按25%计提,101-150万元按20%计提(以累进式方法计算)。
(二)效益工资的分配方式:根据勘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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