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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罚的发展演变看我国刑罚体制改革

思想学习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26

从刑罚的发展演变看我国刑罚体制改革第3页

相互密切联系,共成构成一个有机完整的刑事司法活动,整个司法活动的各个相互独立的环节分别由相应的不同国家机关承担,这无疑遵循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但是,遗憾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又规定了,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起诉由检察机关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而执行由谁负责则未做明确规定。立法上的这种不完善,使刑罚的执行机关,特别是监狱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得不到正确的、实际的反映,实践中形成了“小机关大实体”、“小马拉大车”的现象。行刑权由司法、公安、法院等不同的部门行使,给刑事执行活动带来了混乱,有悖于现代行刑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二,刑罚实现的客观内在要求。在整个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中,刑罚的实现具有某种终结和汇集的意义,刑罚权运用机制的合理建构是其制度的保障,刑事执行一体化即行刑权的统一是刑罚实现的制度性的选择。从理论上分析,刑事执行一体化使整个刑事执行活动有着统一完备的法律规范和调整;有着专职的行刑部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目标一致、统筹兼顾、协调有力,形成整体最佳效益,使刑罚运行机制畅通有序。从多年的行刑司法实践的经验教训上分析:作为国家专门的行刑机关——监狱是不完全的行刑主体,因为徒刑之外的多数刑罚并不是由监狱实施,而是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分而治之,这种现状带来的实际后果不仅使监狱在国家权利(司法权)分配及相应的法律地位、活动原则的确立中处于劣势(如监狱的法律地位具有某种依附性、从属性的现实),更重要的是对监狱行刑效益进而整个刑法改革成果和刑事司法活动效益带来不可忽视的阻碍,进而也影响了刑罚的实现和刑罚效益的提高,造成了国家刑罚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威胁刑事法律整体效力的发挥。

第三,行刑权的统一是刑事执行司法活动基本原则的内在要求。刑事执行活动基本原则即行刑基本原则是根据行刑目的而确立的贯穿于整个行刑司法活动的对罪犯执行刑罚时必须遵循的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是行刑专门活动客观规律的总结和反映。一般认为,这些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注重改造原则、人道主义原则、个别化原则、社会化原则、经济化原则等。行刑基本原则要求行刑活动应成为一种专门化、相对独立性的司法活动,要求各刑种的执行与各种刑罚制度的运用遵循共同的基本原则,具有相一致的价值目标,要求行政主体对刑事执行活动统筹兼顾、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各种资源效益,即要求行刑权行使的统一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而现行的分散式行刑体制下,由于执行刑罚是某些机关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执行刑罚对其而言只能是一种附属性的活动,实践中也处于一种“盲然”状态——仅仅是一种客观事实实际地或想当然地存在着,行刑目的的达成或刑罚效益的实现对其而言可谓一种“意外”的收获,其也很难用更多的精力去研究和探讨解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行刑基本原则难以体现和贯彻。

第四,从国家权力科学分配原则的角度看,行刑权的统一符合这一重要的政治学理论。在政治学原理上,国家权力整体必须根据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进行科学有序地再分配,这种分配必须遵循效率原则和制衡原则,效益原则即遵循专门化要求,将性质与要求相同或相似的国家职能交由同一系统的机关或人员负责,在单位时间内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有限的人、财、物等社会资源之功用。制衡原则即权利制衡是权力制约的基本模式,是指将国家权力分为苦干系统由不同人员机关掌握,使之相互独立、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一种制约原则或政府体制①。对于国家权力,必须调动权力本身的控制机制,权力不加制约便会被滥加使用,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这是历史实践反复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的政治规律②。遵循这些规律,现代社会司法独立已成为不争的真理与事实。在刑事司法领域,源于其自身的特征,刑事司法活动依照刑罚权实际运作的进程可以分为苦干相对独立的环

注:①林哲著《权利腐败与权利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0页;

②傅兆龙著《国家权力制约论》,南京出版社1991年版,第11页。

节,即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方式。每个环节无不密切关涉到公民的人身自由以及财产性利益,刑事司法既要有力有效地打击、预防犯罪,也要切实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在内的合法权益,刑事司法权力在司法机关既要合理有效配置又要相互制约监督以实现上述之目的,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公、检、法依法遵循“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基本符合上述要求,而惟独在执行环节,由于司法权力配置的欠缺合理,刑罚执行机关未能与上述司法机关就刑事司法行为体现“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要求,这无疑有悖于国家权力分配的基本原则,结果是不利于刑罚的实现。为此,遵循国家权力分配的基本准则,从科学和全局出发,在现行司法机构框架的基础上,在刑事司法领域对刑事司法权力的分配进行“微调”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鉴于此,笔者对刑事执行一体化的思想是,在最高行政司法机关——司法部内设立刑事执行局,专门负责刑事执行工作,在刑事执行局中再设立三个处:刑事执行局一处(原监狱管理局),负责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的执行;刑事执行局二处,负责执行管制、拘役、单处或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单处或并处驱逐出境以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制度;刑事执行局三处,其负责单处或并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及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这样,可使行刑权统一,保证刑罚的执行。

参考资料:

《刑法学教程》作者:周振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一版;

《刑法分解适用集成》作者:刘家琛,人民法院出版社第一版;

《中国法制史》作者:叶孝信,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版;

《刑法学》作者:高铭暄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版;

《刑罪关系导论》作者:王钧,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版;

《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作者:候国云、白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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