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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确保春节、元宵期间消防安全的公告

公告通知范文 发布时间:2012/6/9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确保春节、元宵期间消防安全的公告


为加强元旦、春节期间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和谐度过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公告如下:

一、各单位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大消防安全自检、巡查力度与频次,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督促重点岗位(部位)人员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措施。严禁遮挡、锁闭安全出口,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严禁损坏、停用消防设施,严禁违章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严禁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城市社区和农村村组应加强节日期间的防火安全巡查,落实防火公约和“七户联防”,做好辖区商住(居民)楼附属门面和独居老人、病残人员及儿童的日常防火安全监护。

四、铁路、汽运、航运等部门要加强对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码头等场所节日期间消防安全检查,严防易燃易爆、毒害等危险品上车(船)、登机。

五、各类集生产、经营、生活、住宿、储存于一体的“多合一”场所严禁人员夜间留宿,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

六、举办大型集会、展览、促销、演出等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报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审批,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七、供水、供电、供油、供气、通讯、交通部门必须严格落实节日期间值班制度,确保人员聚集场所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

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并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护消防设施,履行劝阻、制止、举报和控告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义务。

十、本公告作为消防行政处罚的告知条件,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督促本地落实公告内容。节日期间,凡违反本公告者,公安消防部门将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业改正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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