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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企业运输生产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3/1/14

交通企业运输生产管理办法第2页

长及运管办主任招集有关人员,统一部署,运管员各就各位,各司其职。除安排专人在车站范围内外巡视值班,监督车主组织客源情况,一经发现有“票贩子”活动及过境车辆喊客、偷客等不法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并将当事人扭送到运管办公室询问处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车站积极配合公安派出所、运管所驻站机构搞好站内外的治安、整顿运输秩序工作,给经营者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二十七条车站要加强对站容、车容、仪容的管理,确保站场设施齐全,排放得当,整齐。候车室内布置美观大方,图表,业务介绍简明清晰。努力创造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候车室,售票厅必须按部颁要求,设有:禁运限运物品宣传图标,问询服务处(台)、广播室及器材、小件行李寄存处、小件行李过磅收费处、候车座椅、吸烟室、进站口显示牌、阅报架和报刊、痰盂、果皮箱(桶)、饮水及用具、小卖部、“请勿吸烟”标志、班次时刻表、里程价格表、营运线路图、省或本地交通图、旅客须知、日历、时钟等必要硬件设施。

第二十八条客运站内多数经营服务摊位数量适度,不得乱设摊点,取缔地摊式散乱柜台,多种经营服务摊位应在划定区域内经营,数量适度,不占道占线阻碍交通。收费须符合物价部门要求,严禁宰客,并负责搞好责任区域卫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严禁“三品”托运,寄存、进站上车,成立安全小组,派专人检查“三品”工作并做详细记录。定时班车检票,对号入座,不发生错乘、漏乘现象,发车准时,礼貌送客,正点到达,无责任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售票及时,准确,不超售、错售客票,另外车站安排1人在发车坪设立临时售票处为广线班售票,要求对待旅客和蔼礼貌,尊重旅客的意愿,不准售“人情票”、“关系票”。如有旅客讲价,应叫来车主当面协商后售票。

第三十一条路单、清单、发车登记及车辆运行等报表记录项目齐全,字迹清楚,有专人负责汇总上报。

第三十二条及时向旅客宣传乘车须知,班车时刻、安全知识及有关规定,坚持实行旅客凭票进站,检票上车,验票出站制度,严禁旅客无票乘车,建立良好的候车秩序。

第三十三条进站车辆必须实行分区域规范管理,停放有序。站内必须做到人车分流,坚持进站有检查,出站有登记。不允许有超载车出站。

第三十四条站务工作人员必须按交通部颁标准规定,统一着装、衣帽整洁、佩带总公司统一制发的上岗证,对旅客热情有礼,举止端庄大方,能够熟练运用“十字”文明用语。

第三十五条车站应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和奖惩制度,站务人员应当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忠于职守,服从领导,勤奋学习,努力提高服务质和工作效率。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行贿受贿,牟取私利,损公肥私,刁难和敲诈旅客。

第三十六条车站必须严格执行运价政策,按规定票价在售票口售票,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

第三十七条逐步取消车上自行收款或劳务费包干方式,规范进站营运车辆售票,足额计收客运代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班车发车或脱班的,车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脱班费;因车站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的,车站应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脱班费。支付标准:已售票的按票额的10%支付,未售票的按50元/次支付。

第三十九条车站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行包变更、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务等服务项目时,可适当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车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售票处、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可在客票内按每人次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以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第五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车站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站场内部各项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车站、进站车辆和旅客生命、货物安全。

第四十二条 车站必须建立车辆安全检查(门检)制度,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做到出站班车旅客不超载,行包装载符合规定。

第四十三条 车站应当加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查堵危险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的危险品检查登记处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做到每一趟车对旅客进行一次乘车安全常识的宣传,发车时应绕车一周,检查有无不安全因素,无,方可发车;广播员每天上午、下午进行一次乘车安全常识宣传;旅客上车前,“三品”检查员应作彻底的“三品”检查,消除隐患,如果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定期组织车辆经营者、司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加强安全意识。

第四十六条 车辆实行安检报班制度,发班前由车队安全人员对车况进行检查,合格后凭安检单到车站报班,否则不予安班。

第四十七条 车辆应保持外观及车厢内清洁,严禁卫生状况脏、乱、差的车辆进站。车上垃圾须倒在垃圾箱中,严禁随处乱扔乱倒。

第四十八条 车站安排专人负责卫生工作,保证公共设施整特别是厕所、公共设施的干净整洁,要做到随脏随扫,地上不见垃圾,耐心做好旅客解释工作,不要随地吐痰,将果皮杂物丢入果皮箱,候车室与车库要定期冲洗,为旅客提供良好的候车和乘车环境。

第四十九条 车站各班组要保证各自责任区内的卫生,谁造成的不卫生就找谁负责。

慈利分公司运输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节选)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条 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服从工作人员指挥管理者,每人次罚款500元。

第五十一条 聚众打架闹事、堵车砸车、破坏公物等扰乱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除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外,每人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未经调度部门派班,擅自改变运行线路的每次罚款500元,未提前通知,塌班或误班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五十三条未经车站同意,私自加班、包车的每次罚款1000元。

第五十四条营运车辆由车站发车后,凡在站内或车站附近招揽旅客,除将旅客转给正班正点班车外,每人次罚款50元。

第五十五条雇人喊客、偷客、藏客、欺骗旅客的每人次罚款50元,劳务费未包干班线车主私收票款、高价票买低价票的,除补足票款外,每人次罚款50元。拉客、抢客进而侵犯旅客人身权利的,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十六条接受“票贩子”送来的旅客,除补足票款外,每人次罚款200元。

第五十七条车主之间因争客相互辱骂,攻击,甚至相互使用暴力而造成严重后果者,每人罚款500元。

第五十八条车辆不接受车站运管检查和强行冲关的,每次罚款500-1000元。

第五十九条车未按核定线路到达目的地,路途甩客、转客的,按甩客人数全程票价的三倍处罚,但每次罚款最低不能少于100元。

第六十条遇抢险、救灾及国防等指令性运输任务,不服从派车辆每次罚款500元,并收回车辆牌证,解除经营合同。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车站或责任人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 不执行物价政策,乱价违规的;

2. 站务人员态度恶劣,受旅客设诉或报纸、电视台等媒体曝光的;

3. 站内有闲杂人员揽客的;

4. 站内经营秩序混乱,站场脏、乱、差的;

5. 不在辖区内发车而超范围经营的;

6.未能维护好站场秩序,经反复打击清理,仍未达到预计目标;

7.站务人员未能完成本职工作,发现问题不处理或处理不当致使车站和车主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8.站务人员不遵守公司及车站有关规定制度,情节严重者;

9.不按规定发放、审查、填写包车、加班证的。

10. 利用职务之便行贿受贿,牟取私利,损公肥私,刁难和敲诈旅客的,每次罚款。

第六十二条发现和举报重大情况,挽回重大损失的,每人次奖励100元。

第六十三条敢于同不法份子和现象作斗争,表现特别突出者,每人次奖励100元。

第六十四条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经单位采纳者,奖励50元。

第六十五条其它行为给单位挽回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况予以奖励和处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公司进行处罚,不服的由总公司运输管理部门裁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修订解释权属公司,下属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原运输管理方面的各种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必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司七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慈利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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