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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责任制

新闻通讯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20

市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责任制

市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有关精神,保障我市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和顺利发展,制定呼伦贝尔市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责任目标
、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新闻宣传部门和阵地,要严格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宣传,不准搞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不准利用采访、拍片、播出等工作条件,向对方索取钱物。不准接收任何有损国家新闻工作者形象和影响新闻报道及节目内容的馈赠。不准以新闻名义招揽各种形式的广告或以新闻形式作广告。
2、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必须根据国家广告管理法规,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经营广告业务。非经营广告业务的部门和个人,不得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在节目进行中不得中断节目插播广告。不得随意延长广告播出时间或扩大广告版面。新闻记者和编辑人员,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或从事广告经营业务。
3、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对举办赞助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不允许搞赞助的单位以任何理由举办变相赞助活动。举办单位对提供赞助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形式强行摊派。赞助活动必须按规定报批,赞助款要纳入财务管理,不得公款私存、任意开支、挥霍。
4、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利用登记、审核、发(签)证、检查等职权,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确因业务需要的收费,应经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经物价工商部门注册批准,持证收取。领导干部从事本职工作范围的审片、审稿、监制节目、评比节目等活动,不得收取额外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单位名义私自承揽广播电视施工工程,从事私建滥设活动。创收收入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创收分配必须按财务规定执行。
5、电视剧制作必须持有总局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许可证不得出卖、租借或转让。
二、责任追究
1、对出现明令禁止的违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执法工作拒不执行、不办理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及其直接责任人,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及取消公务身份处分。
2、由于管理不善,执法不利,造成严重事故,致使国家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级追究领导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和行政责任,处以行政记大过或责令辞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指使、纵容被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阻挠、干扰、逃避或弄虚作假对抗行政执法工作,以及打击报复办案人员、举报人员,并造成直接伤害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任人以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内外职务。
、对模范履行公务,执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执法人员,作为政绩予以通令嘉奖或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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