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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公务接待制度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1/1/8

纪检监察机关公务接待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公务接待制度

一、接待范围

1、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来本委联系指导工作的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

2、兄弟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来本委联系工作的领导及有关人员。

3、来本委联系工作且家不在本岛的有关乡镇纪检干部。

4、本委(局)会议与会的有关人员。

5、其他有关人员。

二、接待标准

1、属于县委、县政府接待范围的上级和兄弟县(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接待标准安排接待。

2、县委、县政府接待范围以外的人员一般按工作餐标准接待,特殊情况由办公室酌情掌握。

3、本委召开的各业务会议安排会议餐一次,其余均为工作餐。重要会议就餐另行安排。

三、接待办法

1、由县委、县政府安排接待的上级和兄弟县(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由办公室负责做好协助工作,必要时联系委领导陪同。

2、县委、县政府接待范围外的上级和兄弟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常委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并联系有关委领导陪同。市纪委和兄弟县(区)纪委业务科室来嵊参观考察工作,以本委对口业务科室陪同为主。其他有关人员食宿问题由办公室负责联系,业务相关室负责陪同接待。

3、本委召开的各业务会议,由办公室和相关室根据会议需要安排就餐。

4、委机关行政客人接待标准须经办公室一个口子,由办公室按规定从严掌握,其他科室不能另行安排或随意提高接待标准。办公室应将接待开支情况定期向委领导汇报。

5、委机关接待客人采用定点就餐,具体由办公室决定安排。重要客人一般可安排比较高档的宾馆、饭店,但须经主要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结帐。

6、委机关客人,住宿费用原则上自负,情况特殊的,须与办公室联系,并经委领导同意。有关景点的参观门票由本委解决,车船等其它费用由客人自行支付。情况特殊的,须及时与办公室沟通,并报委领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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