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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查办虚假宣传案件经验交流材料

经验交流范文 发布时间:2014/12/7

工商局查办虚假宣传案件经验交流材料

查办虚假宣传案件的经验和体会
案情:
d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商场购买的某品牌led电视不是真的led电视,而是液晶电视,认为厂家虚假宣传。经查,当地共有13家电视生产企业宣传、推销所谓的led电视。经过近1个月的初查核实,执法人员对全国13家电视生产企业涉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立案调查,历时两年,罚没款总额140余万元。分析:
一、确立查办案件的法律依据
通过前期暗访,办案人员对当地商场内的电视宣传情况有了全面认识,搜集了各品牌led电视的宣传材料,认为涉案电视生产企业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led电视其实是液晶电视的一种,但电视生产企业在销售现场和宣传彩页上均未告知消费者,隐瞒了事实真相,导致消费者误购。
电视生产企业利用led概念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过反复推敲,办案机关觉得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最恰当。
从立法宗旨看,查办本案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贯彻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准则。涉案当事人采取的宣传形式多种多样,有墙体广告、展示板、宣传彩页、促销传单、价签、悬挂宣传语等。除户外墙体广告具备商业广告的要件外,其他宣传形式更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其他方法”。此外,如果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处罚,很难判定广告费用,可操作性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将科学尚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二、确立查办案件的主导思想
第一、严格依法办案。本案当事人都是知名企业,有很多是跨国公司。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机关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依法、有理、有据、有度。
第二、抓住关键问题调查。对技术方面的问题,办案机关主要把握好两个调查方向:是否宣传led电视、led电视是否属于液晶电视,不过多涉及技术方面的细节问题。
第三、谨慎把握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在证据调取、使用以及法律适用、处罚幅度问题上认真考量,在言谈举止、文书语言、取证方式上保持谨慎,避免出现差错造成连锁不良反应。
三、调取使用证据的要点和方法
本案主要围绕3个方面调取证据。
1.宣传形式。拍摄涉案企业在电器商场内外对led电视进行宣传的照片,搜集现场摆放的宣传资料和宣传彩页,并对上述照片、资料由商场和当事人进行双认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求各商场对商场内外的宣传情况进行说明。
2.宣传内容。向涉案企业作出调查函,要求涉案企业提供led电视和液晶电视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同时,向国家权威部门发函,请求提供led电视相关材料和说明。
3.认定虚假宣传的证据。在已有的投诉材料基础上,对其他电器商场的消费者进行随机调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综合以上证据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办案机关认为涉案企业已构成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由于是系列案件,在证据使用上,办案机关将证据材料分成3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共用部分,主要包括投诉材料、现场检查笔录、各商场出具的证实材料和情况说明、办案人员随机调查的询问笔录、认证材料等;第二部分是涉案企业自证部分,包括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涉案企业的情况说明、申辩诉材料、企业标准和认证证书等;第三部分是具有特性的证据部分,包括现场照片、个案宣传资料、询问(调查)当事人笔录等。
四、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办案机关以开展电视行业专项整顿行动名义入手,避免电视生产企业出现抵触情绪,进而影响案件的查办和相关证据材料的调取。先易后难,根据涉案企业违法程度的不同分期分批下达处罚决定,防止企业间采取非常手段影响案件的查办进度。结案后,召集所有涉案企业开案件说明会,介绍案件查办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行政指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为破解涉案企业不配合的难题,办案机关让提供销售场地的商场共同做涉案企业的工作,直接与涉案企业的法律部门联系。同时,在证据调取时,保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以便在企业不配合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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