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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公司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提下的一种设想

学习材料范文 发布时间:2012/12/11

村组公司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提下的一种设想


第一章 经济体制与经济运行规律的理论思考

任何一个成功的经济体制的确立,都非一日之功,都有一个从产生到完善的过程,这一过程往往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充满着曲折与反复,充满着新与旧的碰撞,只有在矛盾中探索前进,才能找到新的出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公社制的取代标志着当时的经济出现了新的需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极大地释放了生产力,使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使农民的权益得以体现。然而,20年过去了,农村经济出现了新问题,农民权益的保护被提上了议事日程,那么,我们是不是要反思,宏观经济体制是不是要进行微观地调整,要探讨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二个概念。
一、体制与经济的内在关系
1、经济的发展首先是生产力的发展,体制是促进或制约生产力的主要因素。经济的持续是动态的,体制的持续是阶段性静态的。经济的发展空间是外延性的,经济发展的结果是生产力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地提高;体制的限制空间是内涵性的,一切发展生产力的因素必须置之于即定体制的前提之下。
2、当体制的限制空间与经济的外延空间逐渐集合时,经济才能健康地发展,体制成为解放生产力的第一要素,然后才能谈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与其它提高生产力的因素,共同推动经济的发展。当经济的外延空间超出体制的限制空间时,体制就会成为制约生产力发展的第一要素,成为新经济的一种羁绊,从而制约经济的发展出现混乱的经济秩序与局面。
二、体制与经济的运行规律
1、一种体制的产生必须与经济发展规律相适应,当经济不停地发展,社会经济力量积累到一定的时候,必然要产生一种新的体制与之相适应,这是一种必然规律。
2、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有其特定的历史烙印,完成其特定的历史使命;经济的发展是不可抗拒的,任何一种经济体制的持续必须是体制来适应经济的发展,而不是经济来适应体制的发展,这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

第二章 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现阶段的反思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公社制的取代标志着经济出现了新需求,当时的主要矛盾是要解决物质的短缺,要解决物质的短缺必须努力提高生产力,而不是公社制时期的片面提高生产关系。1979年以安徽省凤阳县小岗生产队21户农民为原形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在我国农村的普遍推广,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经济得以迅速发展。经过20年的积累,物质供应达到平衡,经济的主要矛盾由物质短缺演变为更高层的个性消费。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粗放型的小农经济形式,主要历史任务是解决短缺。当经济发展的外延空间超越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涵限制空间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就开始出现了对新经济的阶段性不适应性,农村经济问题随之出现。
农产品过剩与增产不增收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的二个主要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短缺经济时期的产物,属于数量型农业,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农业生产很难进行宏观控制。追求数量的结果是产销脱节,当物质数量的积累达到平衡的阶段,物质数量的积累仍然在不断地埋头增长,造成农产品的过剩,这种过剩是适销不对路造成的相对过剩,而非有效需求不足造成的过剩。相反的是市场上能满足个性需求的农产品仍然价格理想、产品畅销。
在这种相对过剩的状况下,为了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生产力,有一个阶段我们将其归纳为农业科技含量不高。这固然是一个问题,但科技投入的结果是相对过剩负担更大,农产品价格下滑更快,仍然无法逃脱市场机制的调节,增产不增收是家庭联产承包制带来的另一个问题。
生产过剩与增产不增收是目前农业生产的主要矛盾,严重地挫伤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破环了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在很大的和程度上,我们将其归纳为市场因素,从深层上剖析这实质上是由于体制的阶段性不适应带来的直接原因。当物质数量的积累达到平衡之后,市场供求关系不再是生产什么就可以卖什么。而是必须遵循市场营销的规律,进行产前的消费者研究,产中的品质管理,产后的售后服务,农业生产的过程也由单一的种植演变为长流程的市调、生产、加工与销售,向农业产业化方向发展。农业产业化的要求是规模化、专业化、商品化,而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千家万户的农民面对的是加工与流通环节,在这种松散的形态之下,农民是被动的,市场上到底需要什么,怎样做好市场调查真正地做到以销定产,以农民单户的能力是无法解决的,在一种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生产和经营在很大程度上带有盲目性。很显然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生产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无法满足农业产业化的需求的,实质上是无法满足市场对农业生产的需求。市场需求的原因是经济发展的结果,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告别了短期经济时期,经济的外延空间超越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涵限制空间,成为一种新经济,于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随之带来了体制与经济不协调的新问题,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必须进行微观地调整,以适应经济的运行规律。

第三章 宏观调控供应过剩的深层反思

面对农村经济出现的新问题,国家加强了宏观调控的力度,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借助社会化服务体系、政府支持与保护体系、价格体系来对农民的权益进行保护。实践证明,国家关于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策和部署是有效的。但是,没有从深层上解决“三农”问题,而且,这种调整与增长是以加大国家支出为代价的,有违经济发展的自然规律,不能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公社制一样极大地释放生产力,出现阶段性有序地持续增长;同时,这种微观的调整与增长里面存在着安全隐患。
一、社会化服务体系
行业协会及农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与市场中间组织是民间经济团体,属于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宏观经济管理的支持体系之一。在本次农业产业结构性调整中,国家希望行业协会来缓解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
行业协会及农民合作组织与会员之间的关系是契约性关系,只能指导会员怎么做,而不能指令会员怎么做。而小农意识造成的结果是你告诉我做什么,就得要什么,我才怎么做,否则我很难接受。加之我国行业协会及农民合作组织的市场化程度及市场化经验不成熟,在短期内很难像美国新奇士橙协会一样,为农户进行市场性开拓工作。虽然我国的农业行业协会及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业产业结构性调整中起到了积极性作用,但是这种松散的契约性关系,缺乏实质性的合作,缺乏农业产业化的制度和组织保障,组织化程度不高,最终会缺乏稳定性,也很难使农业的竞争力得以长久的提高。而在没有解决组织化稳定程度的情况下,各地政府大力提倡行业协会及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最终会导致政府信用的失效。
龙头企业及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虽然在提高农业的竞争力上更具有组织化程度的稳定性,但这种模式具有其本身的制约及破坏性。其一,龙头企业面对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以农户为单位的千家万户,第一是规模化组织管理的困难;第二是资金的制约这种模式不具备普遍性。其二,龙头企业的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其主体是公司,依其性质而论,不排除会产生以营利为目的的掠夺性生产,在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投入上就会产生问题,有可能以生态或其它破坏作为代价;同时,由于企业独自承担着市场风险,农业生产人员不可能从附加值中分享利润,不具备社会主义特色。
中间组织的范围比较广泛,其性质类似于经纪人。中间组织也面临着龙头企业一样面临的困难,而且它们流动性利基性更强。与龙头企业相比,龙头企业属于基地性,而它们却属于渠道性,当然也不排除本地化现象,但它们只能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一些销售性的工作。与农户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更多的时候会成为“定单农业”的实施主体。与行业协会相比,中间组织更具备实战性能,但同样不能成为农业结构性调整的主体力量。
二、政府支持与保护体系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被国家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面对农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等问题,国家采取了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与扩张性的财政政策,通过行政手段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通过法律手段深化粮棉流通体制改革、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通过经济手段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加强农村扶贫开发,使农村经济的整体下滑得到有力的遏制,并且出现了新的增长。
从行政手段上看,各省、市、县从各自的利益拟定调整计划。因此,从微观上说,从局部意义上,调整是合理的。而从宏观上看,在全局意义上,宏观调整仍然是失衡的,仍然是一种重复建设的计划经济,而非市场经济中的计划。根据世行报告的研究,非市场经济带来的增长是不稳定的。
从法律手段上看,是通过调低农业生产成本与农业保护政策而实现的,是由国家行为直接创造的,而非市场竞争中追求效益提高而产生的增长。虽然深化粮棉流通体制改革、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及新土地政策的实施,加强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可行性及农业市场化进程,但农业产业化制度和组织保障的推广不力,并没有将农村经济很好地纳入到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中来。所以,这种增长并不是高质量的。
从经济手段上看,这种增长是以财政支出为代价的,以扩大内需来拉动的,并没有刺激农业生产效益出现较大的提高。虽然在稳定农村局势、遏止经济下滑、提高农民积极性上作出了莫大的贡献,但由此而产生的负担使之具有不可持续性。
三、价格体系
当政府支持与保护体系尚未完全健康地支持结构调整时,经济依然会按其固有的趋势发展,此时的结构调整便会转入一种纯粹的市场调节机制下的资源配置,通过价格体系协调经济运行,通过优胜劣汰提高经济效率。而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搏弈,会使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营遭到毁灭性的破坏。
况且市场调节机制对资源的配置是以完全竞争为前提的,虽然说是一种廉价的资源配置机制,但这种配置的过程中,会伴随着资源的浪费,破坏供求平衡或生产过剩;会导致龙头企业形成垄断,使市场效率下降,而市场本身无法消除垄断;会使贫富差加大,造成社会不安宁因素。而且市场调节是微观的、短期性的,不利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

第四章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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