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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法部门涉法上访工作的若干规定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8

关于政法部门涉法上访工作的若干规定

中共++市委政法委员会

关于政法部门涉法上访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建立健全长期稳定的涉法上访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全力解决涉法上访问题,促进政法部门实现“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分组负责和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涉法上访的界定

1、涉法上访是指在已经或应被政法部门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政法部门的作为与不作为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上级或同级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诉求”活动。

(二)关于涉法上访案件的管辖权

2、对于涉及部门单一的涉法上访案件原则上由发生上访人所反映问题的部门负责处理。

3、对于涉及部门或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处理。

4、对于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以及市委政法委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或指定部门处理的涉法上访案件可由市委政法委直接处理或指定部门处理。

(三)关于涉法上访案件的层级管理

5、政法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全部涉法上访案件负总责,承担全部责任,有责任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处理好涉法上访问题,实现息访。

6、政法各部门分管领导在分管范围内对涉访上访案件实行全程包案负责,包案件调查、包案件处理、包息访,有责任监督、指导原办案单位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或指定相应单位负责处理,并实现息访。

7、政法各部门的**机构负责本部门涉法上访案件的受理和协调处理,承办案单位或指定管辖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处理本部门承办的涉法上访案件。

(四)关于涉法上访案件的首办责任

8、政法各部门内设部门或派出机构要主动、及时受理初访案件,并负责到底。

9、政法各部门内设部门或派出机构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涉法上访案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与相关单位联系交接。

(五)关于涉法上访案件的定期排查和研究

10、政法各部门对集体上访和老上访户以及重大、疑难涉法上访案件每月开展一次排查。

11、政法各部门涉法上访工作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涉法上访办公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涉法上访工作研究会;**部门至少每月召开一次涉法上访工作专题会;遇有疑难上访问题,相关部门随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解决。

(六)关于对涉法上访人的接访和约访

12、政法各部门要制定领导定期公开接访制度,在接访日,领导要坚持亲自接访、亲自处访。

13、对关系重大、情况复杂等一时难以解决的特殊涉法上访问题,可由部门分管领导,相关业务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搞好调查研究、准备充分的基础上,与上访人员约定时间,约定地点,听取反映,作出合理合法的处理或答复。

(七)关于对涉法上访案件的报告和通报

14、政法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收集发现本部门、本单位、本辖区重要涉法上访信息和苗头,及时通知、报告本部门相关领导和**机构。

15、政法各部门**机构要随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本部门涉法上访工作情况,将各阶段上访活动情况及重大疑难**案件查处情况梳理后,每月向本部门各相关单位通报一次。

16、政法各部门每月向市委政法委报告一次本部门涉法上访工作情况。

(八)关于对涉法上访案件承办不力的责任追究

17、对涉法上访案件,政法各部门要按照层级管理的规定,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对承不力,导致问题影响扩大、事态升级的,市委政法委将视情况分别追究领导责任和具体责任人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市属政法部门及政法部门的内设部门和派出机构。本规定由市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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