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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罚的发展演变看我国刑罚体制改革

思想学习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26

从刑罚的发展演变看我国刑罚体制改革

从刑罚的发展演变看我国刑罚体制改革

刑罚是阶级社会用于惩罚犯罪的首要手段。由于社会的变迁、政治经验的丰富、法律文化思潮的演变和刑事政策的调整,刑罚结构也在缓慢的调整。我国现行刑罚体系及刑罚执行体制自建国之初确立以来一直沿用至今,在许多方面已经不完全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巨大变革,因而有待于改革和完善。本文试图从刑罚的发展演变趋势来阐明如何进行刑罚体制改革。

一、刑罚的产生和发展

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而使用的惩罚犯罪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犯罪人遭受一定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它是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是行使国家统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重要条件。

刑罚脱胎于原始社会的复仇习俗,以报应刑为主。罪犯打断他人的手臂,国家就打断其手臂;偷东西的斩手;骂人的割舌如此等等。中国古代的刑罚极为残酷、野蛮,主要以死刑和肉刑为主。最早制定肉刑的是南方的先进部落——苗。据载,苗族的肉刑有四种:劓、耳、豕、黥。公元前21世纪,夏在征服苗族之后,为了统治沦为种族奴隶的苗民,便袭用了苗族原有的肉刑,所谓“抵其意而用其法”①。到了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周朝,奴隶五刑进一步系统化、制度化。五刑是墨、劓、非、宫、大辟。其中墨刑:为五刑中最轻之刑,后世称“二黥”,为额头刺青之刑;劓刑:为割鼻之刑;非刑:亦称刖、髌,为断足或去掉膝盖骨之刑;宫刑:为男子去势,女子幽闭,为破坏生殖功能之刑;大辟:即死刑,为剥夺生命之刑。

上述五刑,除大辟外,其它四种都属于断裂肢体和刻裂肌肤的肉刑。肉刑是奴隶刑罚体系的构成部分,战国、秦朝和汉初依然沿用,它是一种残害人的肌肤肢体,使人致残终身的酷刑。到了汉朝,肉刑已不适应汉朝社会早已由奴隶制转为封建制,奴隶早已转化为自由农民的时代要求。因此,处于上升阶段的汉朝统治阶级,对罪犯的劳动力价值有了重新评价和认识。为顺应历史的发展,汉朝文景两代进行废除肉刑

注:①《吕刑》。

的改革。文帝时,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劓、刖左右

趾三种肉刑;将黥刑改为髡城旦春,即五年苦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但是,这次改革“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①,这就促使了景帝再次对刑罚体制进行改革,主要是减少笞刑,并制定了棰令,对笞的规格大小,加笞的部位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文景帝刑制的改革,使刑罚手段从破坏人的肢体完整到只是使罪犯忍受皮肉之苦。历史发展到封建社会的全盛时期——唐朝,统治者对刑罚体制进行了改革,将断右趾改判流刑;改连坐死刑为流刑,真正走上了一条逐渐减轻刑罚的道路,并最终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其中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是击打犯人的腿、臀部的一种刑罚方法;杖刑:仅重于笞刑,是用三尺五寸长的竹杖击打犯人的背、腿、臀部的一种刑罚方法;徒刑:是一种让犯人戴枷或束钳,剥夺其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一种刑罚方法,具有自由刑与奴役刑双重属性的特点;流刑:是将犯人押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戴枷或束钳服苦役的一种刑罚方法;死刑:在唐律中只

注:《汉书·刑法志》。

规定绞、斩两种。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新兴资产阶级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权思想,在刑罚上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等价、刑罚人道的三大刑法基本原则。要求废除封建社会的残酷刑罚,建立已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使得清政府的闭关锁国政策无法继续下去,资本主义的民主、自由、人权思想随之入侵,义和团运动也迫使清政府修改法律。19,沈家本改订《大清律例》为《大清现行刑律》,删除与时代截然相悖的落后与野蛮部分,同时参考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定了《大清新刑律》。通过这两部刑律的出台,大清的酷刑被废除,还将原有的刑罚改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五种。自此以后,我国的刑罚与世界各国的刑罚大体划一。从以上刑罚进化过程可以看出,刑罚的进化具有如下趋势:

1、刑罚体系的中心由死刑、肉刑转向自由刑。在中世纪及以前的刑罚体系中,死刑与肉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大量罪犯都被处以死刑或肉刑,自由刑和劳役刑较少适用。古代的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实质上都是自由刑,主要适用于犯罪行为较轻的犯罪分子。无论是哪一朝代,中国古代的自由刑不但在内容结构等方面远未达到现代意义上之自由刑的完备程度,而且,也不象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刑一样,在刑罚体系中居于主要地位,而不过是作为生命刑或肉刑的补充而存在。

2、刑罚由重刑向轻刑转化。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统治者奉行法家①推崇的重刑思想,用重刑酷罚杜绝犯罪,对罪犯广泛适用重刑或死刑。在秦朝,弃灰于道要断脚,偶语诗书的要弃市,刑罚极为残酷。到了近代,刑罚向轻刑化发展,其表现为:严格控制、减少死刑;扩大缓刑、假释的适用范围;提高财产权的地位。

3、刑罚由惩罚向预防转化。过去,刑罚以惩罚为目的,刑罚体制充满了恐怖,奉行严刑峻罚,反对缓刑、假释。到了近代,刑罚体制带有浓厚的教育色彩,刑罚的严厉程度较为缓和,并设置缓刑、假释制度,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

4、刑罚执行由残酷向人道转化。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对刑罚的执行普遍认为是越严峻越好,受刑人越痛苦越好。例

注:①法家是战国时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源于春秋时管子的开发经济的思想,实际创派于战国时期的李悝、商鞅、申不害等。

如,生命刑的执行有车裂、凌迟、火刑、溺死、斩首、绞刑等等;身体刑的执行有断肢体、烙印、挖眼、割舌等等;耻辱刑的执行则有脸上刺字、绑柱示众等等。到了近代,随着人类社会越来越文明,刑罚也向文明化、人道化发展,其表现为:残酷虐待犯罪人身体的车裂、弃市、凌迟等肉刑被废除;侮辱犯罪人人格的墨刑和髡刑等耻辱刑被废除;刑罚法定化消灭了法外用刑;死刑的执行方式较为文明,一般以枪决或其它简便的方式执行。

二、我国的刑罚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是在长期同罪犯作斗争中产生并逐步发展和完善的。1979年刑法参考了各国立法,形成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1997年刑法修订,仍继承了这一刑罚体系,即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设有五种主刑:①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在原单位或居住地,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或工作,进行改造的刑罚。管制作为一种刑种,是我国的独创,是适用我国的具体情况而建立发展起来的。它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可不实行关押的犯罪分子。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可判处管制的罪名占总罪名的一半以上。②拘役。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公安机关就近执行。③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占据着中心地位,属于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不管是什么性质的犯罪,也不管罪重罪轻,都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具体适用。④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中,它是最严厉的惩罚方法,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严重犯罪分子。⑤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主要适用于那些气焰嚣张、罪行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很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除上述五种主刑外,还有附加刑,它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又称从刑。它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刑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附加刑的种类有:①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97年修改后的刑法中,经济犯罪的条文大大增加了,因此罚金刑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范围也比过去有所扩大。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判处罚金的有140个条文,涉嫌176个罪名,占分则定罪量刑条文的41.5%①。②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既可以附加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刑事犯罪,又可适用于侵犯他人民主权利的一般犯罪。③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刑法中仅适用于危害较大的图利性犯罪,其适用的范围较为狭窄。④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将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逐出我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仅适用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我国现行的刑罚结构以自由刑为中心,这基本符合改造

注:①梁根林著《刑罚结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153页。

罪犯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但现行刑罚制度存在如下问题:

1、关于管制刑。管制作为一个刑种,是我国的独创,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当时建国之初,还存在大量既无悔改表现,又无现行犯罪活动的历史**分子。对这些人没有必要进行关押,但是不加以控制,又难保他们不进行破坏活动。因此,国家利用群众大生产,由群众来监督管制刑的实施。现在,形势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厂、公司等只是经济组织,不是专政组织,它们没有义务对被判管制刑的罪犯进行监督。由此可见,管制刑赖以生存的历史条件早已消失,同时《刑法》第38条—41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其刑期在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而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公安机关的执行力度扩大点讲已明存实亡,管制刑罚的存在已失去了意义,废除管制刑是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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