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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土资源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经验交流范文 发布时间:2012/6/17

当前国土资源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执法难”一直成为国土资源工作的一大难题。如何破解“执法难”?本文找出了当前国土资源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深入分析当前国土资源执法问题存在的原因,力求为国土资源执法提供一些对策。

一、当前国土资源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疲劳战术令执法人员身心疲惫。实际执法中,无论是土地执法,还是矿产资源执法,国土部门都是注重“及时性原则”,即:及时发现,及时制止。一方面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为此放弃休息日,不断巡查,使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身体疲惫;另一方面,“高压问责”的形势下,使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心理疲惫,概括起来说,疲劳战术使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身心疲惫。

2、多次非法采矿累计犯罪。比如私挖滥采行为,大多违法者都是“惯犯”,多次非法采矿,累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超过5万元以上。对于累计破坏矿产资源的证据,国土资源部门没有有力的证据支持,或者没有作证据累计。

3、执法中没有基层组织及其代表参加。这里的基层组织是指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村(居)民小组。执法中,基层组织及其代表很少参与执法,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要求。

4、当地政府“压案不查”。 从国土资源巡查工作来看,国土资源部门的巡查是基本到位的,巡查发现发现违法行为,都是第一时间报告政府。从某种程度上说,形成事实处理难,当地政府负有“压案不查”的责任。

5、暴力抗法时有发生。暴力抗法危及到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已经引起国土资源部的高度重视。执法中如何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这是执法需要认真研究加以解决的问题。

二、导致当前国土资源执法问题的原因

1、传统的“部门执法”观念作祟。“部门执法”是指执法由执法部门独立完成。在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人看来,国土资源执法是国土部门“一家人的事”,应“自己的菜,自己洗”。实则不然,从国土资源执法的过程来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地方政府组织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责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 28号)赋予了当地人民政府打击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的取缔权。由此可见,法律法规及政策赋予了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组织查处权,各级人民政府理所应当地履行好组织查处权。

2、政府在履行组织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职责上与国土部门脱节。国土部门在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后,都会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避免造成“形成事实处理难”,这是政府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因此,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一旦形成事实,当地政府有“压案不查”之责。也说明了政府在履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上与国土部门脱节。由于脱节,政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者因此有了形成事实的时间。

3、执法战术不当。疲劳战术使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身心疲惫的同时,也带来了较高的执法成本,比如巡查车辆燃料及维修费等开支。

4、忽视基层组织及其代表的作用。基层组织及其代表参与国土资源执法,既可以做群众思想工作,使当事人配合国土资源执法,又充当国土资源执法的证明人。忽视基层组织及其代表的作用,是当前国土资源执法最容易发生的问题。造成这个现状的原因可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方面,从现实来看,由于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无利而又得罪人”,基层组织及其代表不愿意“多事”;另一方面,从法律上来说,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基层组织及其代表在国土资源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基层组织及其代表大多是“被动参与执法”。

5、忽视多次非法采矿累计犯罪的危害性。多次非法采矿累计犯罪如不严厉查处,势必在辖区造成恶劣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9号)第七条规定: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这是惩治非法采矿累计犯罪的法律依据。

6、治安秩序不好。从表面上看,国土资源执法似乎与社会治安无关。但从产生暴力抗法的现象看,也说明了国土资源执法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细细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产生暴力抗法的非法采矿点,往往有非法聚集势力保护,甚至非法采矿者与非法聚集势力有某种“保护协定”。非法采矿者与当地恶势力相勾结,达成雇佣、帮助关系。一旦有执法部门干涉,非法采矿者就会指使乘机围攻执法人员。由此这给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隐患。因此,国土资源执法迫切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三、解决国土资源执法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切实厘清政府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职责。目前,随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的出台,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职责已经明晰。建议有关部门出台《政府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规范》,应明确规定:政府在接到国土部门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政府领导要及时研究,及时组织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2、地方政府要转变执法观念,变“部门执法”为“政府执法”,切实履行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组织查处的职责。建议建立由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国土资源执法机制,实现决策、指挥与执行的分离。

3、执法战术要转变,要变“疲劳战术”为“以逸待劳”战术。“疲劳战术”似乎应验了“勤能补拙”的工作方法,但是这种“勤”如果没有收到实在的法律效果,反而会有损法律的威信。因此,“以逸待劳”战术要突出“狠”,务必使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使违法者“血本无归”,让每一次执法行动成为违法者“永久的痛”,从而让违法者丧失了知法犯法的资本。

4、尽快明确基层组织及其代表在国土资源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其变“被动参与执法”为“主动参与执法”。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及其代表在国土资源执法中的作用,执法时应通知基层组织及其代表到场。

5、建议改进非法采矿证据收集方式,加大非法采矿累计犯罪的惩治力度。对于多次非法采矿的,要按照规定累计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6、建议公安部门加大对非法采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一旦发现非法聚集人员,要及时介入,依法查处,为国土资源执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同时,国土资源执法中,公安部门参与国土资源执法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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