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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工作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3/9/17

市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55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税局、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审计厅、省卫生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劳社[]70号)的部署安排,自10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证基金安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规范基础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通过专项治理,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实现应收尽收;方便群众领取,防止欺诈骗保;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投资运营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监管有力。
二、范围和检查内容
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专项治理的内容是解决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
(二)不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三)不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四)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劳动保障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政府纠风办、市审计局、市卫生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专项治理日常工作。
四、时间和方法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采取分级实施,各级自查,上级抽查的方式。专项治理工作从10月开始,9月结束,具体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10月-11月)。
由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全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会议,部署启动全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
江阴市、宜兴市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成立本地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12月—4月)。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和有关制度的规定,按照省(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的内容,组织开展自查。自查期间,一是要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予以纠正。二是要认真排查新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三是针对各种基金违规问题,提出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核销处理。对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将坚决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江阴市、宜兴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如期上报以下材料:
1.10月30日前上报自查自纠工作计划,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并确定一名联系人;
2.4月15日前,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
3.每月5日前报告上月工作进展和发现问题的整改等情况。
以上材料分别由江阴市、宜兴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各有关部门自查自纠情况汇总后上报市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包括组织准备、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工作建议等内容。
市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于春喜,联系电话(传真):0510-85017366;邮箱:yuchuni@wlss.gov.cn。
(三)检查验收阶段(5—7月)。
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所辖县(市、区)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抽查,检查面不低于80%。
接受省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检查组,对各地自查自纠工作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
抽查重点是自查自纠是否认真,存在的问题是否得以纠正,基金风险隐患是否进行了排查和防范,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是否得到完善,对维护基金安全、建立保障基金安全长效机制是否提出意见。通过抽查,总结经验,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省、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对重点检查的情况进行通报。
(四)总结报告阶段(8—9月)。
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各单位上报的自查自纠情况及抽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汇总,客观评价全市社保基金监管现状,总结专项治理的做法和成效,提出加强基金监管的建议,形成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于9月底前报送省级领导小组。
五、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基础,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行行为是否规范,监督机制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实施。第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将强化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纳入纠风专项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市(县)、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本地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认真抓好本地区的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工作。
(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审计等部门既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部门,也是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者,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通力合作,抽调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同志参加专项治理工作。要落实检查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监察部门要对各相关部门的履行职责情况和有关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监督和查处,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管理规范、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履行职责,认真搞好自查。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检查内容,从执行社保基金管理政策,经办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依法依规办事,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基金管理,提升管理手段等方面入手进行自查。通过自查自纠,既要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又要举一反三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
附件1: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附件2: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3: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1:
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切实发挥市级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审计局、市卫生局等8个部门组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组长,其他各成员单位一位副处级领导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主任1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若干名,由市有关部门科级干部担任,其他成员由各成员单位1名科级干部担任。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对各地专项治理进行检查指导,交流和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省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市纪委报告工作情况。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协调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
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规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四、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安排
(一)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各地区、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分析研究专项治理阶段性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遇有重大问题及时研究。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后的工作安排,督促各地扎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适时对各地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工作调度,每月汇总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向省领导小组上报。同时,及时搜集专项治理信息,加强工作交流和指导。
附件2:
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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