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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工作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7/11/4

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地区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贵州省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区档案局是地区行署主管档案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具有档案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法制科、业务科。
第三条地区档案局设立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地区档案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分三个层次:局长执法责任,分管副局长执法责任及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科室执法责任。
第四条局长行政执法责任:
1、对全局的行政执法负总责:
2、对全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分管副局长行政执法责任:
1、对分管的具有档案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
2、对分管科室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分管科室行政执法过错组织追究。
第六条法制科行政执法责任:
1、起草和审查全区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
2、对全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3、监督和检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情况;
4、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案件;
5、受理和承担行政复议工作。具体办理以地区档案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宜;
6、负责档案法制建设日常工作。
第七条业务科行政执法责任:
1、对地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协调指导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
3、对重点工程项目档案定期登记、上报、监督、指导,并参加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的验收;
4、监督、指导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工作;
5、拟定全区档案干部培训计划和档案教育管理办法。
第八条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1、档案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是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法规、规章;
2、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具有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3、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办理有关执法任务工作的人员姓名、职责在办公场所公示;
4、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5、法律、法规规定应举行听证会的,听证会应按照规定公开举行。
第九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清正廉洁、文明服务、高效执法,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
1、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要有法定依据和充足确凿的证据;
2、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要告知相对人员违法的事实、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寻求救济的途径;
3、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4、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遵守有关回避和时效的规定。
第十条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和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检举,由法制科受理并向分管副局长汇报,由分管副局长部署查处方案。
第十一条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应以不同形式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统一使用由省档案局制作的贵州省档案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三条地区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案件统计报告和备案制度,法制科对发生的违法案件及处理结果每年进行一次统计,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四条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结束后,执法人员要及时将执法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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