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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意见

学术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1/3/22

教育局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目标,在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管理水平、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深化素质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基础教育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少数学校不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作业考试偏多、违规招生、违规补课、违规收费等现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影响了教育和教师的良好形象。下大力气规范办学行为,既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教、建设教育强市目标的迫切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质量观,自觉规范办学行为,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1、执行课程计划。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全开足课程,坚持按标准课时开课,不随意增加课程和课时;坚持按课程标准教学,不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坚持按教学计划教学,不随意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不得挤占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时。普通高中必须确保学生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共同选修课程的学习,不得提前进行文理分科。

2、规范教学时间。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校历,不得随意推迟放假和提前开学。科学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不得强制学生到校早读。

3、规范考试评价。制定科学合理的符合课程改革的考试评价办法,不得随意增加考试难度;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发展性评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严禁以学生考试成绩对学校、教师、学生进行排队,严禁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标准,严禁对高考、****进行炒作。

4、执行招生计划。中小学招生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生源分布状况和学校办学条件制定,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增减招生计划,未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小学不得跨区域招生。

5、实行规定班额。参照湘政办发[]13号文件精神,实行规定班额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班不超过50人,高中阶段学校每班不超过55人。

6、规范招生方式。小学分学区划片招生、免试入学,一律不准与“入园”、“入学前班”挂钩。初中严格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进行招生。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残疾及感染艾滋病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高中新生录取必须以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依据,任何学校不准组织或与民办机构联合组织文化考试或变相的文化考试。高中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即“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严禁初中学生不参加毕业会考考试进入各类学校学习;严禁以减免学杂费、提供奖学金、组织学生旅游、夏令营、办重点班和实验班、与家长签订入学协议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招生;严禁变相利用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招生,严禁委托他人和中介机构组织生源;生源学校和教师不得隐瞒招生信息,限制、诱导、许诺、强迫、更改学生填报志愿。

7、规范招生宣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招生学校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招生广告、简章,不得在招生宣传中诋毁其他学校和夸大事实宣传本校。严禁提前启动招生宣传,提前发放录取通知和收取预录金等行为。

8、严禁违规补课。高三年级为适应高考提前要求,寒、暑假补课不超过一个月;其他各年级一律不得在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或上新课;不得暗示家长或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收取补课费,组织补课;不得假借民办培训机构的名义进行变相收费补课。学校因设置成考、自考、中考、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和抽调教师担任监考人员等耽误的课时可以在双休日或假期内(寒假、暑假)如实补足,但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9、规范教学行为。严禁教师随意调课、占课;严禁教师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禁在职教师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家养或补课;严禁在职教师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兼课;严禁在职教师替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或者向招生学校和机构提供学生信息收取“中介费”、“信息费”、“组织费”。

10、规范学生用书。按照省教育厅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科书用书目录,由市县两级基础教育管理部门统筹决定征订使用教科书;教科书一经使用,在一个周期之内未经省级基础教育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换版本,不得在用书目录外编写、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学用书。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严禁教师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资料、利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严禁教师通过征订教辅资料谋取利益。

11、严禁公办学校举办复读班。所有全日制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插班复读生。不得将校内教学资源出租或出借给民办机构办班补课。

12、整顿、规范学科培训与竞赛。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研机构、教育学会以及所属专业委员会、学校等不得擅自举办或协办以及组织学生参与包括“奥数”在内的所有学科培训和竞赛;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奥数”等学科竞赛或培训成绩与“小升初”挂钩。

13、清理规范民办培训机构。严格民办培训机构准入制度,重点审查民办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及培训收费等。民办培训机构只能在登记注册地按照批准的项目办班,未经批准,不得设分支机构和教学点,不得聘请没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不得将培训与全日制学校招生挂钩,不得向全日制招生学校提供学生信息和考试成绩,不得与公办学校联合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或上新课。

14、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格按照收费文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公示,并出具正式票据;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盈利的原则,不得搭车收费。

三、强化监督,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追究制

15、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督查巡视制度。市教育局成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督查巡视组,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进行明察暗访,并将督查结果与学校督导评估挂钩,与评优评先和年终绩效考核等挂钩。

16、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http://nayishi.com

17、县(市)区所属公、民办学校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追究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拨奖励经费、通报批评、绩效考核工作目标降等等处理。

18、公办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个人年终考核降等直至追究其他行政责任;对学校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年终绩效考核降等等处理;

(1)不均衡编班,变相办重点班、实验班;

(2)节假日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上新课;

(3)小学入学与“入园”、“入托”挂钩,初中招生举行考试,高中招生在初中毕业会考以外另行组织考试;

(4)违反省市物价部门规定提高标准或自立名目收费;

(5)强迫学生参与或统一为学生代购保险;

(6)将校内教学资源出租或出借给民办学校进行办班补课;

19、民办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黄牌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向媒体公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等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和教学点;

(2)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或更改培训项目;

(3)聘请没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

(4)将培训与全日制学校招生挂钩,进行虚假宣传,向招生学校提供学生信息和考试成绩;

(5)与公办学校联合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或上新课;

(6)违规举行招生考试。

20、教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发绩效工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晋职晋级资格、缓聘、解聘直至追究其它行政责任。

(1)公办学校教师替民办学校进行招生、补课宣传,替民办学校代收学生费用;

(2)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兼课;

(3)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补课、搭餐或者校内托管;

(4)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

(5)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家养或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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