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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经验交流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18

当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是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发展必须面临的重大经营问题。加强账户管理工作对于促进社会信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违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为配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的实施,人民银行组织、开发、建设全国统一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后简称系统)。该系统以基本存款账户为龙头,存贮存款人的所有银行账户信息,对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为异常开销户和异常支付交易的监测提供信息,以利于防范逃废债务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系统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以利于更好地加强账户管理,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切实起到打击各种防范逃废债务的行为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一.当前账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账户管理工作各相关主体对“办法”的学习落实不够,片面强调金融机构在账户管理中责任和作用,而没有将开户单位的责任进行明确,特别是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单位开立账户进行检查和监督的约束。“办法”颁发后,应该以人民银行作为总牵头,以工商、税务、质量监督局作为主要实施主体,对单位学习“办法”的相关事项进行检测,检测合规后方能进行年检和纳税工作,通过强制的方式规范单位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办法”相关内容的学习,明确账户管理工作的意义。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许多单位的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都在被动消极地执行“办法”,对办法的相关内容并没有做到熟悉,导致在实际办理开户和结算过程中对金融机构的要求产生不满情绪。
2.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过于绝对和理想化。
目前,人民银行根据《办法》建立的“系统”,其显著的特点就是突出了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绝对权利不能够适应存款人结算的需要。从宏观角度来看,由于当前人民银行在支付结算方面加强了现金管理和和反洗钱工作力度,并且开发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等一系列的现代化软件系统进行业务保障,大大降低了账户支付风险。从微观角度来看,各银行机构内部防范风险的措施也不断完善,并且存款人尤其是大型单位和财政部门都先后对本系统账户管理进行了规范。尤其在目前普遍实行集中核算的形式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实行集中核算的财政单位,对下属机构的基本存款账户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各类专用资金采取专项核算(即下属单位只有以存款人名称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而基本存款账户是以集中核算管理单位的名称开立),不仅严格控制了本系统资金运作,更降低了资金风险。但是在基本存款账户为统驭账户的《办法》以及《系统》下,没有基本存款账户就意味者没有结算的权利,存款人根本无法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如果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而再单独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仅加大了基层账户管理的难度,更使得集中核算的改革半途而废。
3.系统对党团工会账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规定的不够具体。
按照《办法》规定“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并据此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但是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规定由工会组织提供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并凭此证书办理银行账户开户手续,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单独开立账户,因此对工会组织的账户性质及名称需要进一步明确。此外,单位的党、团组织没有任何类似工会法人证书的证件(地市总工会、党委例外),开立账户的依据不足,致使不少单位预留印鉴名称为“组织部”。
4.结算单位账户使用的限制条件较多,不利于银行进行集中监管,各种性质不同的账户监管使用全部依赖商业银行,削弱单位和人民银行应该履行的职责。
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加强对账户管理工作各相关主体的协调,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账户管理部门的作用,一方面,加强与财政、工商、税务、质量监督局等部门的配合,建立通用的信息共享系统,使各家商业银行能够充分调用开户单位的信息资源;同时,人民银行应该牵头辖区的所有商业银行,对管辖范围的单位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特别是要发挥财政在会计管理领域的作用,将单位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纳入财务相关管理知识的培训范围,加强对账户管理以及建立在账户管理基础之上的反洗钱知识的培训,让单位正确使用账户,避免因对相关制度学习不到位而给企业和社会带来可以避免的损失。
2.弱化基本账户的统驭地位,尝试对账户管理进行有效的尝试。人民银行应该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账户管理的尝试,比如要求商业银行在完全贯彻“了解自己客户”的条件下为客户开立相关账户,而不必要求建立在基本存款账户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可以要求客户前来开立银行账户时,需要提供相关申请人信息,申请人信息可以是身份证或者是驾驶执照、护照、出生证明等;如果是企业单位开立账户,除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外等,还需要提供具体经办银行账户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并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信用评级,依据提供身份证件的种类进行评级,同时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明,根据客户提供材料的齐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积分总计,规定每个层次的积分应该提供哪些管理措施或享受哪些服务,有效地调动开户单位提供有效资料的积极性,既有效管理账户,同时又方便单位结算。对于结算中心之类的集团内设机构的开户应该考虑放开基本户的硬性约束,只要其能够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证件就可以了。而不必要建立在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上,因为集团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于结算中心的账户名称有着很大的差别,同时这种硬性挂靠没有实际的意义,只是一个附加条件,并不利于对账户进行有效管理,比如石油石化系统、铁路系统等。
3.对于专用账户的管理可以采用专有文件进行管理。按照《办法》规定“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并据此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但是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规定由工会组织提供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并凭此证书办理银行账户开户手续,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单独开立账户,因此对工会组织的账户性质及名称需要进一步明确。此外,单位的党、团组织没有任何类似工会法人证书的证件(地市总工会、党委例外),开立账户的依据不足,致使不少单位预留印鉴名称为“组织部”。这些专门组织和部门的开户统一开立专用账户,并没有体现基本账户的统驭能力,也不符合这些单位组织工作的实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单位工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而有的单位工会开的是专用账户;同时对各地党委的开户也存在诸多问题,党委党委作为党员的管理部门,其党费管理和运用是需要纳入账户管理的,但《办法》对于此类问题都没有进行说明,导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建议人民银行能够针对各类结算中心、党、团、工能够出台符合实际需要的账户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此类账户的管理,保证结算渠道的畅通。
4.放宽对存款人各类账户性质的限制,特别是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性质限制。对于账户性质只区分基本账户和非基本账户,明确规定哪些资金必须从基本账户支取就可以了。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协商财政出台相关的管理措施对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办法,处罚办法要严格,特别是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我们知道,企业之所以存在各种违规使用资金的案例,除了个别是财务人员自己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大多数情况是企业领导人员指使财务进行处理的。虽然财务人员具有抵制错误指令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企业这个特殊的管理范围内,财务人员的基本工作权利和执行制度权利并没有相关法律保证,企业可以用各种堂而煌之的借口剥夺财务人员的工作权利。因此,必须将处罚的重点落在企业高管和财务管理人员的头上,通过严刑俊法遏制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不能将所有的监管任务都交到商业银行手中,商业银行也是一家追求盈利的企业,由于追逐利润特点的存在,其对单位账户的管理力度就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在对单位账户进行管理时,应该更多地从企业本身的特点进行界定,充分考虑账户管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遏制各种消极因素的产生,建立行之有效的运行体系,才能保证账户管理工作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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