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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机构规范化设置探讨

调研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0/9/7

农机管理机构规范化设置探讨

农机管理机构规范化设置探讨

福建省建宁县客坊农业服务中心刘方华邹先元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机械化也随着农、林、牧、副、渔等各业拓宽,农机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成了农民致富的主要途径和帮手。农业机械的发展势头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得到进一步飞跃,我国“工业贴补农业,城市反哺农村”进入新的时期,农机管理机构如何围绕国家机构改革,围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围绕合法保护农机经营者的责、权、利关系,使农机管理体系纵向对应,横向连接,笔者就如何规范化设置农机管理机构进行探讨。

目前,我国农机管理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设置名称不统一

农机管理作为一项技术要求高,管理内容广的国家职能部门,其合理设置是保证农机事业遵循职能发展规律,符合管理要求,达到管理目的的国家机构,设置该机构的目的和意义。据查证:目前我国国家级农机管理组织名称“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省级农机管理组织名称“农业机械化管理局”7个,“农业机械管理局”8个,“农牧业机械化管理局”2个,“农业机械化发展服务中心”3个,“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4个,“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1个,“农业事业管理局”2个,“农业机械化管理处”2个,“农牧厅种植业管理处”1个。其中有9个名称之多,市、县农机管理机构名称更是五花八门,有局、科、股、室、总站、站、中心、所,其名称不一直接影响了政令(文件下发)畅通,影响职能发挥,管理混乱,机构设置名称统一在整体意义上讲,是标志着国家对一项事业用法制手段固定其职能的体现。

二、机构设置及级别差别大

农业机械化顺延农机化的兴衰起伏,中央对农业机械机构级别设置,从无到设置一般机构,从1959年9月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工业部”,1969年1月更名为“第八机械工业部”,1970年4月第八机械工业部和第一机械工业部合并,一机部下设“农机化组”主管全国农机化工作。1973年1月农林部成立“农业机械化局”,1977年9月经中共中央批准:“国务院农业机械化领导小组”成立,1979年3月恢复“农业机械部”,1982年5月农业部与一机部合并,设立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农垦部合并设立农牧渔业部,机械工业部主管农业机械制造、科研,修理厂和农机销售。农牧渔业部主管农机化管理,农业化科研、培训、修理业务和农机鉴定、推广工作。目前最高农机管理机构设置为“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农机顺应国家的需要而变换机构级别,按说国家农机管理机构设置变化,各省、市理应效仿,目前我国各省、市则不同,农机管理机构有厅级、副厅级、处级;市、县的农机管理机构差别就更大。有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股级,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差别:一是在人员职数上差别;二是在管理人员的身份“国家干部、职工、集体职工、临时工”的差别;三是在设置乡(镇)农机管理站和不设站委派农机管理员,甚至没有设置。农机管理机构设置与级别的差别。直接影响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制约了解放生产力,障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降低了国家扶持农业,服务“三农”的力度。

三、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职能差异大

国家“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明确制定了管理职能十五项内容,各省、市农机管理机构的农机管理职能偏差大,大部分省、市农机管理职能,能够围绕国家农机化司的管理职能,制定和履行、顺应职能,部份省农机管理职能不明确,且单纯。从农机管理的权限上看:农机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省、市,可以管理农村所有的机械,包括农、林、牧、副、渔等业机械。农机管理工作较弱的省,对本该农机管理范围内的管理对象没有管理到位。省、市如此,市、县、乡就尽在不言中了,所以农机管理工作职能确立,是界定农机管理权限的总和。

解决我国农机管理机构设置存在问题的途径。

一、加快农机立法步骤

一直以来,党和人民政府把农业机械化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农业的一个重要战略目标,农业已从纯手工作业到目前机械化和半机械化作业,农村机械已遍及农村各个角落,以种植业为发展重点,林业、牧业、副业、渔业为次发展的农业机械化,已成为农村、农业、农民生产、生活的主要和重要生产工具,特别是在抗灾救灾,争农时抢季节,促进农业高产稳产,改变农村劳动力结构,繁荣农村经济方面,正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据网上资料,到底我国农机手队伍已达千多万人。到底全国农机总动力为6.8亿千瓦。农机工业总产值为1.83亿元/年,农机经营总值占农机经济总值比例越来越大,农业机械化将使农业生产转移到现代科学技术经营农业的轨道上,已成为农业生产的主体,直接关系着农村人口、土地、生产、生活领域的落后与进步。于是“农业机械管理法规”的立法势在必行。

二、科学合理地设置农机管理机构、名称、改制

科学设置各级农业机械化管理机构,是保证农业机械化事业顺利发展的有效途径,级别的高低可以根据国家对该事业发展需要而定;而管理机构的机构不全、隶属不清、名称不一则是国家对该事业管理混乱的体现,为保证农机化事业渐进发展,统一机构名称,确定机构级别(权限)是急待解决的一个重要管理手段。

附:农业机械管理网络,机构设置名称,级别示范图。

合理设置农机管理机构是加强农机化事业体系建设的保证,农机化机构网络则是为农机经营者提供社会服务,促进农业机械稳步发展的基础。

农业机械机构级别可以从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速度,农业机械的保有量,总动力来界定,国家可以制定农业机械的几项指标,达到指标按示意图级别管理,达不到降一级管理,采用动态的管理格局,调整农业机械化机构级别。还可以从机构管理人员进行限制数额,农业机械化大省、市、县,在管理人员上进行配强、多配,使地域差异和农机发展速度与农机管理机构级别和管理人数配备相联系。

三、规范农业机械管理职能

规范农业机械管理职能是限定责、权、利的关键,农机化管理工作也应该是“有位应有为、有为才有威、有威就有位”,规范管理内容,理顺管理渠道,要保证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保证农机管理机构不散,农机管理人员不乱,管理职能内容不缺,凡划定为事业单位的农业机械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可以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为主,结合本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为辅,由国家农业机械化管理最高部门确定,明确各层农机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使各级农机管理体系围绕职责内容开展工作,规范行为准则。规范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是国家充分使用法制轨道管理行业的根本手段之一,只有规范各级农机管理职能,才不至于工作推诿、扯皮、观望,才能更有效地处理职权内的事务,才能更准确把握国家方针、政策,使国家对农村、农业、农民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注:数据资料来源于“当代中国的农业机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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