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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论文

法律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29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论文第4页

。在其后期的著作中,对概念法学痛加批判,成为反对概念法学的旗手。耶林自于1877年出版《法的目的》一书,强调法律乃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的目的,应受“目的律”支配,与自然法则系以“因果律”为基础,有其必然的因果关系,截然不同。故解释法律,必先了解法律究竟欲实现何种目的,以此为解释之出发点,始能得其要领。以目的作为解释法律之最高准则,此即所谓目的法学。那杯更进一步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有其一定目的,故法律亦可谓为目的之产物。法之目的,犹如指导法学发展的“导引之星”,其在法学中的地位,犹如北极星之于航海者。因此,解释法律必须结合实际的社会生活,不能偏离法的目的。经耶林的大力提倡,法的目的,于是成为法学之基本指导原则,并成为一种目的解释方法。13


(2)自由法学


所谓自由法学,是因爱尔里希(eugenehrlichl862-1922)的著作《法的自由发现与自由法学》而得名。爱氏在该著作中,批判概念法学的成文法至上主义和法典完美无缺等观念,强调法律每因立法者的疏忽而未预见,或因情势变更而必然发生许多漏洞。此时,法官应自由地去探求社会生活中活的法律,以资因应。再有康托诺维其(hermannkantorowiczl877-1940)于19出版《为法学而斗争》,有意模仿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其中批判概念法学的法典万能、成文法完美无缺的观念,极度轻视法典的权威,不仅主张法官于法律有漏洞时,可自由发现生活中的活法予以补充,并主张法官有法律变更之权。自由法学的基本观点可归结如下:其一,在国家法律之外认有自由法之存在,此自由法类似于自然法,但自由法之内容因时事而变化,因此异于亘古不变的自然法。其二,承认法律必然存在漏洞,法官有发现自由法之权。其三,关于法律概念的构成,主张基于目的论方法,即依法律目的以构成概念。其四,认裁判为价值判断,虽无法律规定,法官可自由发现法律,即依法律目的创造规范,甚至不妨依法感情为裁判。14


(3)科学学派


法国从19世纪后半期开始的资本主义的飞速发展,造成资本集中、工业生产的大规模化、庞大的无产者阶层及贫富两极分化等新的社会经济问题,使人们对作为法秩序和注释学派的思想基础的基本观念,如个人的自由、平等,产生怀疑,严重动摇了注释学派仅靠探求18的立法者意思和对法典条文作逻辑操作以解决问题的逻辑主义。因此,从1880年开始,在注释学派内部发生强调对制定法中心主义进行批判,强调于进行法的判断时必须加入法律外的诸种要素的考虑,强调尊重和研究判例的主张。继承和发展了这些新的主张,并使学说的方向发生转换的,是学者撒莱(raimondsaleillesl855-1912)和惹尼(francoisgenyl861-1953)。此二人对注释学派的法典万能主义进行了彻底的批判,认为制定法本身绝不是自足的、完美无缺的,必然存在法律漏洞。因此法学应充分考虑法律外的要素,探求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生成的法规范,通过对制定法的自由解释,补充法律的漏洞。针对从来的学说否定判例为法源的倾向,认为判例具有发现社会生活中生成的法规范的法创造的机能,主张承认判例作为法源的地位。惹尼在《实证私法学的解释方法与法源》中认为,人类创造的实证私法难期尽善尽美,必然有许多漏洞,绝不应如概念法学那样靠逻辑演绎方法补充,应认法律之外去探求活法予以补充。但所谓探求,并非毫无限制,而应以科学的自由探究,避免任意判断。惹尼所提倡的“科学的自由探究”一语,成为这一学派的象征,因此称为科学学派。


按照惹尼的主张,遇法律有漏洞或不充分的情形,法官应把自己当做立法者以解决该问题,必须依从与立法者同样的目的,作出法的决定。实际上,这是采用了瑞士民法典第1条第2项的规定。惹尼认为,立法者于立法时只是以抽象的方式作规定,这与法官针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判决是不同的,为了避免法官恣意的危险,应当尽可能避免其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必须基于客观性质的要素作出法的决定。法官的这种活动,应称为科学的自由探究(librerechescientifique)。所谓自由探究,指应摆脱实在的权威,不受法典的拘束;所谓科学探究,指应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以客观的要素作为基础。作为科学的自由探究的基础的客观要素,包括两种:其一,从人类理性和良心吸取的要素,如正义、事物的本性、衡平;其二,实证的要素。15


(4)利益法学


利益法学的倡导者赫克(philippheck1858-1943),其主要学术活动在1902-1937年,时值旧法学向新法学的转换期,所提倡的利益法学对于法学现代化的完成,起了重大的作用。他所创立的利益法学,既批判概念法学,也批判自由法学,对理论和实务产生了很大影响。至30年代,利益法学在德国私法中取得优势,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受到纳粹的压迫,二战后又复活。赫克的学说,一方面承认成文法存在漏洞,须由法官充任立法者的助手,补充法律漏洞;另一方面又认为对于法律漏洞不能通过自由地发现活法的方式予以补充,而应就现存实证法详加研究,以把握立法者所重视的利益,加以衡量判断,因此称为利益法学。


须注意的是,利益法学所持的是一种折衷的立场。它既反对概念法学,也反对自由法学。如果说,概念法学追求法的安定性价值,因而坚持严格解释,而自由法学追求妥当性价值,因而主张自由裁量的话,则利益法学企图兼顾安定性和妥当性两种价值,因而主张两者的折衷和协调,亦即严格解释与自由裁量的结合。因此,由于反对概念法学,利益法学被归入自由法运动;由于反对自由法学,利益法学又被视为对自由法学的反动。利益法学主张对于法律漏洞,应就现行法探求立法者所欲促成或协调的利益,并对待决案件所显现的利益冲突为利益衡量,以补充漏洞,尽可能在不损及法的安定性的前提下谋求具体裁判的妥当性,因此对实务界发生了很大的影响。法院从此转而重视案件事实所涉及的利益冲突,进行利益衡量。1950年代兴起价值法学,是在利益法学基础上,进一步弥补其不足,因此被视为利益法学的发展。16


2.诸学说的共同点


其一,诸学说均认为,国家的成文法并非唯一的法源,除成文法外,尚有活的法律存在,此为真正的法源。法学者的任务,即在运用科学的方法,自由地去探求活的法律。其二,诸学说均认为,成文法绝非如概念法学所谓完美无缺,必然存在漏洞。其原因或为立法者因疏忽而未预见,或为嗣后情势变更。遇法律有漏洞时,自应由解释者予以补充。其三,概念法学以“概念数学”的方法,将法律解释限于形式逻辑的演绎操作,甚至认为社会上可能发生的一切问题,只须将各种法律概念,如数学公式一般进行演算,即可得出正确答案,不须作目的考量和利益衡量。诸学说均认为,概念法学的此种思考方法不合现代法学的要求,于解释法律时,不应仅限于逻辑推演,必须对现实社会生活中各种各样互相冲突的利益,根据法律目的予以衡量。法律逻辑,不过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非目的本身。其四,概念法学禁止司法活动的造法功能,将法官视为适用法律的机械,将判决视同机械的复印过程。诸学说均主张发挥法官的能动性,于适用法律时应作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于法律有漏洞时应发现社会生活中活的法律予以补充。其五,在法律价值的认识上,诸学说均重视法的妥当性价值,反对概念法学为确保法的安定性而不惜牺牲其妥当性。17

四、现代民法面临的难题

最近北川善太郎教授在一篇讨论未来法的文章中谈到现代民法所面临的难题。现将北川先生所概括的问题介绍如下18:


1.现代民法所内含的矛盾:对人性的尊重与对人性的威胁


在一方面,现代民法从尊重人性出发,每个人一出生就被赋予人格和权利能力,对个人自由意思的尊重,形成私法自治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另一方面,现代民法所规定的人格平等和私法自治,其结果造成经济上的强者对弱者的支配及自由竞争中的失败者被弃之不顾,日益严重的危险和加害行为的受害者不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使人强烈地感到对人性的威胁。在现今社会,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某些方面起到了轻视人性的作用,这一点不容否认。劳动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消费者保护法及产品责任法的制定正是为了克服近代民法所造成的非人性。事实证明,这些法律的制定对于在法律制度上恢复对人性的尊重起到一定作用,现代民法也因此而获得了新的生命力。但是,绝不能说人性已经得到完全的保护,因为现代民法面临多方面的、不断的挑战,背负着十分深重的包袱。


2.人的物化现象


随着计算机系统的广泛应用,人的意思决定被限定在计算机程序当中,其选择只能在软件的许可范围内。因此,作为人与人之间交流手段的意思,在计算机系统中只不过是程序化了的意思而已。所谓人的物化现象,是指人的意思形成和基于意思的活动,即法学上所谓“基于人的精神作用”的人的行为,被物质性过程所部分替代,或者指非行为者自身精神作用的、外部的原因使人的精神作用受到制约和限制。


3.人与动植物的区别


民法总则规定了近代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权利主体人,权利客体物,法律行为(人的行为)等,作为民法的基本要素。现代民法继承了这个框架。北川先生认为,这些要素还可以进一步归纳为人与自然两个要素。法律关心的是人的精神、意思,赋予一切人权利能力和主体资格。人以外的不具有精神、意思的生物归属于物,是权利的客体。明确区别权利主体人与权利客体物(动物、植物),两者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这个近现代法上理所当然的前提正在动摇。因为分子生物学的研究证明,人的遗传基因与动植物的遗传基因没有任何差别,人的生命现象是物质现象的一种。人、动物、植物都是通过dna的遗传信息才得以繁殖,其dna本身无论于人、于动物、于植物都是无差别的。新的发现必然对法律产生影响。例如冷冻受精卵的发育出生,如果一对夫妇立下遗属委托特定的人或机关在他们死后使其冷冻受精卵发育出生,则在继承法上应如何处理。毫无疑问,现行法将冷冻受精卵作为物对待是不妥当的。今天,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类问题,如利用冷冻精子、冷冻卵子、冷冻受精卵问题,根据遗传基因诊断预见遗传疾病的婚姻障碍问题,生物体的移植、转让问题,dna相关知识财产问题。很难在只区别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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