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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专项清查整治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宣传动员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8

在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专项清查整治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在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专项清查

整治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这次会议是继开展计划生育专项治以来,又一次专题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重要会议。刚才,世国同志代表县委、县政府进行了部署安排,县长光贤同志还将作重要讲话。这里,我就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专项清查整治行动中涉及纪律方面的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这次县委、县政府决定组织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专项清查整治行动,既是新形势下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迫切需要,又是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作了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作为调节生育行为、限制违法生育的一项行政收费,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这里的地方财政是指县级财政,不包括乡级财政。乡镇政府本身是社会抚养费委托执收单位,纳入乡财政管理就是自收自支。实行这种收支脱钩、收缴分离的管理体制,一方面有利于克服自收自支、收支挂钩、“放水养鱼”等问题,克服经济限制的负面效应,强化其生育行为调节功能,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服务;另一方面,有利于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加强监督,制止腐败现象的滋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违规使用非定额收据、降低标准收费和截留、挪用、坐支、自收自支社会抚养费的问题比较突出,违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动摇了多年以来实行的乡收县管体制,强化了经济限制的负效应,放纵、刺激了违法生育,严重制约了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质量的提高。同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混乱状况也容易诱发贪污、挪用、私分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容易滋生腐败,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损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象。各镇乡党委、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站在推进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高度,站在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高度来理解、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清查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重点是搞好自查自纠和督促检查工作。镇乡不能把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财源,也不要认为违规收费、截留、坐支、挪用社会抚养费是一件小事,更不能互相攀比,认为法不责众,要认真查清、纠正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的问题。

二、严格执纪,加强监督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任务,在查处党员干部违法生育、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查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问题等方面,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实施纪律措施,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去年12月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党员违反财经纪律,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党员利用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等职务之便,贪污、索取收受贿赂等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分条款。其中,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隐瞒、截留、坐支、上解国家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家资产罪的规定,贪污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这些规定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实施党纪、政纪、法纪处分提供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依据。在这次专项清查整治行动中,对典型案例该从重的要从重,该从轻的要从轻。既不姑息迁就,也不畸重畸轻。处分不是目的,是执行纪律,保证党纪国法贯彻实施的手段和措施。

三、依法征收,规范管理

今年3月,县政府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县人口计生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联合印发了《潼南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这两个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我县贯彻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具体细则,坚持了收支两条线和乡县管的体制。各镇乡党政和县级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通过这次专项清查整治,要切实纠正使用非定额收据、降低标准收费和截留、坐支、挪用、自收自支社会抚养费的突出问题,做到依法征收,依法管理。严格地说,我县现行的管理实施办法,还没有实现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而只是部分纳入预算管理,保留了分级使用和按比例分成的管理办法,并未彻底实现收支脱钩。这是为了调动镇乡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积极性,保证镇乡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随着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财政投入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现行管理实施办法还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在实行的管理实施办法绝不能再倒退到乡收乡管、自收自支的办法上去。各镇乡该上解的款项一定要上解,该更换票据的一定要更换,降低标准收费的一定要纠正,保证征收到位,全额上解,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部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以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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