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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实施方案

工作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3/7/5

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实施方案

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
今年以来,一些区、县和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现象严重,导致事故多发,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安委〔〕13号)的安排部署,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着力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打非范围和内容
打非范围: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铁路、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各区、县和各部门明确的重点行业(领域)。
打非内容: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打击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中的非法违法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和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无牌、无证、报废、非法拼(组)装车辆上路行驶的;
(3)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4)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5)有严重不良纪录、发生过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驾驶客货车辆的;
(6)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变型拖拉机等机动车超载、超速、非法载客的;
(7)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2.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不依法组织施工、监理招标,不按规定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含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规避监管,非法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4)施工图(含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图纸)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且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的;
(5)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不到位,施工现场脚手架、卸料平台、深基坑和高切坡的开挖及支护、高大支模系统、临边和洞口等安全防护不到位,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安全保证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3.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经安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擅自投入建设并在竣工后非法运行的;
4.烟花爆竹
(1)无证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向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以及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采购、销售和储存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4)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5.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6.人员密集场所
(1)未通过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的;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畅通,防火分区改变,防火间距被占用的;
(3)消防设施未定期检测,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并保持完好有效的;电器线路、燃气管道未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的;
(4)室内装饰材料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7.特种设备
(1)非法制造锅炉、压力容器、施工升降机等特种设备;
(2)非法安装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和大型游乐设施;
(3)未经许可擅自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与气瓶;
(4)未经许可使用特种设备或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
(5)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伪造监督检验合格证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特种设备。
8.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或是无证、证照不全开采矿产资源的;
(2)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
(3)露天矿山实行“伞檐“或者“一面坡“开采;
(4)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从即日起到8月31日)
1.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进行动员部署,全面分析形势,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明确打击重点,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8月25日前,各区、县和市级各部门制定的打非治违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2.各级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发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
3.市区县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进行一次全面清理,8月30日前向同级政府提交证照过期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并公示。
(二)执法治理阶段(9月1日至10月10日)
1.实施联合执法。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组织安监、国土、经委、能源、公安、交通运输、建设、工商、质检、监察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市安委会有关牵头部门要主动协调,参与单位要密切配合。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2.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综合督查组,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区县交叉互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严格掌握标准,及时发现各地“打非治违“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巩固提高阶段(10月10日至10月30日)
各级各部门对“打非治违“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回头看“,查找工作漏洞,加强和改进工作措施,巩固工作效果,同时认真总结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多部门参与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
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县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
要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情对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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