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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

思想学习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10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第2页

充分地补偿相对人所遭受的损失。第四,严格责任在归责原则上不以过错为条件与设定免责事由并不矛盾。合同法既可以规定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也可以授权合同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因此,传统的过错责任可以实现的公平正义,严格责任也能实现。
学者的激烈争论对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合同法建议草案稿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其履行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条款将违约责任确认为过错推定责任。应该说过错推定已经比传统的过错责任更加强化债权人保护和债务人责任。因为在过错责任下,债权人不仅要证明债务人有违约行为,还要证明违约行为是在有过错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做出的。而在过错推定责任下,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有违约行为,但债务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尽管如此,多数学者还是认为应该沿着强化债权人保护和债务人责任这一方向继续向前走,直接规定严格责任。因为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人有违约行为,无论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第三稿删除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但”书,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并保持到合同法的最终颁布。
我国合同法在原则上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同时对某些合同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反映过错责任原则的合同法条款有: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乘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以严格责任为主要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原则。该二元归责原则正是学理所主张的,也是比较普遍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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