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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原则层次论

法律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0/12/27

经济法基本原则层次论第3页

各层次利益关系,“经济法站在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不仅能够有效地协调经济个体间的矛盾,而且能够协调个人与社会间的冲突,从而达到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21]而个体利益至上,必然破坏利益均衡与和谐。所以,经济法所坚持的利益原则是整体利益至上原则,利益均衡原则,保护并限制个人利益原则,保护社会弱者利益原则。[22]所以必须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效益观。
注释
①鲁篱博士认为:“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最有效的流动和利用,其并未反映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讲,将之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纳入经济法范畴,难谓允当。”参见鲁篱.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m].现代法学..10.
②此外,也有学者对该原则进行过另外的解释,认为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其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切内涵有二,即正当干预和谨慎干预。鲁篱:《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现代法学》10月。还有认为是国家干预适度、均衡干预等等。笔者在此是认为:干预适度与适度干预的含义一致,中心词应该是干预,只是干预有修饰词即适度,与单纯干预相区别。至于正当干预、干预适度、谨慎干预甚至均衡干预也是在此基础上的文字游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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