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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语言文字规范化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5/9/23

农信社语言文字规范化规章制度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语言文字规范化制度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根据《县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布迎接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评估工作备检单位和责任分解的通知》(磐语委[]4号)文件精神,结合联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组织领导
成立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联社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管理、宣传、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有关工作。
第二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是联社文明服务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方面。在联社上下全面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依据国家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以联社名义制发的公文,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公文印发差错率控制在万分之五以内。
第四条在日常工作中用字规范,联社名称牌、印章、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宣传品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
第五条把普通话作为公务用语,联社员工在日常业务办理、同客户交流、参加各种会议、面对新闻媒体、开展公众宣传等行为活动中要坚持使用普通话。
第六条将普通话水平作为联社工作人员招工录用、考核的主要内容,对未达标人员不得录用。
第七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使用不规范的语言文字人员、相关责任人及时教育处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属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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