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那一世范文网 > 论文中心 > 综合论文 > 正文

浅谈谢觉哉法治思想的启示

综合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4/10/24

浅谈谢觉哉法治思想的启示

摘要:在谢觉哉同志诞辰130周年之际,缅怀其功绩,从其丰富的法治思想宝库中汲取前进的动力,激励我们在依法治国道路上走得更好更远,未尝不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本文从三个视角探索谢觉哉法治思想的启示:审判独立,是不同时代共同的法治难题;法治精神,是不同时文化背景下的共同追求;依法治国,是面临不同社会矛盾的共同选择。依法治国,永远在路上。

关键词:依法治国    法治精神   审判独立

路漫漫其修远兮。在中国法制发展的漫长探索道路上,总有一些孜孜不倦追求法治精神的法学先锋们尽其一生的努力为后人照亮前进的道路。在这些令人肃然起敬的法学泰斗当中,总有一个名字铭刻在共和国司法制度丰碑上。他,就是谢觉哉,“延安五老”之一,杰出的社会活动家、法学家、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在其诞辰130周年之际,缅怀其功绩,从其丰富的法治思想宝库中汲取前进的动力,激励我们在依法治国道路上走得更好更远,未尝不是一件有意义的事。

审判独立:不同时代,共同难题

“国王不应在任何人之下,但应在上帝和法律之下。”曾是多少法学家梦寐以求的法治的至高境界,但同时却也道出了其中的艰辛。法国著名的法学家孟德斯鸠曾说过,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之最大者,往往抑制不住对公民权利与利益侵犯的冲动。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较量常常处于下风。放眼世界,如何保证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权的非法干扰,对于政治体制的顶层设计者来说,何尝不是一种巨大的挑战,需要有高明的政治智慧。回顾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虽有一些执掌司法的官员,能够秉持“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理念而抵制王命,但不可否认的是封建社会的皇帝却是事实上的最高司法机关裁判者,审判权往往成为皇权专制操纵下压迫人民的工具。审判权若不独立,审判机关则容易沦为行政机关的附庸。谢觉哉同志曾在1945年初就提出:“审判独立内容是:法律独立,不受别的力量干涉。这种独立,我们还非常不够,还只仅仅有点倾向,应该扶助这种倾向使从速做到真正独立而不是批评它。”【1】在其负责起草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更是明确规定了审判权独立原则:“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 【2】1959年谢老在第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后,在同法院系统工作人员谈话时,批评当时有些法院竟然将审判权交给了公社、合作社,而只管在判决书上盖章的现象。他强调说:“不认真执行审判独立原则,甚至不敢提这个原则,这样做是违法的,必须把审判权立即收回法院。”他分析了为什么不少地方不敢执行这个原则,“原因是把独立进行审判和对党闹独立性混为一谈。没有认识到执行这个原则,正是为了更好有效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完成党和国家交付的任务,这也是党所希望的。”【3】无独有偶,近年来,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审判独立的现象层出不穷。一些法院跨行政区划案件和“民告官”的行政案件普遍遭遇“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在一些市、县,法院甚至被视为政府的一个部门,招商引资、强制拆迁都得“被出面”。更有甚者,在法院具体审判中,有政府部门甚至发公函为贪腐官员求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决。递条子、打招呼是常事,甚至有权力压制,极大地损害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令人欣慰的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吃了一颗“定心丸”。

法治精神:不同文化,共同追求

两千多年来,我国的法制历史源远流长,未曾间断。尤其法文化的积淀非常深厚,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体系,对管理国家、整合民心都起到巨大的作用。当我们今天翻起那些先秦的著作,都不禁被那些思想家闪烁的法制思想所震惊。甚至于到了唐代,《唐律疏议》都提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阻秋相须而成者也”。但是传统法制文化中重人治、轻法治的弊病也尤为明显。中国古代的法治将法视为治世的工具,即君主手中治国、驭民的工具。唐代名臣魏征曾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说国家好比是一匹奔驰的马,君主是骑士,法是君主手中策马驰骋的鞭子。如果明主君临天下,便可以发挥法治的作用。但明主不常有,因此援法为治的盛世并不多见,并且受到了人治的局限。王朝更迭的历史证明,法制与国家的兴衰存亡关系极为密切。我国古代出现过文景之治、贞观之治等盛世,其重要标志和动力就是法制。然而在封建王朝更迭中,各朝虽均有法典,但始终没能摆脱人治,始终没能进入现代法治的轨道。新中国成立后,法制建设被视为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取得了可观的进步,在新政权的巩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方面都曾发挥了积极作用。“文革”十年浩劫,使得人民对法制重建社会秩序充满了期待和渴望。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渐步入良性发展的快车道,为国家逐步实现法治奠定了坚实基础。这些成就的取得来之不易,凝聚了无数法律人的努力,同时也标志着法治逐步上升为治国理政的国家方略层面。从某种程度上讲,法治精神本质上可归结为一种“尚法尊法”的理念。这种崇尚法治的理念与情怀不仅体现在司法执法人员身上,也应该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培育。更为重要的是,“有法必依”不应当只是口头上的宣示,更应该体现在实际行动上的信守。人类要有自己的精神家园。若要建立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只有当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使人们从内心遵守法律、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真正找到自己的根,并发挥作用。同时,法治环境的营造更需要全社会每个成员的共同努力,或者说来自每个公民的自省和觉悟,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社会,显得尤为必要。在全社会成员中培育对法律工作者包括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广大执法人员的尊重和信赖意识,无疑是我国建构法治社会系统工程中相当基础性的重要一环。面对现实,我们没有理由对中国法治的前景感到悲观,只不过是要清醒认识到这一任务的艰巨性。“法治”的塑造绝非十年之功,法治精神尤为关键。

依法治国: 不同矛盾,共同方略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在两千多年前曾如此告诫道。在封建社会,国家对几乎全部的社会生活实行严格而全面的控制,国家与公民的关系高度依附,法制成为治理家国的有效工具。例如,产生了以法治国、援法断罪的法治观念;强调“德主刑辅”、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统一;主张调解息讼、追求社会关系的和睦。【4】诚然,封建社会的法律强调维护君权、父权、夫权。但不可否认法制成为封建社会治理国家、调解社会矛盾的有效策略。即使是20世纪初拒绝一切变革的晚清政府,在时代变革浪潮面前,也不得不举起改良政治与立宪的旗帜。

1906年清政府发布了“仿行宪政”上谕,为立宪的进行开始改革官制就是其中的表现之一。新中国成立后,面对百业待兴的神州大地,在如何管理一个幅员辽阔的泱泱大国这道“考题”上,法治成为了党中央治国理政的重要方略。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9月20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诞生。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起草和修改了这部宪法。在立宪过程中,他比较系统地阐述了一系列法律思想。如: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必须实行的”;“搞宪法是搞科学”;制定法律要总结历史经验。1978年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邓小平同志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同时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从而为加快我国现代化法治进程吹响了前进的号角。2005年9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会见世界法律大会代表时也曾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

当前,从高层到民间都有一种共识:我国已进入社会矛盾高发期。这种共识基于一种理论命题: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 达到1000美元 ——3000美元时,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社会矛盾凸显期。伴随着公民个体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不同的权利诉求必然导致利益群体的分化和利益格局的剧烈变动,矛盾冲突由此产生。阶层问题、城乡问题、贫富差距问题,相互交织,错综复杂。从某种意义上看,化解当前的社会矛盾,说到底是一个规范权力、保障权利的问题。如何规范?两个字“ 法治”。权力之所以常常被滥用,异化为侵犯权利的工具,引发一系列的矛盾冲突,原因就在于掌权者在运用权力时,缺乏法律规则的约束。【5】通过法治建设,可以形成社会共同遵守的公共规则,从而规范权力的运行。法治能有效地消除群众的非理性行为,减少社会摩擦的可能性。通过将不同利益群体的博弈纳入到法治轨道,依照法律规则办事,从而能更好地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

当然,以法治建设化解社会矛盾,需要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培育全社会的法治精神。明朝政治家张居正曾在奏疏中说到:“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中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建设法治国家已经喊了很多年,但在现实生活中,对法律缺乏敬畏和信仰,不依法办事的现象仍然存在。例如,一些法律规定得不到贯彻执行,甚至被人为地曲解,成为谋取私利的借口;一些人信奉“权大于法”的观念,宪法和法律意识淡薄,“人治”痕迹浓重。法律的权威没有保障,权力就无从制约,权利就无从伸张,公众就不会把法律作为维护权利的根本途径。因此,要使法治落到实处,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利器,就必须在全社会培育“法大于权”的法治精神,而要做到这一点,推进更深层次的司法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斯人虽已逝,精神万古长。走在前人开拓的法治康庄大道上,我们需要摒弃浮躁的念头和做法,少些急功近利,多些脚踏实地。为了培育“法治”这颗参天大树,在全社会建立起法治信仰,我们必须拥有足够的耐心。因为,依法治国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治国理政,依法治国永远在路上!

浅谈谢觉哉法治思想的启示》由那一世范文网整理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引用请注明网址出处。
Copyright © 2010-2018 www.nayishi.com 那一世范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