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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电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思想学习范文 发布时间:2010/9/28

市供电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市供电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立和规范市供电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法律地位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的全称为:市供电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的英文名称:yiyuancityelectricpowersupplystaffworkerideologicalandpoliticalforum
英文缩写:ycepsswiapf
第三条本会是市电业局及二级机构自愿参加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法律、法规及社会道德规范,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为促进供电行业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培养“四有”职工队伍服务。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电业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黄河大道中段。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党的中心任务和企业实际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活动,交流经验、传递信息、总结推广加强和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成果、新经验。
(二)组织得推动思想政治工作者和行政管理人员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调查研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有的放矢地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推动思想政治工作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继承和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吸收、借鉴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理论建设。
(四)组织评选和奖励思想政治工作优秀研究成果,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实践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研究会和积极分子,并向上级政研会推荐表彰对象。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工人员、理论骨干的业务培训;指导二级机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开展研究活动。
(六)编辑和出版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论文、经验材料和有关专著。
(七)符合本会章程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申请;
(三)市供电企业及下属二级机构。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的单位要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会员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有取得本会印发的资料、书籍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按时缴纳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局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各项重大议案;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一)、(三)和(五)至(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行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址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会工作,有事业心和创新精神;
(八)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秘书处设在市电业局政治工作部;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上级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经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十五天内,经精力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交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执行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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