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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协会章程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5/12/20

市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协会章程

市人力三轮车驾驶员公约
(1月22日人力三轮车驾驶员协会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全称为市人车三轮车驾驶员(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由在市从事客运的人力三轮车驾驶员自愿结成,进行非营利性的公益活动,促进人力三轮车营运秩序范化。
第三协会成立目的是提高服务质量,为市发展经济建设、创建优秀文明旅游城市服务,会员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互助,积极参与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自学、文明地参与交通活动,为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第四条协会的各项活动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市民政局、市公安交警中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住所为省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
(一)制定协会活动制度、计划;
(二)定期组织会员学习有关营运活动的规定,提高会员素质;
(三)对优秀会员给予奖励先进,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提高会员服务质量;
(四)对要求加入协会的人员认真审核资格条件;
(五)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搞好管理,教育会员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职业首道德习惯;
(六)参加各种公益活动、捐助活动;
(七)按时收缴会费,管理好内部勤务;
(八)负责日常理事会会议和会员大会和筹备工作;
(九)负责对违反章程规定的会员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本人从事客运人力三轮车营运活动;
(四)必须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公民,思想道德良好,身体健康;
(五)必须具备市公安交警中队核发的上岗证;
(六)在市城区有固定住所。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的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学习交通法规,模范遵守交通规则;
(七)团结互助,共同提高服务质量;
(八)文明服务,收费合理,老少无欺。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公安局交警中队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手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肝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
(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给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公安交警二中队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事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械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利息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公安局交警中队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公安局交警中队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于程度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公安交警二中队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公安交警中队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公安局交警中队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11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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