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那一世范文网 > 论文中心 > 法律论文 > 正文

论行政程序合法性的司法审查

法律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20

论行政程序合法性的司法审查第2页

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规定,申请复议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申请人取得了救济途径。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应视为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的对象。据此,法院不应因复议机关超过了法定复议期限,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复议裁决。
审查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问题。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可能造成行政处理不公正。为防止不公正问题的发生,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及规章中都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时,还应查清执法人员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问题。在审查是否存在这一问题时,主要通过原告、第三人提供证据,或者法院根据原告、第三人提供线索取得的证据,或者法院在审查有关证据中发现这方面的问题。经庭审质证认定的证据证实被告的执法人员存在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应当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四、审查行政监督程序的两个问题
由于行政监督程序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审查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监督程序作出的决定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审查复议裁决的程序范围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复议裁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审查的对象应当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裁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的对象应当是复议裁决。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前一类案件,只需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问题,而勿须审查复议裁决的程序。审理后一类案件,因审查的对象是复议裁决,一般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审查复议裁决的程序问题,可以不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因其他理由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中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除应审查复议裁决的程序问题外,还应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问题。如果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并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复议裁决即属于违法,应判决撤销复议裁决,并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裁决。
(二)审查行政申诉裁决的程序范围问题。行政机关的申诉裁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这类裁决而起诉的案件,也就存在审查行政程序的问题。这类案件经过多次处理,一般拖的时间较长,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提高行政效力,尽快稳定行政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只审查申诉裁决的程序问题,不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问题。

目录

一、审查依据
(一)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
(二)规章中的行政程序现象。
(三)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
二、审查方式
三、审查的具体内容
(一)审查法定方式。
(二)审查法定步骤。
(三)审查法定顺序。
(四)审查法定时限
四、审查行政监督程序的两个问题
(一)审查复议裁决的程序范围问题。
(二)审查行政申诉裁决的程序范围问题。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
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论行政程序合法性的司法审查》由那一世范文网整理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引用请注明网址出处。
Copyright © 2010-2018 www.nayishi.com 那一世范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