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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9/28

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所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加强我所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我所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管理处管理所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第三条我所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管理所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我所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管理所各项工作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或计划外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或预算外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三)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我所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四)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五)弄虚作假、谎报、虚报业绩,骗取奖励和荣誉;

(六)违反规定决定我所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七)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我所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我所利益或名誉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与我所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我所的关联企业、与我所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其他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它报酬;

(四)将我所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罚没收入、礼金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我所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和其它资源为个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我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资助事项;

(八)参与任何封建迷信、色情、赌博活动。

(九)其他谋取私利,损害我所利益或名誉的行为。

第六条我所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单位利益为重,正确行使权力,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坏我所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我所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我所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其他可能损害我所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我所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我所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我所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未经上级部门批准购买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我所要依据本细则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监督检查,保证本细则的贯彻落实。

第十条党支部书记、所长为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切实抓好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洁从业工作,分管所领导、部门负责人与基层管理人员,根据职责范围,层层落实廉洁从业工作。

第十一条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人员将执行本细则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动接受职工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二条要加强对我所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提出廉洁从业要求。完善单位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所办公室要加强对中层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中层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和离职、退休、内退后从业行为的管理。

第十五条所纪检监察员依据职责权限,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对违反细则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的领导人员,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职工奖惩条例》和所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领导人员中的党员违反本细则的,除依照前款给予政纪处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细则的领导人员,依据规定进行组织处理、处分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我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损失责任的,我所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细则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领导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我所中层以上领导职务。违反本细则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刑的,终身不得担任我所中层以上领导职务。

第十九条我所领导人员违反本细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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