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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园校舍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2/9/10

中小学校园校舍管理办法


市中小学校园校舍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园校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校园系指教学、活动、绿化、生活、生产、实习等教育用地。校舍系指教学、行政、生活、校办企业用房等教育用房。

第三条 校园校舍管理实行谁办学,谁管理的原则。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园校舍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计划、财政、城建、规划、国土、房产、工商、文化、公安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校园校舍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政府要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校园校舍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校园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和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变相侵占。

第五条 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土地使用证和校舍房产证;绘制校园总平面图和校园规划图;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校园校舍档案。

第六条 学校应定期对校舍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持其完好。校舍出现险情,学校须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属危房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尽快修复或拆除。

第七条 学校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的使用功能。确需改变原校舍使用功能的,必须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校园校舍出卖、转让、抵押、兑换、出租等,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转变产权关系的,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校园校舍面积达不到国家、省颁标准的学校,不得利用校园校舍进行办厂、经商等一切非教育活动。

第十条 学校应根据绿化的有关标准搞好校园的美化和绿化。学校在校园内栽种的林木,其产权、收益权归学校所有,砍伐时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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