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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决策失误问责制的思考

学习心得范文 发布时间:2016/5/20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决策失误问责制的思考


领导决策是我党执政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决策失误问责制度,对于约束和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者的行为,增强决策者的责任意识,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提高领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一、领导干部决策的主要特点
领导干部决策是指党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在行使职能过程中,为制定政策而进行论证和方案选择的施政行为。它具有以下几个独有的特点:
一是决策效力的权威性。领导干部决策的主体是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是其依法规行使公权力的一种方式和途径,因而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即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二是决策内容的广泛性。领导干部决策的客体是管辖区内的公共事务,涉及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的问题,决策涉及面之广,影响之大,是其它管理组织的决策无法相比的。三是决策涉及利益的整体性。领导干部决策既代表公共利益,又代表部分群体的局部利益,而且不能侵犯个人和法人的个体利益。决策一经作出,必然影响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四是决策的高成本性。由于决策内容广泛,往往涉及公众的整体利益、局部利益和个体利益,因而在决策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做必要的可行性研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听取多方面的意见等。因此,行政决策制定的成本较高。五是决策危害显现的滞后性。决策一经作出就具有执行力,对一定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有规范和约束作用,其结果往往是不可逆的,一旦出现决策失误,对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利益将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二、党政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的原因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是指党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决策职责及程序,以致影响决策的效率和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决策失误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原因。
党政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的客观因素是:
1、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一方面缺乏有效的自我监督。党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是以隶属关系为基础而进行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目前,下级党政部门通常只会依照上级的意图办事,他们对上级的监督几乎是不可能的;同时在下级党委、政府尤其在基层又普遍存在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上级的监督往往起不到多少的作用。在这样监督力度不足的情况下,存在部分决策者滥用决策权力的现象是必然的。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没有对应的法律规范,决策者不忘初心决策的后果。一旦出了问题,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依法行政要求领导决策无论是形成还是在实施的过程中都要依法进行,然而在基层党委、政府中却存在着决策方面的法律不完备的问题,对于决策程序和决策责任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决策的过程中,出现了决策失误就不足为怪。
2、参谋咨询机构不给力。党政部门设置咨询参谋机构是领导决策的辅助机构,由各个有关方面的高层次专家,学者组成,为决策者出谋划策。但是一些基层的咨询参谋机构并没有真正起到出谋划策的作用,这主要是有些参谋机构形同虚设,他们只是领导者的门面。有些地方的顾问委员会之类的设置,大都是当地政府为了安置一些离退休老干部的机构,这些机构的成员大都没有很强的事业心,只是一种得过且过的状态。特别是乡镇一级政府,根本没有什么咨询机构,有的只是从外地学来的经验,有的只是一些想当然的决策。基层政府不能提供足够的活动经费也是参谋咨询机构没有真正起到出谋划策的作用重要原因。做重大决策,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但是这势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于目前的基层政府来说,财政不足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参谋机构对于基层的一些领导者而言,并非要害部门,因此拿到经费也是异常的困难。
3、问责措施为到位。一是问责制的日常监督功能缺失。问责制包含“问”(监督)与“责”(惩戒)两个要素,现实工作中,往往只注重了决策失误的追责,而忽略日常监督,使得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过程中容易一意孤行,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为决策失误留下隐患。二是问责随机性因素较大。一些领导干部都是在上级领导随机调研时发现问题才被问责,这种随机性调研会给其他干部造成心理暗示:“只要不顶风作案,就能当‘太平官’”;“说老实话、干老实事不如能说会道”。这种负面效应会促使干部想办法规避问责。所以,应制定相应的制度,防止以“权力问责”代替“制度问责”、以“突击问责”代替“常态问责”。三是问责制度操作性不强。现有的问责制度难以涵盖对领导干部应承担的、除法律责任之外的行政、道德和政治责任的追究。问责情形与问责方式没有实现对应,给问责决定留下主观裁量空间。问责程序不完善、不严谨,可能导致问责不公、问责不准。四是问责的责任判定缺乏明确标准。首先是职责不清晰,出了问题,相互推诿,难以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其次是权责不对等,比如,有的地方为发展经济,上有污染的项目,分管环保工作的部门领导只有责任,没有权力,一旦出了问题,会先追究他的责任。再次是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的划分问题未厘清,比如,“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往往是“集体讨论决定”的,出了问题,到底该追究哪个人,难以判定。再加上党政之间、正副职之间职责划分不规范,凡事都要“一把手”负责,而管事与管人相脱节,出了事,板子往往打在行政领导身上。
党政领导干部决策失误主观原因是:
1、政绩观的偏差:好大喜功。最主要的表现就是搞政绩工程。“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三天一个规划,五天一个工程,通过虚假政绩为个人树碑立传,以求尽快得到提升。这种急功近利的政绩观必然会导致领导干部私欲恶性膨胀,其工作失误、决策失误也就在所难免。
2、改革观的错位:急于求成。一些领导干部对改革有一种片面的认识,认为“付学费”是正常的,只要动机良好,改革的行为都是值得肯定的,造成领导干部以“改革”的名义实施自己的管理行为。而改革又往往是与效率相关联的,从而形成了对改革举措不可怀疑或否定态度,都要大干快上的浮躁风气,而忽视了对客观规律的尊重和遵循,改革中的急于求成使许多动机良好的改革举措最终付出沉重代价。
3、民主观的缺失:家长制、一言堂。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反馈信息快、决策成本低,决策责任明确,沟通方便等特点,但同时也容易造成行政首长恣意滥用权力、权力寻租、越权决策等弊端,从而导致决策失误产生。这种家长制暴露了决策民主观的缺失和科学观的不足。
4、程序观的缺位:盲目自信。主要表现为:缺乏公众参与,没有充分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建议与意见;决策时信息获取不充分;不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不遵守法定决策程序等。
三、减少党政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的对策
为减少党政领导干部决策失误,可以采用以下几个措施。
1、合理界定职责权限。权责明确是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提高党政部门执行力的前提,党政部门职能定位合理是考量党政部门责任的逻辑起点。一是合理划分各级党政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级党政部门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管理责权,明确党政各部门领导干部的责任,形成完整的责任链条。二是理顺党政部门职责分工。结合机构改革,对党政部门职能进行全面疏理,合理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有针对性地调整职责分工,减少职能交叉、责任不清、事权分离等现象。建立健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党政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或矛盾。三是健全岗位责任制。将党政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按照专职专责原则,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责,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制定职位说明书。四是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机制。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全面考核党政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建立健全分类分级考核制度,区分不同岗位的职责差别,结合职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增强考核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合理性,为划分责任提供依据。
2、健全咨询参谋机构。决策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咨询参谋机构的作用,积极健全咨询参谋机构,广泛吸取优秀人才进入到机构当中,在决策过程当中,认真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并积极采纳有价值的建议,改变咨询参谋机构只是个摆设的观念。重视咨询参谋机构的作用,领导还必须从各个方面对机构给予有力的支持,让这种咨询机构的动作能够达到正常化。一方面在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另一方面就是不耻下问,并不是说一定要有一个咨询机构才能咨询,而应该是形成党委、政府的一种决策的方式,在决策前先向相关的人员、专家了解,让他们提供为决策提供有价值的资料。
3、加强问责法制建设。一是要构建党内问责机制。目前我国已进入体制转型和制度建设的关键时期,执政党制度建设应为国家制度建设的引擎。首先,党的执政地位和性质决定了问责应以党内问责为重点,须从党内问责开始,推进党内民主和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其次,只有实行党内问责制度,才能保证党的监督制度的真正落实,才能提高党内监督质量。在各类问责事件中,党委或部门领导人特别是一把手应承担连带责任,在重大决策失误和用人失察等领域应承担直接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突出重点,真正达到监督的目的。二是要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化。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尽快制定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促进透明政府的建立,使公民能够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决策的失误行为。要规范公开的内容与形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三是进一步完善领导决策失误问责的法规。进一步健全法规体系,使领导干部决策失误问责制这一监督形式得以依法、有效、健康的开展。制定一部具有统一性、权威性、全局性的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的问责法律,从宏观层面、国家体制层面根本解决领导干部问责无法可依的问题,把领导干部问责正式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四、制定《领导干部决策失误问责办法》的建议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问责办法》的设计目标应着力于构建合理的责任追究机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一要明确适用对象。制定的《领导干部决策失误问责办法》应该适用于湖北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二要规定问责方式。问责方式应与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既严格区分、又相互衔接。问责方式应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来决定,使问责决定有据可依。
三要合理设置问责内容。扩大问责范围,在注重有错问责的同时,更要注重无为问责,把问责制真正全面的贯穿于施政行为全过程,将领导决策失误问责常态化。问责内容要细化,科学设置问责情形、问责体系,对“问谁”、“问什么”、“怎么问”、“谁问”、“问后”等都应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
四要规范问责程序。既要明确界定行政责任,合理划分党政之间、正副职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上级命令与下级执行之间的职责权限,形成完整清晰无缝的责任链条,还要构建覆盖决策、执行与监督全过程并落实到人的责任规程,同时明确问责启动机关、执行机关与决定机关的人员构成与职责,以便对问责实施机关是否依法问责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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