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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组织何时不再像大队

学习材料范文 发布时间:2012/10/19

村级组织何时不再像大队


我国现行村级组织脱胎于人民公社时期的大队,是伴随着家庭承包经营改革而确立的。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与大队是有本质区别的,通过这种组织形式及其相应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来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全国大多数地方农村也普遍进行了几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但是现实中,这一具有新意义的村委会组织的功能转换与要求相距甚远,村级组织与农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不强。现在的村级组织仍然带有大队的浓厚影子。
村级组织像大队的表现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村级组织的存在形式仍然类似于人民公社时期的大队,村级组织更多的是依附于乡镇政府而存在,其独立性和自治性不强。村级组织的自治职能与执行国家政策的关系还没有理顺。从上到下的农村政策执行方式的传统惯性扰乱了村级组织独立存在的秩序。自治职能与政策的执行本不应有什么冲突,但是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一轮又一轮的政策要求,使得村级组织作为乡镇政府延伸物的特点更加明显和牢固,村级组织执行国家各项农村政策的方式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村级组织和村组干部很长时期内实际在代行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多具体的工作任务。在代行任务的过程中,同时也代行了国家的部分权力,就像以往的大队一样对农民实施了许多不当的强制措施,特别是在县乡政府存在多种不规范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完成上面的各项具体任务与履行自治职能就会发生很多冲突,甚至影响了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村级组织的产权障碍和组织悖论很明显,这是村级组织像大队的主要原因。一是村办集体企业的控制权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混为一体。而村办企业存在严重的产权缺陷,集体式的所有权虚置,责任机制、约束机制和真实的激励机制低劣。微观的“政经混杂”使村级组织处于缺乏真实产权关系的集权状况,这种集体形式秉承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集体特征。与以往的大队相比没有什么改观。二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使得村级组织在法律上直接成为农民土地权益的集中代表,这是以往“一大二公”运动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产权模式的继续。三是组织结构的自身悖论问题。任何组织结构内权力的制约机制都会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在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程度不高的情况下,要实现组织的委托代理和约束的良性博弈均衡还有一定难度,但基层民主化的改革趋向应当坚持下去。
由于村级组织实质上仍然以大队这样一个不适宜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组织形态存在,村级组织自然就容易异化为一个封闭的利益集团,并利用先天的权力秉赋,为其组织和成员自身的利益服务。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坚持还权于民的改革思路,在村级组织的转型时期,政府应当以放权式介入的姿态,维护法治并适时修正法规。即一些原生的产权应当归属于农民,再在此基础上触发村级组织的自然再生机制,这样既可找到村级组织存在的合理性需求,使村级组织主要为农民而存在,同时村级组织的约束权力才能真正来自于每一个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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