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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调解工作调研

调研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4/9/25

专业调解工作调研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以及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成因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大量上升。我市自2007年以来,不断拓展调解领域,成立专业调解机构,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积极开展系列专业调解工作,大大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实战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专业调解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市专业调解工作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为此,笔者专门就全市专业调解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我市专业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持续推进专业调解工作,共建立了244个专业性调委会、152个人民调解工作室、78个专业调解小组,积极开展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纠纷、环境污染等系列专业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 专业调委会组织网络体系不断健全。结合实际,根据行业分布特点和纠纷多发领域,以及社会热点、难点领域,切实加强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沟通联系,规范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一是在全市各个区共建立了11个医患纠纷调委会;二是从区(县)、街(镇)和企业单位三个层面搭建调解工作平台,积极化解劳动争议纠纷;三是在全市15个交警大队全部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将民警不能现场处理的一般交通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纳入人民调解工作范畴;四是在物业纠纷比较突出的68个街道建立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五是在街(镇)调委会下设征地拆迁、土地流转、企业改制、军转安置、环境污染等若干专业调解小组,化解城乡改革、建设和管理中的疑难复杂矛盾;六是在商圈、市场、园区等建立行业性调解组织,如新街口商圈调委会、大光路建材市场调委会、高淳水产品市场调委会、珠宝市场调委会、建筑工程市场调委会、保险协会调委会、消费者协会调委会等。2012年,全市各类专业性调解组织共化解纠纷42000余件,占调解纠纷总数的60%。

(二)专业调解队伍不断壮大。我市专业调解队伍以专职调解员为主,主要从退休专业人员、法律工作者、或相关专业大学毕业生中选聘产生,同时,建立法律和相关专业的专家库,聘任相关行业的专家、教授、资深律师等担任专家库成员。目前,全市专职调解员队伍已近2000人。

(三)专业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公调、诉调、交通事故调解、医患纠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等专业调解的对接内容、方式、机制、程序和保障;积极协调法院、公安、劳动、卫生、工商、住建等部门,在场所建设、人员配置和工作机制等方面不断完善;加强专业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着力提升专职调解员的业务能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我市专业调解工作在推进过程中,面临不少制约发展的现实困难,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

一是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有些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没有充分认识到专业调解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对调解工作不重视,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甚至有的本系统的主要领导对调解工作不够重视,有畏难情绪,行动不积极。一些相关部门积极性不高,协调配合不到位。

二是调解室建设不规范。有的地区未按照规范统一的要求建设调解工作室,影响了专业调解工作的开展。一是办公房面积不达标,全市有三分之一的专业调解工作室只有1间办公用房,调解室与办公室合用;二是场所设置不规范,名称牌、标识样式、上墙制度和公示内容不统一;三是办公装备不到位,一些调解工作室没有专门安装电话和网络,少数调解工作室甚至没有配置电脑、传真机和照相机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是专职调解员队伍存在结构不合理和不稳定的问题。专职调解员队伍主要由某些行业或领域的退休人员或刚毕业的大学生组成,在结构上呈现“非老即小,以老为主”的特征。而由于待遇较低,大学毕业生往往以此为跳板,锻炼一两年后就选择离开,调解员队伍不够稳定。另一方面,调解员专业知识缺乏也制约着专业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是指导力度欠缺。有的单位疏于对专业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管理,具体业务部门平时很少去专业调解工作室,有的甚至半年也不去一次,对情况不掌握,更谈不上帮助指导,造成工作开展不规范,效率低下,作用发挥不明显。

五是推进的深度和广度不够。目前,我市专业调解领域主要在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消费纠纷、环境污染和物业纠纷等。劳动争议调解的对接仅限于区级层面上,街(镇)层面大多没有与劳动仲裁部门建立联系,调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医患纠纷调解重点在鼓楼、秦淮等大医院比较集中的地区,对社区卫生院触角延伸不够。对电子商务、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热点领域的纠纷调解尚未涉足。

六是经费保障不到位。虽然市里已经专门发文对专业调解经费保障作出要求,但迟迟得不到落实,除医患纠纷得到市财政保障外,其他专业调解组织的各项经费或由各区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筹集,或共同向当地政府打报告争取,保障上存在临时性、不稳定性。到目前为止,全市没有一个区将各专业调解经费完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有的仅将某一项纳入,有的只是从原调解经费总盘子里分出一块,某个区一年投入的调解总经费甚至不足10万元。经费上的支持力度不够,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专业调解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加强专业调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实践证明,深入推进专业调解工作,党委政府重视是根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是保障,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是前提,保障有力是关键。下一步,我市的专业调解工作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的运行机制。专业调解需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单靠司法行政部门是做不好的,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整合各方面调解资源,才能得以顺利推进。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对专业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帮助其解决建设和工作运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建立司法行政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开展工作调研,互派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努力实现对接双方机制互联、功能互补、力量互动。

(二)大力推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根据专业调解工作特点,建立“专普结合、以专为主”的专业调解队伍。按照专业调解工作的需求,选聘具有交通事故处置经验、医疗专业背景、物业管理知识等特长的人民调解员,重点加强专家型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和培育力度。结合实际需要,对录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合理配置,每个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不少于3名,每个工作室配备不少于2名,其中有懂法的、有熟悉专业的、有实践经验丰富的,特别是熟悉专业的调解员不可少,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适量的兼职人民调解员作为补充,形成知识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配置结构。考虑到专业调解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可在市和区层面建立专家库,由资深律师、法官、相关专业人员和首席调解员组成,接受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的咨询或应邀参与调解,提高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加强专业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标准,建设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工作室,确保建设不走样。调委会(工作室)应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机构标牌,办公场所功能齐全,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配备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电话、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建立健全学习例会、纠纷登记、报表统计、档案管理、信息报送、绩效考评等一系列制度,保证专业调解工作的规范运作。规范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卷宗,对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统计数据纳入本级调解案件数。建立定期纠纷排查、分析研判机制,及时把握纠纷动态和发展趋势,切实做好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预防与调处工作。

(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批实施的原则,共同组织开展好专职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工作,努力培养一支适应化解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需要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主要形式包括初任培训、年度培训和职称培训。初任培训由区司法局组织,培训对象为新任专职调解员,时间不少于10天;年度培训由市司法局组织,培训对象为所有专职人民调解员,采取分批分期轮训;职称培训由市、区司法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培训对象为晋升职称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培训应当坚持“实用、实效”的原则,采取理论和案例相结合的形式,通过组织专家授课、观摩审判、典型案例讲解等,加强对专职人民调解员法律政策知识、专业知识、调解技能的培训,有效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调解水平。

(五)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一是建立调解员职称评定制度。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市、区两级设立“调解员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初级调解员、中级调解员的评审工作由区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调解员和首席调解员的评审工作由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通过评审的调解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资格证书,调解员的工资水平、福利待遇、表彰奖励与职称挂钩;二是制定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办法,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度以及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的情况。对当年考核评为优秀等级的或有突出贡献的,优先推荐评先评优,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六)加强对专业调解工作的总结和研究。专业调解是近几年才逐渐开展起来的一项创新工作,有些领域还处在摸索阶段,许多做法尚待实践检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业调解工作研讨交流活动,深入分析研究不同领域的矛盾纠纷特点,探索调解工作规律和方法,积累和丰富调处工作经验。要根据社会的发展,积极拓展新的专业调解工作领域,大胆尝试专业调解的运作模式,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创新发展。

(七)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专业调解工作开展提供法律或者政策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财行〔 2007 〕 179 号)的要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将专业调解工作经费、以及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变软性规定为硬性措施,保证专业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提供相应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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