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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多元化的价值目标

法律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0/12/28

论反垄断法多元化的价值目标第2页

的竞争法理论所接受而广为流传。其基本含义是,反垄断法维护的是市场竞争机制,
①贺娟著:我国反垄断立法若干问题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4月20日(硕士学位论文)
②赵万一魏静著: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界定及制度架构[j],社会科学研究,第1期,第108-112页
③李龙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版,第239页
④孔祥俊著:《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第一版,第166页
⑤曹士兵著:《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页
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经济效率或者实现其他社会目标,而不是刻意保护在竞争中受到
损害的竞争者。
美国是反垄断立法的发祥地。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初期,根据哈佛学派的“结构——行为——绩效”理论,认为分散的市场结构比垄断或过于集中的市场结构具有更高的效率。受这一理论的影响,反垄断法试图提高完善市场结构来达到遏制垄断、保护竞争的目的。美国国会于1950年增加了《克莱顿法》第7条,旨在控制经济的集中化。此时的反垄断法以维护竞争机制作
为其核心价值①。加拿大竞争法第一章的标题为“目的和释义”,接下来第一部分的标题就是“本法的目的”,其内容为:“本法的目的是维护和鼓励加拿大的竞争,以提高加拿大的经济的效率和适应性(adaptability),自承认外国在加拿大竞争地位的同时扩大加拿大参与世界市场的机会,确保中小企业具有参与加拿大经济的公平机会,以及为消费者提供竞争性的价格和产品选择。”澳大利亚贸易行为法第二条的条旨为“本法的目的”,其规定:“本法的目的是通过促进竞争和公平交易以保护消费者,提高澳大利亚的福利(welfare)。”日本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1条规定了“目的”,即:“本法的目的,是通过禁止私人垄断、不正当的交易限制以及不公平的交易方法,防止事业支配力的过度集中,排除因联合、协议等方法形成的生产、销售、价格、技术等的不正当限制以及其他的对事业活动的不正当约束,促进公平的、自由的竞争,发挥事业人的创造性,繁荣经济,提高工资及国民实际收入水平,以确保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并促进国民经济民主、健康地发展。”
2.2实现经济效率的提高
经济效率因其在提高社会福利中的地位而成为竞争政策的核心目标,即通过对竞争机制的维护,使得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实现经济的高效率。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是通过价格进行配置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会发生市场失灵,而“不完全竞争或者垄断成分”是市场失灵的基本原因之一。不完全竞争是个人的行为能够影响价格的竞争,垄断则
是企业能够左右或者实质性影响价格的情况②。“市场失灵都会导致生产或者消费的无效率,从而可以存在着政府治疗这些疾病的职能”③。正是由于垄断行为损害了市场的效率机制和带来了非效率,才需要反垄断法或者竞争法校正市场失灵,恢复或者实现经济效率。
20世纪60年代以来,来自日本、欧共体的挑战和世界经济一体化、新技术革命对美国的影响,对重新审查影响美国企业竞争能力地位的美国国内政策,包括反托拉斯政策,产生了强大的政治压力。同时,在里根(reagan)总统当政期间,由于芝加哥学派取代哈佛学派在官方经济学中占据主导地位,经济效益转而成为美国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芝加哥学派认为,市场自由竞争会有充分的力量,能够提高经济资源的生产和配置效率,使各种经济财货以最经济的方式产出,资源能够以最有价值的方式投入生产,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总和将会达到最高境界,如此才是合乎效率④。但美国最高法院并没有将芝加哥学派的规范经济学作为判决的惟一依据,许多判决都明确表示反托拉斯法具有非经济效率的政策目标,这些非效率目标有时还会凌驾于效率目标之上。
2.3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终极目标
竞争法理论认为,通过竞争机制,可以使消费者享受到高质低价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例如,中国联通进入电信市场以后,电信市场打破了中国电信独家垄断的局面,引进了竞争机制,结果商品价格降低,服务质量提高,消费者受益。但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垄断者凭借其市
①赵万一魏静著: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界定及制度架构[j],社会科学研究,第1期,第108-112页
②孔祥俊著:《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第一版,第212页
③萨缪尔森、诺德豪斯著:《经济学》,上册,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中译本,第十二版,第79-80页
④孔祥俊著:《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第一版,第188页
场优势,可能向市场提供比其实际可能生产的数量少得多的产品,相应地,索要与其生产成本相比不合理的高价。因此,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要求这些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保持在与市场竞争条件相适应的水平,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①。
20世纪60年代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两次修订都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运动席卷欧洲后,欧洲许多国家决定放弃保护个别企业的单独不正当竞争法,而以广大消费者
利益为中心重新整合关于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各种市场行为规范,如瑞典《市场行为法》。中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1条将立法目的规定为“维护交易秩序与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竞争,促进经济之安定与繁荣。”
2.4其他的主要辅助目标
在有些工业化国家,解除管制、私有化、减少关税、取消许可证或者配额等改善进入和开放市场的做法,被认为是实施竞争政策的重要目标。例如,瑞典竞争当局可以建议修改管制规定,以改善竞争环境。
其他常被提及的竞争政策目标是:防止滥用经济力量,并由此保护消费者和希望以竞争的方式自由行动的生产者;实现经济效率,并由此对经济效率做出宽泛的界定,包括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改进技术和革新,鼓励分配效率和动态效率。在有些国家,竞争政策还有重要的次级目标,诸如促进市场统一或者维护市场自由。
竞争政策通常还被认为是实现或者维持许多其他目标的方式:经济决策的分散化、防止滥用经济力量、发展中小企业、维持自由企业制度、公平以及其他社会政治价值。这些辅助目标在各国不尽相同,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反映了竞争政策的变化性和可塑性,既尽量表述现实的社会问题,又保持基本目标责任制的稳定性②。
第三章我国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现实基础
我国正处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垄断相对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和我国过去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垄断而言,除具备一般垄断所具有的特点外,还具有自身在表现现状及成因和后果上的特殊性。
第一,我国反垄断法面临着特殊的社会经济条件。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行政垄断是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特有产物,在现阶段占有主要地位。其是通过行政权力人为地建立市场壁垒、削弱或限制竞争,严重影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行政管理体制仍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以公共权力对市场竞争所施加的各种限制依然存在,以高度集权为标志的国家垄断的惯性作用仍然根深蒂固。垄断的惯性加上垄断的巨大诱惑力,使有关部门、地区、行业分享行政垄断种种“好处”的动机和机会大大增加,从而加剧了颇具我国特色的行政垄断。而经济垄断目前在我国只是“次要的或潜在的因素”,且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③。尽管典型意义上的经济垄断只在个别地区、个别行业领域内存在,但随着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会使经济垄断成为愈加突出的问题。
第二,从国际环境来看,我国加入wto以后,与世界经济全面接轨,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我国的企业面临或己经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国际竞争压力。
第三,从产业结构组织方面来看,我国大部分产业的问题不是结构过于集中,而是过于分散。低水平、小规模的重复建设,严重地影响着整个产业的素质和效率,造成了资源使用的严重浪费。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垄断性竞争还不够,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垄断性行业少。
①颜运秋著: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与保护消费者权益[j],社会科学家,9月第5期
②孔祥俊著:《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第一版,第168页
③易成著:我国反垄断立法研究,华中师范大学,6月1日(硕士学位论文)
二是垄断性行业的垄断程度低。三是垄断行业特征单一,缺乏跨行业垄断集团①。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大力推动企业横向联合,组建企业集团,造成相关领域市场集中呈现愈来愈高的趋势。同时在世界范围内企业并购浪潮的冲击下,中国企业间的并购也呈现出方兴未艾的趋势。但这种趋势与西方国家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并不是市场经济自发的产物,企业自身垄断地位是在政府“保护伞”下所形成的②。
现阶段,一方面行政垄断以及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经济垄断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有效配
置、阻碍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发展;另一方面,企业总体规模并不大,很少企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规模生产,新兴产业的发展比较稚嫩,尚不足以与国外同行业展开竞争。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既不能照搬西方的模式,也不能完全以西方流行的经济理论作为其基础,当然这并不排斥我们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教训。
第四章中国《反垄断法》的草拟稿与送审稿的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拟稿)第一条规定:“为制止垄断,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这一目的条款虽然仍处于“征求意见”之中,但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而送审稿第一条规定:“为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两者相比,送审稿更明确地强调对垄断行为(而不包括对垄断状态)的制止,对竞争的维护也更具有弹性(而不仅仅局限于公平竞争),注重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同时,删除了“保护经营者”的措辞,将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明确限定在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三个大方向上。
“垄断”既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状态,但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应该是行为而非状态。因为市场竞争本身就包含了竞争的优化配置给市场主体所带来的垄断地位的内容。以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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