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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检监察**监督四书制度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6/6/14

区纪检监察**监督四书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等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监督,提高**办结实效,确保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上级交办、领导督办的**问题得到快速、妥善的处理,区纪委、监察局结合实际,实行《**通知书》、《**督办书》、《**回报书》、《**整改书》(以下简称“四书”)制度,不断加大**监督工作力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范围是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通知书》、《**督办书》、《**回报书》、《**整改书》由区纪委、监察局对被反映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条区纪委、监察局**承办人员根据**反映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使用《**通知书》、《**监督书》、《**回报书》、《**整改书》的意见和建议,经**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第四条“四书”的内容
(一)《**通知书》。区纪委、监察局将所反映的问题摘转给被反映单位或个人,要求单位或个人针对问题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被反映单位或个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必须在7日内对反映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二)《**督办书》。被反映单位或个人接到《**通知书》后,未能及时说明情况或情况说明不清楚的,区纪委、监察局将下发《**督办书》,对办理情况进行督促、催办。同时,可采取电话、上门、会议、发函等形式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详细调查和了解。
(三)《**回报书》。被反映单位或个人接到《**督办书》后,应及时就反映问题进行自查,并将自查处理情况填写《**回报书》,于15日内对反映问题及相关情况上报区纪委、监察局。
(四)《**整改书》。针对确实存在的**问题要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间,整改措施及整改取得的效果。在整改工作结束后报区纪委、监察局,以备监督。
第五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区纪委、监察局以《**通知书》的形式,转给被反映单位或个人,要求在一定时限内上报详细的书面说明。对被反映单位或个人未按时限上报或上报结果不实、不细、避重就轻的,下发《**督办书》进行督办、催办,并填写《**回报书》,经被反映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字后上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同时,区纪委、监察局采取电话、上门、会议、发函等形式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详细了解。经过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下发《**整改书》,要求被反映单位或个人明确措施,承诺整改时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结果。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使用党风廉政工作《一把手回执单》。
第六条下发《**通知书》,只对**反映内容作摘抄。摘抄时不泄漏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地址等有关情况,以保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被反映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反映人。
第七条对反映问题严重失实的,区纪委、监察局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八条在使用“四书”的同时,结合区《一把手回执单》实施办法,区纪委、监察局针对个别单位或个人落实不力的事项,实行督办和问责,加大**件的办理力度。
第九条“四书”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归入区纪委、监察局**档案,一份归入被反映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档案,另一份归入党员干部廉政材料库。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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