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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探亲报销内容

综合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14

职工探亲报销内容

中国工程公司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第一条 按国家规定,凡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已婚在职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路费,按下列标准报销:

1、乘火车(包括直快、快速、特快、新型空调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座长途汽车的,凭据按实支报销。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实行6元包干使用。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

5、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按已开通的火车最高标准)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报销住宿费40元(不满40元的据实报销),如中转住宿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 按规定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待遇的职工,因工作需要,经公司主管财务经理审批,当年不探亲的,其探亲路费,可于年终时按硬座票发给个人(探望配偶的只能发给一方)。并视为已享受探亲待遇,其假期不能与下年度合并使用。

第五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探亲假每四年一次。其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岗效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规定范围报销。四年之内若未享受探亲假的,经公司主管财务经理审批后,其探亲路费(指应由公司负担部分),可于第四年的十二月份按硬座票发给个人。并视为已享受探亲待遇,其假期不能与下次再享受时期合并使用。

第六条 职工探亲购买火车票的订票费、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开支,均由职工自理。

第七条 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台胞职工,经批准赴台探亲,除按有关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外,对经香港去台湾探亲的路费,如确有实际困难,本人提出申请,公司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探亲待遇的规定,建立健全探亲登记制度。

第九条 职工探亲路费应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由公司财务部审核报销。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二οο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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