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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金融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

工作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9

2010年金融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第2页

本特别是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新组建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地方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控股、引进外地金融机构。

(二十八)大力发展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对会计、审计、律师、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投资咨询、精算公估、金融资讯等与金融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县(市)应提供便利条件,市、区两级政府对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给予支持。对于国际、国内大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在沈设立的分支机构,按实际开办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

(二十九)加快发展金融、投融资行业协会。支持金融、投融资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和发布行业信息,鼓励行业协会在区域金融市场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在创建品牌、服务企业(行业)、促进经济发展和行业自律中贡献较大、作用突出的行业协会,视其贡献大小,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年度工作奖励。

七、改善人才发展环境,吸引和培养金融人才

(三十)建立金融人才在沈发展的激励机制。对地方纳税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金融管理总部,市政府对其高管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在沈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金融管理总部和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高管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市政府给予一套商品房购房契税的补贴。

(三十一)强化对金融高管人员的服务。在有关法律规定范围内,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为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沈落户、家属随迁、子女就学等提供便利条件。加强在沈金融高管人员必要的工作、生活设施环境建设。

(三十二)积极发展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训机构。支持金融监管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在沈设立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训机构,培养金融专业人才和金融复合型人才。对于在沈新设立的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训机构,按实际开办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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